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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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第二《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

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

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

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

(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

(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4)第20条[工程量计算];

(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

(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

(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

(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

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

(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

(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

(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

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

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

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

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

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

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

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

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

附 件:

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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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贯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它可以防止施工阶段结算超出预算,也可以避免工程项目的投资失控。想要更好的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就要优化施工组织、加强工程的变更和工程直接费用的控制,增强问责的制度。合同管理也是工程造价和管理的重要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一个工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一个项目的策划对工程造价和项目的经济效益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建设地点的确定、设备的选择以及对完工的评选等,都会对工程造价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决策阶段,想要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就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规模,一个符合经济背景的建设规模。而在设计阶段,我们要做的是积极的展开设计的招标、有效的运用价值工程优化并设计更好的方案进行积极的推广。在招标阶段,需要先了解工程的基本信息,
然后确定其工程的风险,决定是否参与工程的投标。在施工阶段,就要有效的落实和实施投资的控制,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监督并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执行工程的设计,当然不排除会有很多突发事件,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最大可能的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关于竣工和结算是一个工程的
最后关口,审计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做到公正严明,深入工程施工的现场,了解变更的内容,严格的按照程序处理,保证结算的公正性和真实性。2)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因。在各个阶段都有影响工程造价的原因,在设计阶段会出现投资的失控,所以要加强设计的管理,确保设计的质量,严格的控制工程量的变化。如果出现了设计漏项或者是修改了设计的现象,这将会使施工与概算的内容有很大的出入。在招标阶段很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将会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还会给国家和承包商都带来巨大的损失。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施工图预算在工程造价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要有很高的工作能力,不可以出现工程造价高低悬殊太大,编制的预算也不可以五花八门。除了各个阶段影响因素之外,还有一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就是在管理机构上,很多的建设单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想要更多的赔偿和征地数量,不考虑其他因素,一味的提高材料的单价,不去控制工程的造价,自行改变施工方法,扩大工程项目,使工程造价一高再高,
最后到了不可控制的地步。3)怎么正确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
首先,一个严密的招标文件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就可以公平合理的去招投标。
其次要有一个合理的工程造价,这样才可以吸引眼球。同时造价的管理也需要进行改良。其基本措施一定要进行完善,这样有助于我们准确的进行造价的管理,并快速完善已经出现的漏洞,还可以去预防在实施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最后要做的就是在项目竣工和结算时设立审查制度,因为在竣工和结算时,有很多的问题是很难发现的,所以要注意细节,尤其是在设计、发包和合同签订的时候,由此可见建立严格审计制度的重要性。在建立一个严格的审计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程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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