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的核算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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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收票据的核算是指企业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商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的核算。根据新制度的核算要求,交易双方企业根据约定以商业汇票方式结算价款,由一方开据商业汇票,经付款方或银行协议由银行承兑,交与收款企业,确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应收票据的核算是什么

应收票据的核算是什么?或许很多非专业人士都不太清楚,可是又怕某天自己要用到这些东西。接下来,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编辑应收票据核算的有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1、应收票据仅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分类:


①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②按其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


3、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入账。


为简化会计核算,企业所收到的无论是带息票据还是不带息票据均按其票面金额入账。


4、商业汇票的利息计算公式:


商业汇票的利息=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一天为到期日。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出票天数计算。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5、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各项资料,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带息票据的核算:计提的利息一方面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另一方面冲减“财务费用”。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


例题:


1、2007年8月1日,销售商品给B公司,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现金代垫运费300元,收到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期限3个月,要求写出销售及收回款项的分录。


①销售时:


借:应收票据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库存现金300


②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2000


贷:应收票据12000


注意:如果票据到期款项未收回,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


说明:①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包括:A销售商品;B提供劳务;C出租房屋;D出租包装物。


②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包括的内容同应收账款。


2、2007年8月1日,销售商品给B公司,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现金代垫运费300元,收到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期限3个月,票面利率6%,要求:写出销售及到期收回款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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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专票认证不涉及复核人的填写,填不填都能通过。有疑问的只能是查账的稽查。如果哪位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发票没有写“复核人”,违规!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明明没有复核人,却造假填一个复核人,才是真正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规则,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但这类无厘头的东西,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呼应,我认为,主要是大家对于税务规则、尤其是其中发票规则认识的缺失,才会听风就是雨。如果掌握了规则,知道纳税和开票是怎么一回事,胸中就会有数。遇事当然可能还会拿不准,此时再多问问,听一听正反双方的观点和理由,你甚至都可以评论他们的对错了。所以,把握规则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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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区别有哪些?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为销售产品而应当在一年内向客户收取的销货款,也就是其他企业欠的货款,"应收票据"是其他企业因为欠债而签发的不能立即兑付票据,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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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票时一定要填写审核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规定,是立法时从远期信用和融资角度安全考虑的,当前市场交易形式多有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的即期汇票,用于非买卖合同当是合理,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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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专票认证不涉及复核人的填写,填不填都能通过。有疑问的只能是查账的稽查。如果哪位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发票没有写“复核人”,违规!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明明没有复核人,却造假填一个复核人,才是真正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规则,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但这类无厘头的东西,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呼应,我认为,主要是大家对于税务规则、尤其是其中发票规则认识的缺失,才会听风就是雨。如果掌握了规则,知道纳税和开票是怎么一回事,胸中就会有数。遇事当然可能还会拿不准,此时再多问问,听一听正反双方的观点和理由,你甚至都可以评论他们的对错了。所以,把握规则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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