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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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去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应至少为10%,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则不低于7%。 发行可转换债券后,资产负债比率不得超过70%。 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或总资产的80%。 募集资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发行额至少一亿元。 其他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特别关注可转换性。
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

一、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

“(1)在过去三年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维持在10%及以上是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

对于那些从事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业务的上市公司而言,这项指标更应不得低于7%。

”“(2)在公司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相应的企业资产负债比率不应超出70%的红线。

”“(3)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累积下来的债券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40%。

即使在新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后,这一上限也应被严格遵守,即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80%。

”“(4)为了确保投资项目的正确方向,募集资金应用途必须与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相契合。

”“(5)在设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时,应当遵循谨慎原则,不得超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6)为了保障可转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最少应达到人民币一亿元这个下限。

”“(7)还有一些其他必要条件可能会由国务院进行规定和推出,但这些内容在此暂未展开详述。

”“此外,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性’这一关键特性。《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有何区别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据法规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债券融资,后者侧重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

可交换债券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券一般是用于投资项目;

4、所转换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股份;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

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总股本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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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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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是什么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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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现在还没有明确是欧式还是百慕大式换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转股。
8、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请教一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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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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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后能再转换债券么?
不能。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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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割方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转债公司债券一般采用股票交割方式。股票交割是指卖方向买方支付股票,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过程。但股票交割也有很多种交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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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
(二)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三)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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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五)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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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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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有哪些
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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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公司债券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伪造公司债券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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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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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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