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黄俊儒律师
黄俊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24人
专家导读 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诉讼几种,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交通事故诉讼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诉讼,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交通事故诉讼中,相关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1、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2、因果关系举证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如行驶证、 驾驶证等。身份关系的举证对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利诉讼。身份关系的举证主要集中在继承人身份的确定上。

二、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抗辩事由的举证上,主要体现在以下:

1、不可抗力。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机动车一方不仅应该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没有过错。

2、受害者的过错。

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观上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事故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机动车一方应是能够免除责任的。《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在此情况下仍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是显失公平的。当然如果其中有受害者的故意,机动车一方自己也有过失,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受害者有过失,则会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过失相抵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如日本,“现行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④。过失相抵是根据受害者的过失大小来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份额, 是为贯彻公平理念,合理分担责任。避免将自己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后果转嫁给他人。因为在受害人有过失时,如果仍然要求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另外,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也实际上会发生考虑受害人的过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之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已直接就此做了规定。

3、第三者的过错。

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是应该免责的。但如果此时第三人无赔偿能力,如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则导致受害者的损失实际无法得到落实,而此时相对来讲,由于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经济条件较好,赔偿能力较强,并且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保险,因此让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受害者更为有利。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确定责任主体时,应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第三人无能力赔偿时,让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在垫付之后,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向第三者追偿。从而体现对受害者的保护。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第三者的过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应该是能够相应减轻责任的。如: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机车一方紧急避险导致交通事故,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紧急避险完全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无任何过错,则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紧急避险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仅仅存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亦相应减轻责任。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诉讼举证的相关规定,在诉讼前要明确举证责任,清楚地了解所需的交通事故诉讼的证据,准备好相关证据,不打无准备之仗,你就会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7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2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的?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2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3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6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7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8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3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7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8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44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1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0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8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4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4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6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关于当事人正当防卫谁举证?
就是由提出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批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通过了别人的关系获得不当利,现在被起诉到法院了,法院不当得利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被告方)获得利益;
(2)他方(原告方)受有损失;
(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被告周某取得存款获得利益及原告骆某受有损失),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二)“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如非债清偿、侵占等),更谈不上举证证明。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三)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不当得利中的当事人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责任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责任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责任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明示或非明示方式),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当事人如何举证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现在因为在公司获得不当得利被公司给起诉了,不当得利合法性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举证证明责任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共同搭建了民事案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对实务将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作者以目前不当得利案件举证证明责任的乱象规制为主题,分析了这些规定的重要实践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一类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乱象常常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原告以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因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合意,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且生效,故改变诉因转而援引不当得利制度,以达到将举证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的目的。于是出现针对同一项主张归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在以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起诉时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变更为不当得利之诉后,原告只需证明款项实际到位的事实,对于款项支付原因这一要件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证明的,则需承担败诉后果。
  通过不当得利诉讼规避借贷合同诉讼中的举证风险,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已成为原告常用的一项诉讼策略,并诱发部分诉讼欺诈行为。这一现象亦长期困惑司法实务界。
  对这一乱象的成因进行分析,其原因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直缺位;二是对“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的性质存在误解。将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的主要理由,是将“无合法根据”看作一个消极事实,而依据待证事实分类说,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消极事实应由否认其存在的一方来证明。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尤其是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被告仅是给付行为的被动受领者,而原告是导致财产发生变动的控制者,从证据距离来看,应认定原告更有能力对财产转移行为作出解释,对“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共同搭建了民事案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对不当得利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乱象进行了有效规制。
  
