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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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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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1.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在合同领域“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而不在于惩罚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补偿作用而无惩罚作用”。

4.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5.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在合同领域只要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论该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何,行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属于在无过错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认定侵权的行为时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只有构成要件符合规定,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法典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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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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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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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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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侵权应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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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
二、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有何不同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A
bsoluteLi
bity)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民事上损害赔偿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在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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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进行一个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理解判断。《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还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法官对于过错的认定,更多的依据无过错方提交的证据。建议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注意收集证据。涉及家暴,注意收集受伤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证明等;涉及出轨,建议收集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出同进同一小区照片、视频,或是对方在聊天沟通时承认出轨的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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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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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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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占侵占土地的,能认定侵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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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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