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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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为:1、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3、犯罪的目的不同。4、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需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

(2)集资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实施的;

(3)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主观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集资诈骗罪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

2.行为人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如以“共同投资”为幌子,或者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得数倍于同期存款收益为诱饵等。

诈骗分子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实都是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而自愿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非法集资者。

这里所谓集资只是一个手段,骗取公众资金才是最终目的。“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向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而不是针对少数特定个人的资金,这是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3.集资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也有较大区别,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上述文章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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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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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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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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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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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标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重标准(吸收存款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其他):
个人:数额20万元以上或者30户(《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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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景荣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集资诈骗罪——单一标准(数额)
个人:数额10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50万元以上。
由上述对比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低,这主要是由主体的主观恶性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决定的。

2.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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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详见前述。

3.行为方式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式多种多样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解释》 第2条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统指所有诈骗的手段。

4.对案发前归还的数额的处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注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
案发前已归还数额应予扣除。
注意:行为人是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这地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5.刑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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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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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76条和第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款目的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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