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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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等等。对于“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的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介绍。
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

一、拘传传唤有什么区别

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诉其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的一种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

4、实施主体不同。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

二、拘传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4、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三、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拘传比较容易与传唤混淆,至于“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律图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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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4、实施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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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从而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鉴于此,笔者对传唤、继续盘问、拘传等审查措施作些简单比较,并对其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  治安传唤: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  “现场发现”是指:
A在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  
B在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2、注意事项:告知事项;不需要经过审批,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对未超过8小时的,无需经过批准;书面传唤的审批权限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具体包括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中队负责人。  
2、询问查证时间的起点应从被传唤人到案时起算;对醉酒的人,询问查证时间可以从其酒醒能够接受询问时起算;  
3、情况复杂并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一、《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二、注意事项:  
1、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传唤的目的是到案接受讯问。  
2、《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刑事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3、不需要拘留、逮捕(即适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拘留,逮捕均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  
4、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5、是一种通知性文书,一种侦查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6、因规定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所以一般应在立案后适用。  拘传:  
一、《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是否经过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3、一定要出示《拘传证》。  继续盘问:  
一、《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免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下列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4条同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排除有违法嫌疑的;  
3、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使用传唤或者拘留的;(所以传唤和拘留优先使用)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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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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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情况复杂并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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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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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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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的。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性的审查措施,因该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需要。  对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明知其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直接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等。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从立法原意讲,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例如巡逻时偶然遇到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追捕本案的嫌疑人时遇到其他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确实需要继续盘问的,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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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传唤和拘传虽然都是公安机关调查犯罪的手段和措施,但是也存在区别,拘传具备一定强制性,是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并没有强制性,适用于不宜逮捕的嫌疑人,这是两者的最大区别。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应当出具合法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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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犯了强奸罪,被受害者的家人起诉到法院了,法院开始传唤,传唤与拘传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2、什么叫拘传和留置?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留置盘问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而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的适用对象、时间规定均不相同,因此这两种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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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传唤和拘传有哪些区别
1、强制性不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性质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传唤不是一种强制措施。3、适用的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等等。对于“传唤和拘传有哪些区别”的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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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及刑事强制措施(拘传)、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等等多种强制性审查措施,但上述多种审查措施,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加之条文较为原则,使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究竟应适用何种强制性审查措施,是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还是强制传唤,或是继续盘问,往往容易混用、错用,从而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鉴于此,笔者对传唤、继续盘问、拘传等审查措施作些简单比较,并对其如何具体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  治安传唤: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  “现场发现”是指:
A在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  
B在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2、注意事项:告知事项;不需要经过审批,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对未超过8小时的,无需经过批准;书面传唤的审批权限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具体包括基层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中队负责人。  
2、询问查证时间的起点应从被传唤人到案时起算;对醉酒的人,询问查证时间可以从其酒醒能够接受询问时起算;  
3、情况复杂并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4、及时通知家属;拒绝提供家属联络方式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  
一、《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程序规定》第174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二、注意事项:  
1、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传唤的目的是到案接受讯问。  
2、《程序规定》第173条规定:刑事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传唤时,应当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3、不需要拘留、逮捕(即适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拘留,逮捕均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有可能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  
4、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5、是一种通知性文书,一种侦查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6、因规定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所以一般应在立案后适用。  拘传:  
一、《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2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二、注意事项:  
1、是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应该在立案后使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是否经过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3、一定要出示《拘传证》。  继续盘问:  
一、《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任免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下列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4条同上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的,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排除有违法嫌疑的;  
3、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使用传唤或者拘留的;(所以传唤和拘留优先使用)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的。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性的审查措施,因该说可以满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需要。  对已经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或者明知其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直接适用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育或者强制戒毒等。  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从立法原意讲,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例如巡逻时偶然遇到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在追捕本案的嫌疑人时遇到其他的不知其姓名、身份、住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确实需要继续盘问的,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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