一、第九十一条:变更诉因不发生转移举证责任的后果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项基本规则:第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的主要区别在于,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已扩展适用至一般领域,而不再局限于合同法律关系。由此可见,不当得利之债亦可适用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今后不论是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过程性及结果性分配已趋于一致。
  依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对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应举证证明合同基础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的基本事实;在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则应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的基本事实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规范,依据该规定,原告对于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事实,即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因果关系,均负有举证责任。其中,构成待证难点的事实是“无合法根据”,即给付行为欠缺正当原因,常见情形如原告误认债务所进行的非债清偿,为客观上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合同支付价款等。基于给付是有意识、主动实施的行为,因此原告作为使财产发生转移变动的民事主体,应对给付原因或目的进行举证,以同时证明自身给付原因的欠缺及对方取得利益的不当性。在预期目的不达及目的消灭类型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因被告取得利益时具有合法根据,但此后合法根据消失,故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还需就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
  在原告提供证据对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后,被告可行使抗辩权进行反驳或提供反证证明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事实。在不当得利案件中,被告可援用的抗辩事由包括:民事权利变更的事实,如原告的债权已转让他人;民事权利妨碍的事实,如原告并非付款人或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权利阻却的事实,如要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等;民事权利消灭的事实,如所得利益已不存在,被告已履行真实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等义务等。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如提出前述抗辩主张,则同样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只有在反证达致内心确证的证明程度时,被告才能免责。但退而言之,即使被告提出的反驳性抗辩未能成立,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也仅是导致其事实主张不被法院采信。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优势,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其诉请成立;二是被告的抗辩致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第一百零八条: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主张请求权存在的一方承担结果责任
  诉因变更案件中极易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在由借贷合同诉讼变更为不当得利诉讼的情形下,原告由于欠缺借贷合意等基础法律关系证据,因此在诉讼中为举证便利起见,往往否认或故意隐瞒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试举一例,原告变换企业借贷的诉请主张,转而主张目的不达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原告打款2000万元给被告,变更诉因后称款项用途是支付承兑汇票保证金,后因对方无法申请开票致预期目的不达。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书面的开票约定,仅提供若干证人证言。被告则辩称所收到的2000万元,系原告向其归还之前的借款,之前借款无书面合同,被告亦提供若干证人证言。从双方举证的情况来看,原告已举证证明对方获取利益致财产数额增加,己方因给付利益致财产数额减少,损益增减之间具有同一性即因果关系成立。但对于欠缺给付原因这一要件事实,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抗辩已形成对抗,被告的抗辩及反证已足以使原告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此时待证事实即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被告虽未证明自己的抗辩成立,但只要能够动摇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致其真伪难辨,亦可达到让原告败诉的诉讼目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细化,同时也对《规定》第七十三条进行了修订。第一百零八条对举证义务人的责任和当事人抗辩不利的后果分而述之:“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此外,前述结论还可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措词变化中得到印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弱化了《规定》前述条文中的“责任”二字,仅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条第二款进而强调,只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形下,才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者承担结果责任。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实践意义只有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得以显现。换言之,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原告必须进一步举证,才有可能摆脱败诉的风险。我国的证明责任采“双重含义说”,既包括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也包括说服裁判者的实质责任或结果责任。依照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当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必须分配举证责任,判令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不当得利不属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如原告未能就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完成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结果责任。由此可见,今后即使原告变更诉因,只要其对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基本事实的举证证明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仍不能避免败诉的后果。
我想问一下如何举证不当得利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不当得利的问题,要打官司。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最终结果影响重大。但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只需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的事实,被告应证明其获取钱款具有合法依据,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另有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除举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外,还应当继续举证证明为什么错误地将钱款交付给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审理不当得利案件时,要破除一个概念,那就是不能认为一方当事人得到钱款,又无法证明其得到该钱款的合法依据,就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其实,在审判实践中,真正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是很少的,现在的很多不当得利是因为找不到更为确切的案由,就作为不当得利纠纷予以立案。
  在这里要注意一点,当事人先以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在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如果在案件审理中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和事实,应判决不予支持。所以法官在无特殊情况下,不要轻易引导当事人再进行不当得利之诉。
  当事人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其基础事实关系,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按照不当得利诉讼继续审理;经审查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官应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继续诉讼的,应判决不予支持;当事人变更案由的,应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一审法院不予释明直接判决驳回的,二审法院应予以发回重审。
  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给付原因属于其他诉由的,应向原告释明按其他诉由诉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当事人如何举证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相隔很久才想举报偷东西之人还可以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公民面对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当报警,履行公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助司法机关打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法定义务。但是鉴于,盗窃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已经过了很久,如果过了相应的追究责任的时效限制,则对方可能不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时间,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问题所描述的盗窃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那么即便对方被抓获,也不会再被追究行政责任。
3、依据刑法87条的规定,犯罪行为过了期限不再追诉:
A、法定最高刑罚5年的,超过5年。
B、法定最高刑罚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超过10年。
C、法定最高刑罚为10年以上的,超过15年。
D、法定最高刑法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超过20年。20年后,认为仍需追诉的,需报请最高检批准。
4、按照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因此,这个范围内的刑事责任,过了5年就不予追诉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具备其它严重情节的”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范围内的刑事责任,过了10年就不予追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个范围内的刑事责任,过了20年不追诉,司法机关认为仍应追诉的,需要报请最高检。
5、刑法8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立案之后,为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6、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款罪追诉期限从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7、虽然无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都会或可能会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只要发现违法或犯罪行为,公民就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由司法机关对此事依法处理。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2条、4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87条、88条、89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4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可否当庭举证?
民事诉讼通常不能够当庭举证。因为在发起了一个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法院会给到当事人相关的举证时间,在这个举证时间之内,当事人就必须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那么当证据的举证时间满了之后,当事人还没有提交证据的,就会被视为放弃了举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当事人举证期限多久2023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现在想要撤销婚姻,但是我对撤销婚姻当庭配合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2]的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对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作了如下规定:
  
