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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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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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知》明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 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宅基地的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2014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姗姗来迟”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制度,终于揭开了“面纱”。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要纳入登记范围。此外,还要求,确保公安、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要与登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保证权利人、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够对相关信息依法查询。

不动产登记实现“四统一”

在本次条例当中,国务院提出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具体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

条例要求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10类。在这10类不动产权中,“宅基地使用权”最为引人注意。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在暂行条例中提出宅基地,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意义重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建立在同步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证书来证明产权关系,未来宅基地用房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流转,就将无从谈起。”确定不动产本身,对于未来新型城镇化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条例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必须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同信息口归不同的部门管辖、信息不互传,这是各个相关部门以往一直存在的问题。信息设卡,是多年来住房信息全国联网一再落空的关键原因。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立和信息共享,确保执行层面上的统一管理,无疑是实现住房信息联网的关键。

有助于融化城乡二元结构“坚冰”

调控重拳、房产税开征前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不动产登记被寄予了众多期望。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不动产登记将有助于融化我国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坚冰”。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间土地权属是不一样的: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并未明确规定怎样划分个人利益,这就导致农村的大量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产权权益无法有效厘清。新公布的条例明确,要将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解决了“农村短板”,这将会对我国逐步解除城乡二元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以上内容就是律图小编这次为大家带来的宅基地的使用权纳入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了解宅基地的知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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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二、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三、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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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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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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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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