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房屋押金要注意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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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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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租房合同中对于房屋情况一定要约定清楚,租房合同中还存在一个共性问题,这就是虽然合同上说明某些情况下会扣掉违约金,但并未清楚的指明什么情况下会归还押金。
在支付房屋押金要注意哪些?

客户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尚未交付的相关费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参考以下几种状况,包括租期长短、房屋装修程度、家具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目前市场上常规是按"付三押一"标准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同时支付一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关于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关键是一旦协商成功就应以书面形式写下来。承租人还必须在合同上写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违约责任,可以银行划帐方式直接划入房东名下,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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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于2016年1月16日和公司A签了一份咨询服务的出国劳务合同,并交了一定的押金,并承诺在2016年7月参加面试,最终因为没有相关经验而参加不了面试。合同上有说未能面试成功,自交签合同之日起十个月后便全额退还押金。于2017年5月申请退款,在经过负责人说的15个工作日审核后,还是没有退款,现在却被告知和我签合同的公司在2106年8月份就已经倒闭注销,期间都没有任何通知说公司倒闭,请问我要怎么处理才能拿回我的押金?谢谢
[律师回复]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押金是应该还你,如果你投诉的话公司会有处罚
  2没签合同应该支付你入职以来的双倍工资,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你在5月16提出辞职,5月19号就不准备上班。你应该提前一个月辞,
  但如果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你就可以以口头告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不过你需要劳动仲裁,比较复杂,你可以请律师不要多少钱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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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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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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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支付定金时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支付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购房定金少则一万,多则数万,对购房者而言也非小数目。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定金的认识模糊,加之人们对其不同的理解与释义,造成定金的概念被滥用,如:与订金、违约金的概念混淆。有些购房者在付了定金后也不清楚自己有何权利与义务。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都对定金作了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授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有不少人认为,购房者在支付了定金之后,便处于了不利的被动地位,即非与该房产商签定预售合同不可,否则定金将不予退回,似乎此时房产商只须坐享其成,购房者违约,房产商就可赚进一万或几万元定金。其实他们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没有义务支持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购房者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与房产商签定合同的同时,房产商也承担了在该期限内不能将此房屋转售他人的义务,否则将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并且房产商时常处于对购房者利益的考虑,即使超过了他们约定的签定合同的期限,对该房屋在一定期限内仍然予以保留。当楼盘处于热销阶段时,房产商也会因此失去很多有利的商机。另外,购房者订购后又后悔也会对其他购房者造成房商欺诈的假象,因为他们原先看到该房已售出,后来该房屋怎么又在销售此时开发商再如何解释也已经处在被动地位。 既然定金在商品房预售中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角色,那么,您在购房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呢我们提醒您,在交付定金之前您最好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包括房产开发商的资信、您的购买能力、房屋的状况及对您的适合度等情况,“谋定而动”。在正式决定购买该房屋之后再付定金,以免由于摇摆不定给自己或房产商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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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要注意什么问题
首先,抵押房产需是借款人名下房产,如果是与第三人共有的,在抵押时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书;需要明确贷款用途,抵押消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装修、留学等,不能随意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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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
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以前抵押的房产证,因为已经完成还款手续,抵押注销,恢复自由产权性质。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已依约履行债务,由抵押双方申请解除抵押关系的行为。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由住房城乡建委受理,需要准备的资料:
1、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证明书、预告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已注记抵押情况的土地证(原件);
5、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银行证明等)(原件);
6、抵押权人介绍信(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扩展资料: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注销: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5.房屋抵押权冈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发生消灭。抵押权人的被担保的债权因处分抵押房屋而获得清偿后,房屋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
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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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有什么注意事项
房屋抵押是现代房屋所有权流转的一个常见的形式。但是不动产的抵押法律往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许多人在进行这一交易时,会感觉到程序过于繁琐。因此,本文将针对房屋抵押的相关内容,包括房屋抵押有什么注意事项,房屋抵押贷款有哪些操作程序等问题,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详细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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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以前抵押的房产证,因为已经完成还款手续,抵押注销,恢复自由产权性质。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已依约履行债务,由抵押双方申请解除抵押关系的行为。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由住房城乡建委受理,需要准备的资料:
1、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校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证明书、预告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已注记抵押情况的土地证(原件);
5、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银行证明等)(原件);
6、抵押权人介绍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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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房屋抵押贷款注意抵押房产类型
“房贷”的第一前提是用房产抵押,所以抵押房产的类型也决定了你是否能够办理贷款。
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时要了解开发商是否已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是否已同资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签约;这些都是能否办理贷款的前提。如开发商还没有同金融机构签约,抵押人还想办理贷款的话,抵押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房屋置来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旧房购新房的贷款担保业务。
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时,要注意外地人是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办理贷款;在购买集资建房时要注意个人产权所占比例的多少,最后办理的是房屋共有权证,抵押时的面积也是个人产权的部分;购拍卖房产贷款前要了解好该房产是否能开据发票还要知道该房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能否办理房产抵押后才能参与竞拍(这种拍卖房的贷款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可以办理);动迁户获得拆迁人的货币补偿后要求贷款的,要提前向开发商了解办理产权手续,了解开发商是否已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因为一般在动迁户在交差价购房贷款时,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完,这种情况的贷款一般只有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才能办理。
二、房屋抵押贷款注意利率的选择
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时,首选是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最低,但是在购房时要问清开发商是否已同资金管理中心签约,否则只能办理商业贷款。
三、房屋抵押贷款注意签好购房合同
购商品房签约要看清所签合同是否是由房产住宅局和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否则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办理贷款;
四、房屋抵押贷款注意收入证明的开据
公积金贷款一般要求工资收入的40%用于还贷款;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的商业贷款一般要求工资收入的50%用于还贷款。所以,购房前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了解自己能到底能贷多少,在决定购买什么价位的房子。
五、收入不稳定的购房贷款
如果因抵押人的收入不稳定或信贷员不易核实抵押人的收入,在商业银行办不了贷款时,就到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办理。如:个体户和出租车司机这类收入相对不稳定和职业,在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很容易办理房屋贷款,这里的政策相对宽松;
六、外地人办理房产贷款的注意事项
外地人办理商业贷款一般银行要求借款人在本地有稳定的收入外,还要到户口所在地开据户籍证明(有的银行还要求办公证);而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对外地人的要求要在本地有收入外再办理个暂住证即可。
在我国,房屋的价值是比较高的,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用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最终是否能获得银行的贷款,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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