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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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1、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伤残一至四级的赔偿: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伤残五六级赔偿标准

(1)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伤残七至十级的赔偿标准: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工伤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一些待遇的,但是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赔偿。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图网进行法律咨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未评上残疾是否可以领取工伤补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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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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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伤残等级评定及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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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就是实际产生的损失和实际产生的费用比如说营养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伤残费乘以收入乘以按伤残等级确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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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手指伤残最高,最低十级。
一、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以工伤为例)
1、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一手食指2~3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二、各地的伤残赔偿标准不同,以北京地区为例,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1、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要求: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
4、康复治疗费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6、停工留薪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护理费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8、生活护理费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9、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10、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1
1、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注:赔偿要看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两者标准不一样。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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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
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
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
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
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
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
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失去或外缺损;1
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
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
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
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
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
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
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1
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
2.一期矽肺;1
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
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
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
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1
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1
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附:p/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
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
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
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
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
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
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失去或外缺损;1
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
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
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
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
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
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
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1
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
2.一期矽肺;1
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
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
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
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1
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1
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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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手指伤残赔偿的标准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伤残等级的评定等级分了十种等级。如果是因为工作而手指伤残的是可以享受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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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1、手指关节的功能障碍的相关评定标准:
一、功能完全丧失,就是不是功能位置的关节僵硬了,关节周围的其他原因使关节连枷状,出现了不稳的现状,手指完全不能够活动了。
二、功能大部分丧失,就是指已经不能够完成原来的专业性的劳动,而且对日常的生活也有影响。
三、功能部分丧失,就是指虽然不能够完成以前的专业性的活动,但是,日常的生活还是不会受到影响。
还有通过手指的张口度来判定。就是通过测量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的张口情况来判断。正常的张口度在张口的时候,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可以垂直的放入上下切牙切缘问,大概接近于四点五厘米。
根据手指伤残的情况可以进行相关伤残等级的评定:
三级的标准:一只手没有了,另外的一只手拇指没有了;两只手的拇指、食指没有了或者是完全丧失了手指的功能;一只手已经完全失去了功能,另外一只手的拇指的对手掌功能没有了。
四级的标准:两只手的拇指已经没有了功能或者是完全没有了;一只手的功能已经完全没有了,或者是另外的一只手的部分功能没有了。
五级的标准:一只手的拇指没有了,另外一只手其他的手指没有了,只有拇指在;一只手的拇指没有功能了,另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三个手指功能没有了;
六级的标准:一只手一个拇指完全没有了,或者是另外的一只手不是拇指的其他两个手指没有了;一只手的拇指已经完全没有了功能,另外的一只手除了拇指外二个指功都没有了功能;一只手的三根手指,包含拇指都没有了;除了拇指以外,其他的四个手指都没有了或者是完全没有任何功能了。
七级的标准:一个手拇指的指间关节断了;一只手的拇指的指间关节变形或者是畸形,而且完全没有功能;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包括食指的两到三个手指指间的关节断了;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包括食指的两到三根手指关节功能没有了;
八级的标准:一只手除了拇、食指以外,有两根手指指间关节断了;一只手除拇、食指以外,有两根手指指间关节没有功能;
九级的标准:一只手拇指末段一半缺失;一只手的食指两到三节缺失;一只手的拇指指间的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十级的标准:一只手指了除拇以外,任何一个手指指远侧的指间关节断了或者是没有了功能;
2、赔偿的标准包括了三个方面: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职工的工伤被评定为五级到十级的伤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解除了劳动关系以后,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职工评定的伤残等级,国家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职工,数额就是规定月数的职工工资,而且是一次性的支付。此外,还有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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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1、手指关节的功能障碍的相关评定标准:
一、功能完全丧失,就是不是功能位置的关节僵硬了,关节周围的其他原因使关节连枷状,出现了不稳的现状,手指完全不能够活动了。
二、功能大部分丧失,就是指已经不能够完成原来的专业性的劳动,而且对日常的生活也有影响。
三、功能部分丧失,就是指虽然不能够完成以前的专业性的活动,但是,日常的生活还是不会受到影响。
还有通过手指的张口度来判定。就是通过测量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的张口情况来判断。正常的张口度在张口的时候,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可以垂直的放入上下切牙切缘问,大概接近于四点五厘米。
根据手指伤残的情况可以进行相关伤残等级的评定:
三级的标准:一只手没有了,另外的一只手拇指没有了;两只手的拇指、食指没有了或者是完全丧失了手指的功能;一只手已经完全失去了功能,另外一只手的拇指的对手掌功能没有了。
四级的标准:两只手的拇指已经没有了功能或者是完全没有了;一只手的功能已经完全没有了,或者是另外的一只手的部分功能没有了。
五级的标准:一只手的拇指没有了,另外一只手其他的手指没有了,只有拇指在;一只手的拇指没有功能了,另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三个手指功能没有了;
六级的标准:一只手一个拇指完全没有了,或者是另外的一只手不是拇指的其他两个手指没有了;一只手的拇指已经完全没有了功能,另外的一只手除了拇指外二个指功都没有了功能;一只手的三根手指,包含拇指都没有了;除了拇指以外,其他的四个手指都没有了或者是完全没有任何功能了。
七级的标准:一个手拇指的指间关节断了;一只手的拇指的指间关节变形或者是畸形,而且完全没有功能;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包括食指的两到三个手指指间的关节断了;一只手除了拇指以外,其他包括食指的两到三根手指关节功能没有了;
八级的标准:一只手除了拇、食指以外,有两根手指指间关节断了;一只手除拇、食指以外,有两根手指指间关节没有功能;
九级的标准:一只手拇指末段一半缺失;一只手的食指两到三节缺失;一只手的拇指指间的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十级的标准:一只手指了除拇以外,任何一个手指指远侧的指间关节断了或者是没有了功能;
2、赔偿的标准包括了三个方面: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职工的工伤被评定为五级到十级的伤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解除了劳动关系以后,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职工评定的伤残等级,国家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职工,数额就是规定月数的职工工资,而且是一次性的支付。此外,还有伤残津贴。
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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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分为10个等级,其赔偿标准要按照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来进行处理,但不同地区的标准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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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伤残等级评级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指在意外事故中身体的受到伤残之后,所评定的等级准则,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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