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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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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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一、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婚后双方出现感情问题时,是可以与配偶协商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在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时也是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会写明离婚的原因以及财产分割的具体事宜,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出现了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况时也是可以申请离婚补偿金的。

离婚补偿协议书是在夫妻离婚进行补偿的时候进行订立的,因此在夫妻双方进行订立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来进行书写的,此时如果是无法处理的,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自己。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

二、离婚都想要房子法院怎么判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在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是有确切的规定原则,这主要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办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综合的考虑到财产的具体状况,还有就是相关主体的一些情况。

对于诉讼离婚对财产如何判决?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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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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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的父母都不是同一个地方的人,现在朋友的父母闹着离婚,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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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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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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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不适合协议离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有哪些情形不适合协议离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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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近有朋友问我一些关于股东协议的问题,我回答不了,但是碍于面子又不好意不回答,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的律师隐形股东合股协议书,隐形股东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 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 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哪些情况下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哪些情形不适用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调解开始的时候应该强调一下调解纪律,因为原、被告因为发生纠纷来到,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当事人激动起来发生争吵甚至殴打,场面无法控制,在强调纪律以后,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约束力加强,在实践中效果比较明显。调解纪律主要是包括发言顺序、发言用语和不良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比照开庭的程序,要求原、被告按顺序发言,提示一方当事人发言时,他方当事人不能随意插言打断,发言时使用文明用语,遇到当事人发言时使用侮辱性、谩骂性语言要及时制止。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外地人,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经常谩骂、殴打女方,女方感觉没有安全感,在双方调解的那一天,女方带了五名彪形大汉作为娘家人参加调解,双方见面后剑拔弩张,形式一触即发,调解开始时本人先强调纪律,重点强调违反纪律的后果,在调解开始以后,双方一直都比较冷静,五名娘家人自始至终都按安排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同时,由于夫妻和好不再要求离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也无需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对于那些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民事案件,因已无执行内容,人民无需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不适合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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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仲裁协议失效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
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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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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