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包括哪些疾病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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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III期。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保外就医包括哪些疾病范围。
保外就医包括哪些疾病范围

一、保外就医包括哪些疾病范围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1)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3)高血压病III期。

(4)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12)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16)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17)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18)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19)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20)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21)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22)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23)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24)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25)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26)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27)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28)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29)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30)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二、申请保外就医审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罪犯,由监所提出申请

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服刑的监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

2、初审后进行病情鉴定

病情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毕竟保外就医的必要条件就是需要治疗才行,要注意病情鉴定要到省级医院开证明

3、开会评审做决定

由监所的分管领导申请监狱长召开评审会,然后对上述的病情鉴定结果进行审核,最后做出是否准许保外就医的决定。

三、哪些情况不能保外就医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保外就医顾名思义就是因为罪犯患病了,因此可以暂时离开服刑场所外出治病。要知道,保外就医期间也是需要计算刑期的。但要是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获得保外就医批准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保外就医期间是不能计算刑期。关于保外就医包括哪些疾病范围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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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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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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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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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内分泌腺激素疾病,难以治愈者;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患有严重功能障碍。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监外执行疾病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如下: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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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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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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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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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居民医疗的报销范围 包括重大疾病吗
[律师回复] 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大病患者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2.门诊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报销,肝硬化等23种病门诊报销一年有两次申请机会,白血病等7种病则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请机会。 A.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B.申请白血病等7种病的门诊报销,则需要参保居民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携带申请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季度末到选择的首诊医院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对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发放《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并按照相应的时间享受相关待遇。 以尿毒症为例,患者首先要住院治疗。对于住院费用的报销规定是这样的:一甲医院超200元开始报销,符合政策的报销比例为85二甲医院超400元开始报销,符合政策的报销比例为70三甲医院超800元开始报销,符合政策的报销比例为60。“这就提醒患者,选择医院时候要看清医院等级。”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普通尿毒症患者一般住院(二甲)需要花费2万多元,而后期的肾透析则需要花费近8万元,总共大约10万元。这些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总共大约可以报销6.5万元,自己承担大约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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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什么
1、严重传染病;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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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
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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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内分泌腺激素疾病,难以治愈者;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患有严重功能障碍。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内分泌腺激素疾病,难以治愈者;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患有严重功能障碍。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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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包括哪些,什么类疾病能保外就医?
范围:1、严重传染病。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九、其他各种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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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
3、高血压病Ⅲ期;
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
5、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7、脑血管疾病等;
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9、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内分泌腺激素疾病,难以治愈者;
13、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
15、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患有严重功能障碍。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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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疾病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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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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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遗产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 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遗产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 一、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二、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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