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维权实务问答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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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或者因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也是业主,这三种业主均不需要以依法登记为前提条件。

住宅小区业主维权实务问答

一、问:什么样的人才是业主?

答: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或者因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也是业主,这三种业主均不需要以依法登记为前提条件。

基于与开发商之间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问:车位、摊位、楼台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吗?

答:车位、摊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

露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属于特定的所有权人,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开发商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

三、问:楼顶属于顶层房屋的所有权人吗?

答:楼顶不归顶层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归该栋建筑物的所有的住户共同共有,顶层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楼顶的使用应当经该栋建筑物的所有的住户同意,收益也应当归该栋建筑物的所有的住户享有。

此外,开发商如约定将楼顶出卖或者赠与给顶层房屋的所有权人的,该约定也是无效。

四、问:一楼的底商可以在一、二楼的结合部及外墙面上悬挂广告牌、广告标语吗?

答:可以。业主基于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五、问:开发商擅自将车库、车位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处分致使业主不能取得车库、车位或者取得车库、车位较为困难的,业主应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据以上规定可知,业主对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享有配置比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或者车库处分给业主,则业主可以依法向开发商主张“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权利。

此外,业主还享有请求公布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如果开发商将上述所述的车位出租、出售或者赠与进行处分的,则业主可以主张处分无效,并将处分的车库、车位归自己使用。

六、问: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是怎样的?

答:应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等。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中,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七、王某发现自己的邻居将原先用于居住的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经常发出噪音,刺激性气味严重影响了自己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当找到该邻居协商时,该邻居却声称自己已经得到楼上楼下的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为由进行抗辩。

问: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邻居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答: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本案中邻居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王某可以要求邻居将经营性用房再次改回居住用房,消除对自己的生活居住的影响。

八、李先生一直与业主委员会不和,业主委员会对此也对李先生耿耿于怀,近期业主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李先生认为该决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问:李先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业主可以按以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九、某小区业主一直怀疑物业公司违法使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当小区的业主联合向物业公司质询时,物业公司却矢口否认,并以未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的明细表。

问:业主应如何得知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答: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十、问: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业主的权利吗?

答: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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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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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维权难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区业主维权难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维权困难怎么解决

一,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只要组织起来,才能进行更有力的、长期的维权。

二,物业公司对业主利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性质。业委会在与物业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没有成立业委会的,业主也可以单独或集体打官司。注意收集证据,打官司全凭证据 其实,业委会可能解雇大家不满意的物公司。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委会这种权力,当然还要半数以上业主投票支持,这是法定程序。
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几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2、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3、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
4、是要理性维权。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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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维权难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维权困难怎么解决

一,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只要组织起来,才能进行更有力的、长期的维权。

二,物业公司对业主利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性质。业委会在与物业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没有成立业委会的,业主也可以单独或集体打官司。注意收集证据,打官司全凭证据 其实,业委会可能解雇大家不满意的物公司。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委会这种权力,当然还要半数以上业主投票支持,这是法定程序。
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几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2、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3、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
4、是要理性维权。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提讼。
小区业主维权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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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维权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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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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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维权方法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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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维权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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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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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业主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三)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房产买卖合同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无权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购房者向人民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讼的购房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
小区绿化带违建业主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对于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成其他建筑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1.找出你的购房合同,看看关于绿化你跟开发商当初达成的什么样的协议,如果跟合同不符你可以他违约,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一并解除合同。
2.或者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与使用,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开发商违建相关惩罚措施
一、小区绿化地带被开发商违建楼房的,小区业主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去当地城乡规划局和建设局反映维权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小区绿化带违建,业主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对于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成其他建筑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1.找出你的购房合同,看看关于绿化你跟开发商当初达成的什么样的协议,如果跟合同不符你可以他违约,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一并解除合同。
2.或者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与使用,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开发商违建相关惩罚措施
一、小区绿化地带被开发商违建楼房的,小区业主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去当地城乡规划局和建设局反映维权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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