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修改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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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修改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修改情形有哪些?在相关合同法的规定中,在满足哪些条件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的修改是允许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修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房屋买卖合同修改的相关内容。

签了购房合同能否修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2、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簇、洪水等)。例如,购买者和售房单位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发了洪水,使所买卖的房屋被洪水冲塌。这就属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股行,因为买卖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并不能预见洪水过些日子会发生,同时他们也无法避免洪水所带来的损害。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而订立的,当这种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时,它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应当变更或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数额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3、关于不可抗拒力。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

4、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5、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房屋买卖合同修改的相关内容。综上我们可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修改是由法定条件的。合同的双方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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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联系电话:
甲方现将坐落在××××××××××住房一套(东灿五楼)出售给乙方,现为明确权责,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对协议进行补充如下:
一、东灿楼梯从四层半开始到阁楼的楼梯、东灿阁楼、东灿阁楼对应上面的平顶、第2间车库(×-×轴)的所有权属乙方,甲方应向其他屋主讲明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护自身的所有权。
二、按协议书规定,甲方应在2009年7月1日前做好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简称三证,下同)。如甲方在2009年7月1日无法办齐三证,甲方需向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按购房款总金额(80万)的2分利月息计算,计息期从逾期之日(2009年7月1日)起计算到赔偿之日。如在2010年1月1日前,仍未办齐三证,乙方有权选择:
1、退房退款,甲方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追加赔偿80万;
2、甲方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按房款总金额(80万)的2分利月息赔偿乙方损失,计息期从协议签订之日(2007年6月5日)起计算到赔偿之日。
三、如出现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退房退款,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按房款总金额(80万)的2分利月息赔偿乙方损失,计息期从协议签订之日(2007年6月5日)起计算到赔偿之日。
四、本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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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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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售不是以住宅修到多少楼为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应符合的条件是: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决定购房前,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质,内容包括: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要仔细验证“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为防“移花接木”,开发商出示的证件都应当是原件,特别应仔细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个重要文件,它们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此外,还应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无抵押记录,如购买有抵押记录的商品房,购房者要承担的风险会很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每个栏目和内容都要确实无误,与所售房屋相一致。如果以上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则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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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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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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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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