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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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期为竣工日起六个月,若承包方未在此期限内提出请求,将丧失此权利。为保障权益,承包方在承接新工程时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此权利的期限,以延长有效期限。
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少

一、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少

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须遵守六个月之规定。

自建设工程竣工完成之日或者双方当事人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

对于在二零零三年元月份之后竣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若承包方未能于竣工日后六个月内正式向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之请求,则该方将自动丧失优先受偿权。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充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方在未来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发包人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专门约定,以便适当延长权利主张的有效期限。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优先受偿权顺序是什么

债权优先权的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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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此种情况例如,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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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保全能优先受偿吗
[律师回复] 1、不可以。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说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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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起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据此,在企业破产的场合,虽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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