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怎样反悔?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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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可以反悔,除非是签订的主体是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签订的条款存在欺诈,或者是严重的漏洞,那么是可以反悔的,本人可以直接提出解除合同。遇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怎样反悔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怎样反悔?

一、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怎样反悔

对于大部分情况,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双方都需要履行,不可反悔,不过因为拆迁涉及的领域关系非常复杂,各种情况都有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反悔:

1、没有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就可以认该协议是可撤销;

2、签订协议中存在严重漏洞、不合理或欺骗等,在另一方违背真实用意下签订的可撤销;

3、拆迁中在房屋评估环节存在违法或者评估严重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撤销;

4、跟房屋拆迁的有关证件撤销或者对方违法的,那么签订的合同也是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撤销;

在以上情况中,被拆迁人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也是可以反悔,通过法院诉讼可撤销或者变更拆迁补偿协议。

二、拆迁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应该有具体的补偿方式以及安置房的用房的面积,拆迁款项发放的时间等补偿条款。

(一)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二)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三、房屋拆迁协议应该注意哪些

1、空白协议不能签

很多被拆迁户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在与政府协商好满意的补偿后,政府拿出一份空白协议让被拆迁户签字。政府还说我们补偿都谈好了,自己先把这份协议签了,我们拿去盖章或是上级审批之后就把补偿金额填上去。

这个时候这种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如果自己信以为真签了协议,那么政府很有可能会随意填写,与当初协商的补偿相差很大,等自己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只能哑巴吃黄莲,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了。

2、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中的补偿条件,基本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万一”,那么就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所以,拆迁补偿协议中,如:补偿款发放的日期、安置房的交付日期、安置房的合格验收证明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且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留底

拆迁补偿协议是必须一式两份的,被拆迁人手上必须要留一份。

但是在实践中,拆迁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级审批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的协议拿走。而被拆迁人因为手里没有补偿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留底,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可能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4、口头承诺不能信

有些时候拆迁方为了能够项目尽快进行,达到尽快签字、尽快搬离的目的。往往口头开出极具诱惑的补偿,并安抚被拆迁人赶快签字,其余的补偿后面给自己补上。

5、应该与谁签订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该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些地方协议的落款是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等,这些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请被拆迁户一定要看仔细再签字。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怎样反悔通过上文的回答我们已有了大概的了解,一般只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好之后就不能随便的反悔,除非是对方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就可以反悔,并让对方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这样才能维护到自己的利益。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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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签了,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设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以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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