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应该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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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买售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补偿,应该注意什么?

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的问题上。征收补偿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征收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征收条例》以及依据此条例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价值评估的依据所在。

《征收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第17条第1款在确定征收补偿的内容时,以房屋价值为基础进行设计;第18条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的规定;第21条关于被征收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规定等,在一定程度上以房屋置换的方式整体补偿了被征收人所受的全部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0条指出,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考虑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相对于过去的《拆迁管理条例》,征收条例对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征收条例》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也存在亟待商榷之处。

首先,征收个人住宅时,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给予被征收人一种生活住房保障权,并非免费给予其住房。被征收人必须按照统一购房价格向政府买房。由此《征收条例》第18条只是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种优先购买权。至于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之后能否买的起住房,则取决于其所能获得征收补偿额或其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则成为被征收能否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关键。

其次,《征收条例》第21条虽然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从其第2、3款的规定看,无论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是因其他情况征收个人住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但其可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说明房屋产权调换作为一种征收补偿方式,同样要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补偿为基础。

《征收条例》概括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标准的确定,具体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者、评估办法、对评估结果异议存在异议时的复议、鉴定制度。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固然必不可少,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则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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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尤其是住所要分清原住所和将来住所的区别。
2、标的。即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被征收人从将被征收的房屋中搬迁,物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3、产权调换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室内外和室内装修的标准,线路安装等。
4、房屋征收条款中的面积和金额。旧房的征收面积,产权调换需要约定用于补偿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和补助需要约定金额。
5、搬迁过度方式。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出到产权调换房屋可能有一个建设工期,此期间被征收人需要过渡,是自行安排住处,还是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付的补助费用。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房屋征收协议有效的条件一般来说,合同有效的接本条件有如下几点: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②合同须有对价或原因(或互为有偿);
③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则应当认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房屋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形
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2、征收部门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四、房屋征收协议效力待定的情形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待定,必须由真正的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追认合同效力后,才能有效。
2、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对自己或他人有重大利益影响的行为,不能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签订。协议签订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征收协议效力待定,如果其代理人或监护人追认,则可以有效。
3、征收部门以胁迫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在没有得到应有补偿条件下被迫搬迁,或者被征收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征收部门满足其要求。如果这是侵害了合同一方的利益,被侵害方可以撤销协议,撤销的时间应当在知道被欺诈一年内或因胁迫而前述协议后一年内。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就是绝对无效的。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效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所以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协议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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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四类。对房屋的补偿一般仅以重置成本为标准,那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比,集体土地征收获得的补偿数额明显要低一些。
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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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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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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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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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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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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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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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有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可以看出,李四是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张三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二是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来看,张三的转租收入不是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这里的房产租金收入指的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李四)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张三所取得的转租收入。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张三所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房屋出租如何交税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印花税。
房屋转租需要交税吗
1、房产税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转租人不是所有人因此不应纳税。对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房屋转租一般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营业税,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来征收。同时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文通过对房屋出租如何交税,房屋转租需要交税吗?相关知识的讲解,让我们了解到,房屋出租应该缴纳: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印花税。而房屋转租不需要交纳房产税。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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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要如何征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租如何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有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可以看出,李四是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张三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二是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来看,张三的转租收入不是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这里的房产租金收入指的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李四)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张三所取得的转租收入。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张三所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房屋出租如何交税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印花税。
房屋转租需要交税吗
1、房产税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转租人不是所有人因此不应纳税。对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2、房屋转租一般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营业税,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来征收。同时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文通过对房屋出租如何交税,房屋转租需要交税吗?相关知识的讲解,让我们了解到,房屋出租应该缴纳: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免征印花税。而房屋转租不需要交纳房产税。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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