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被开垦的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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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荒山被开垦的要求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荒山被开垦的要求是什么?

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的,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没有被开垦的荒地使用权并不确定,但是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是国家,农民若是想要开垦荒地的,首先需要了解一下自己是否满足开垦的条件,若是满足的,农民就可以向村委会提出开垦请求,只有请求被批准之后,才可以到乡镇地区的相关部门办理开垦的相关手续。

荒地开垦之后,关于使用权和所有权这个问题,可能大家都是比较疑惑的,一般情况之下,如果说当地政策是鼓励开垦荒地,对于开垦者来说就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方面的一些权利,但是不管怎么样在所有权这个方面仍然是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荒地开垦之后应该属于谁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荒山被开垦的要求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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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开垦的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依据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办理荒山开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二十九条“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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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山政策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依据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办理荒山开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二十九条“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关于个人开垦荒山的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关于个人开垦荒山的政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依据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办理荒山开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二十九条“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关于个人开垦荒山的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关于个人开垦荒山的政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依据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办理荒山开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四荒”。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二十九条“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出租、拍卖“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计入村或者组(社)的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三条《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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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的荒地荒山被征收,是谁开垦就归谁吗,法律怎么说?
在经过调查后,合理地开垦荒地荒山,国家是持鼓励的态度的,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开垦荒地荒山是合理的,那么荒地荒山的开垦人是有使用权的,所以在被征收时,开垦人是有权益要求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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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款地荒山,是谁开垦就归谁吗,法律怎么说?
开垦的荒地荒山在征收时应该归谁需要根据其开垦时是否具有合法手续来进行判定,如果并没有具有合法手续的的话在征收时补偿款应该归属于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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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山变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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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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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荒山上开垦种植林木,土地没有承包合同,现目前面临征收问题,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律师回复]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甲方:市区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乙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乙方甲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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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报酬由乙方承担。  
4、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5、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  
6、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所付的承包费,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所承包荒山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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