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是否可以相抵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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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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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是否可以相抵问题带来帮助。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是否可以相抵

一、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是否可以相抵

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物业不管事不交物业费是否可以违法

视情况而定。法律没有规定不交物业费违法,可能构成合同违约,收取滞纳金。

物业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费用。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是否可以相抵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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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相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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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与违约金相抵合法吗,空置房是否缴纳物业管理费
[律师回复]
一、物业费与违约金相抵合法吗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究竟能否相抵?《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同意。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金,注意三点:

一、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抵销;

二、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业费,其余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以防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
二、空置房是否缴纳物业管理费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
综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要是已建成的房产,不论是否已经出售,是否入住,均应由产权人(售前为开发商,售后为业主)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收费为政府行政事业收费,物业管理收费为企业服务性收费,两者无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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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但是我对小区物业管理条约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
一、总 则
双方在平等互利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本公约,并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业主或使用人同意由开发商指定的上述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本小区”的房屋、公共设施、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全体业主及有关人员均应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并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的权利
在各业主遵守本公约的所有规定及政府订立的有关法规并按期缴纳有关费用的条件下,各业主将享有下述权利:
1)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对该小区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应当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负责。
2)各业主将其所属单元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于第三者时,不得将其享有该单元的任何权利与其拥有的使用权分开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
---)各业主、租户及其雇佣工人、中介人或许可人均对有关公共地方有通行权。但各业主须负责此地方的所有维修费、改善或加建等工程的费用。
4)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包括所有下水道,污水渠、化粪池、上水管(阀)、通风管道、气体供应管道及所有高压、低压、微压电缆或电线。
5)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时,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6)有权按国家法规政策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对小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 1 / 9 ~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10)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分摊费用。各业主均享有其所属单元的绝对使用权,但除作为居住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2、业主的义务
在使用、转让或租赁所拥有物业时,请您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并遵守以下条款:
1)应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告知对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各项规则。
2)如转让,前业主在转让日前一周应将其名下的各项费用交清,受让人应知晓各项管理费用的收取办法。
---)在转让或租赁时,请您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将使用人所签署的承诺书交于物业管理公司。
4)前业主如未能交清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前业主或使用人追讨。
5)执行管委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6)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管委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管委会协调解决。
9)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及人身财产安全。
10)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装修管理规定,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并交纳装修保证金(详见装修管理协议)。
11)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分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12)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
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 2 / 9 ~
在本物业范围内,请不要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系统等;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在该住宅区的任何部分存放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小区内制造各种噪音及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的休息;
9)将其单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许可、交付使用通知书或与本公约相抵触的用途,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业主的事情发生;
10)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与小区管理无关的服务;
11)阻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垃圾、废物于公共地方内;(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该物件移走,所产生费用由该业主承担,对该业主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负责);
12)涂污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张贴任何通告、悬挂招牌或其它物件于户外及公用地方;
1---)随意停放车辆;
14)在公共场所、道路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挂、设立广告牌;
1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16)各业主应如期付清其名下应分摊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及其它款项。
1---)业主须负责承担维修住宅区的结构,包括外墙、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等费用。并按时交纳其名下物业须付的税项、水电等有关公共设施费用。
18)因业主违约的行为导致该住宅区或其中一部分被毁坏,则违约业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须负有赔偿责任。
三、开发商的责任及权利
1、在管委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管理公约。
2、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上诉就是小区物业管理条约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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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如何区分违约与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而在司法判例中,也存在着一味将责任归为违约责任的现象。如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在住宅小区内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诸多判例。虽然从短期效应来看,这对于保护业主的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从长远考虑,这却对物业管理行业的长期有序发展蒙上了阴影,最终对于业主的权益也是有损害的。笔者认为,应当对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并分别处理,才有助于维护物业与业主双方的长期利益。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合同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标准。而侵权责任则大部分是过错责任,是以侵权方是否存在过错为购成要件的。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认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的实现。物业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是因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导致期人身财产受损而提出的。包括业主住宅被盗被抢、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被损等。因为侵权人无从查找,业孩敞粉缎莠等疯劝弗滑主一般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转而认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服务瑕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按照该原则,如果对业主的损害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所能预订之列,则物业管理公司不必承担责任。因此,对于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有缺陷,致使业主产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应先入为主地按照违约责任加以认定,从而一律判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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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现在的公司依据这一款像我索要违约金,违约金不交扣留人事档案。 公司劳动合同内有一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乙方到甲方工作后,甲方安排其到部门生产一线工作,为提高乙方专业技能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甲方指定相关领域有经验的人员对其进行工作指导,为此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如下: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科生违约金额6万元,工作服务每满一年,违约金递减20% 另外,我看劳动合同法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那么公司的这条另行约定算不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呢?我该怎么来保护我的权益呀,跪求大神帮忙。 请问,我该怎么办,根本没有钱去交这笔违约金呀,难道档案不要了么。
[律师回复]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你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不需要支付单位规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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