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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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怎么处理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欠款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处理?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不是享有得到全部债权的权利?针对以上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无力偿还债务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的第68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司撤销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同样贯彻了参与分配的精神。

希望以上由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债务偿还问题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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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所掌管的公司现在破产了,我却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还债,破产案债务人财产不足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破产案债务人财产不足怎么办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家里有个亲戚投资失败,可能面临破产,外面还欠了很多外债,请问破产案债务人财产不足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 民事诉讼程序 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具体来说,“破产程序优先”原则在新破产法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案件管辖,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便拥有对关于该债务人的普通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权,这意味着在此之后的关于该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将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2、关于诉讼参与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将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该诉讼或者仲裁。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不得因其债权而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而应该统一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来满足债权。
3、关于执行程序的优先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应优先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因此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程序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其相对于所有与破产人相关的诉讼都有优先性,这里所指的普通诉讼一般仅限于为满足债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属于此类诉讼,则由于其与破产程序的诉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产程序优先的原则。一般来说这种优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
一、基于所有权而非债权的诉讼,因为从民法上来说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因此所有权人对于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过单独诉讼追回而不必依照破产程序取回,这就是所谓的“取回权”;
二、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的诉讼,由于争议尚未解决便无法确定权利归属,因此需要通过单独的诉讼来确定是否行使取回权亦或参与破产程序。 除以上两点例外,还有一种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即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但由于这种优先清偿必须在破产程序之内进行,因此不应该看作是对破产程序优先原则的例外。
我的一个朋友,他最近公司面临倒闭破产的状况,欠了很多的债务,请问破产案债务人财产不足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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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谁承担?
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主要指的就是在执行活动开始之后,债务人如果全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之下,那么就根据比例和顺序来清偿,但是必须要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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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劳动债权有一定优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劳动债务有一定的优先分配权。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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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应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应如何处理
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990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68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司撤销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同样贯彻了参与分配的精神。
债务不足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产不够清偿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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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够清偿怎么办,债务不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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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的债务,债务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利益难得保障,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债权必须都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提讼; 4、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足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当执行之前提出申请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问题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会涉及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又称先取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有种情况比较特殊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批准针对被保全财产该债权人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争议张志胜律师认债权人能因保全取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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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消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抵消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
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
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1、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3、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产不够清偿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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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债务,债务的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同居期间和婚姻存续期间不一样,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那么在同居期间的债务要怎么处理呢?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是在法院工作,那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 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 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 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 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 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 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 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 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 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 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解释:
  第六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以上就是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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