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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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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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一、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

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守约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

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房屋执行困难或者不能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约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呀

合同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合同一方违约合同约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合同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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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出卖人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一般的违约情况应按此处理。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认定补偿性是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法律允许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申请,适当调整违约金,从原则上讲,就是变动违约金,使其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大体相当,从而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由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偿,对于损失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这是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这里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此三种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特征:其一是出卖人有欺诈的故意;其二是出卖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共三是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此三种欺诈行为都有可能使买受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最终无法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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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段时间购买了一处房子也签订过了购房合同 现在卖方违约 想问一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一、卖主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缺失。
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二、定金分为几种
定金分三种,“解约定金”不能签定金通常分三种:成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为促使双方签订合同而交的定金,履约定金是保证买房人履约而交的定金,这两种定金方式比较常见。
解约定金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解约,这对卖房人有利,因比比较少见。如果约定了解约定金,买房人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
三、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过户
首先,看房屋有无抵押,有抵押的房屋须在征得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其次,经济适用房、央产房等上市受限的房屋不能过户。
因此,如果买的是这两种类型的房,客观上不能实现过户,法院也就不能支付要求继续改造合同的请求,即不能强制过户。
四、应对卖房人毁约“借口”
1、借口
一:买房人违约在先
对于指责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违约行为时,法官
首先要查实,
其次衡量这种违约是否会导致卖房人违约。
如果买房人只晚交了一两天的房款,就只是轻微瑕疵,不足以让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但反过来,如果买房人确实延迟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给卖房人造成重大损失,卖房人毁约也就可以理解。
在这里提醒买房人,要注意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且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留下录音证据。
2、借口
二:配偶对卖房不知情
有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对卖房不知情,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卖房人以这种作为借口来毁约的情况比较多。
再者,买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签约时,卖房者配偶在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这样,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判决。如果因为配偶不知情导致合同无效,买房人还可以向卖房人追讨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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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怎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要,有些二手房买卖双方由于较熟悉甚至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导致纠纷产生时没有任何证据,不仅给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要与房屋销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着重审查合同的以下条款: (一)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卖方未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应责成卖方首先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金; (二)标的及质量条款。您要问明拟买的商品房位于何处何路几号几层,是砖混结构还是砖木结构,朝向如何,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各为多少。 (三)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平方米价格及总价,如果包括其他费用如水暖、煤气的初装费等、应一并列明;该房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若消费者购买的是期房,最好争取分期付款方式,签合同时先付总价款的百分之四 十,待工程完工过半时再付百分之三 十,等工程竣工交付时付清最后的百分之三 十,这样,就可以给房地产开发商设定对等的义务,减少消费者的购房风险; (四)违约条款。应列明一方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合理数额或违约金计算办法。如房屋开发商在格式合同中私自定下诸如“若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按该房屋合同价款0.001%支付违约金”的不合理条款时,您应对此坚决,因为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想履约的一个征兆。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1%至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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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应当如果承担违约责任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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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方违约的承担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买受人违约如何承担责任买受人违约责任具有特殊的相对性。在拍卖活动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等多方主体。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买受人对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也不能以违约为由,向买受人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或提讼。拍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归责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一个条件,即买受人有违约行为。《拍卖法》关于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保证金条款。保证金与违约金的竟合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违约金和保证金两者都同时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征来看,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选择适用保证金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保证金已经足以弥补守约一方的损失,那么就不再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一方的损失,则守约一方可以同时适用保证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如果保证金在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守约一方,这体现了保证金惩罚性的一面。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的情况也一样。 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在合同中,称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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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以上双方的约定,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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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应当怎样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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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违约要赔偿单位哪些损失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二、怎么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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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之后,违约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们在购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在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那具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是如何赔偿的呢
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才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至于违约金的约定,购房者可根据违约情况就违约数额进行约定,也可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由此,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就视为违约时的损失赔偿。
既然购房者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约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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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对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实务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间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过错。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 (二)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另外,我们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警惕居间合同违约金的陷阱,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2、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3、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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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朋友前不久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一个外地人,已经过户了,结果现在对方违约了,一直没有支付相关的价款,导致朋友要打官司了,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房屋买卖卖方违约怎么判?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关于所指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该类合同一般约定买方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订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上述金额自动转入购房款。如果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纠纷发生后,法院首先要审核合同是否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对于一些条款简单,对于房屋交付时间、购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缺失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一般认定为预约合同。双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法律实务中,法院一般会首先结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定金的,将结合合同法之规定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对于约定了定金之外的款项支付条款的,如果属于买方违约的,合同约定不退还合同款项的,法院一般会按照违约金条款规则处理。即,此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主张调低违约金数额。如果属于卖方违约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买方不仅可以主张退还合同款项,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一定数额的损失赔偿责任。注意此时的赔偿责任范围,法院一般不支持因拟购房屋涨价产生的差额损失。买方可以通过举证,要求对方承担错过某项购买其他房屋机会的损失。但该类损失的举证一般不易操作。当遭遇此种情况,法院有时会考虑酌情裁定部分数额作为对买方损失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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