(一)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二)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在打官司,准备用不当得利罪起诉对方。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当得利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而民事诉讼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到底是由请求人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存在法律上原因”。现行法律未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各地区法院的裁决结果难以一致,甚至失之偏颇。
一、对“无法律上原因”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
当下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请求人即给付人证明对方受益“无法律上原因”;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请求人即受益人证明其受益“存在法律上原因”;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区分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由请求人证明对方之受益“无法律上原因”,而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由被请求人证明其受益“存在法律上原因”。
第一种观点严格遵循了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作为现行举证责任分配之通说,其认为在诉讼中应当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第二种观点的学理依据是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将待证事实区分为积极事实、消极事实并以此分配举证责任。积极事实即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消极事实即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该说认为,积极事实能够证明,也容易证明,但消极事实难以证明。证明“某事实不存在”既有逻辑缺陷,在现实中也难以达成,会让请求人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强迫主张消极事实的人承担证明责任必然有失公正。而不当得利诉讼中的“无法律上原因”属于消极事实,请求人无法举证,应当由受益人来证明“存在法律上原因”。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亦是出于对待证事实举证能力平衡的考量。
第三种观点综合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等证明责任理论,强调应先区分不当得利诉讼的不同类型,并根据其类型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达到程序上普适应用与实体上个案公平的统一。
二、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
从民法理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看,不当得利因其原因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即请求人实施了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是基于给付行为之外的事由产生,如事实行为(误食他人饭菜)、事件(果实落入邻家)、法律规定(如添附)等。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当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1、“谁主张、谁举证”系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不论是学界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或是现行立法规定,均认为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应由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者,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得利诉讼规定除外的举证规则,因此仍应将该原则视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性因素。除非请求人确实存在逻辑和现实上不能证明的情形,否则应由请求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基础,即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无法律上原因”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能够被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虽从文意上属于消极事实,但因为请求人的给付行为系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亦即存在给付的法律原因。这些原因可以是债务消灭、取得债权或赠与等,而缺乏这些这些法律原因给付利益的即可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请求人可通过证明实施给付时存在法律原因以及之后该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事实来实现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成。
3、请求人具备证据保留的便利性。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对证据的保留、控制能力相比被请求人更有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给付、另一方的受领行为仅表明一个常规法律关系(如归还借款、履行合同等)的终结,而不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开始。作为受领的一方,难以预知对方会主张不当得利,因此一般不会、也无必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返还借条、交付货物)。而作为给付方,在给付目的未完成的情况下,更有意识也更有能力掌握相关事实证据。在日常交易中,一般也是由给付方保留证据,以便日后据此请求他人返还利益或支付对价,而不是由利益收受者保留证据,以防对方日后提出返还请求。因此请求人的举证能力更为充分。
4、请求人应当承担风险。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何权衡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权利的取舍,这主要取决于民商事法律的实体宗旨。在整体上,民商事法律首先应关注对交易安全、稳定性的保护。从此角度出发,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视现状为“无过错”,所以应由主张“错误”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者是财产的最初控制者,是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有必要的谨慎义务确保给付行为合乎特定目的。若因自己的过失没有保留证据,导致给付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亦应自行承担风险。在实体民事行为中设定由给付人承担交易风险,也决定了在诉讼程序中需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因此,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请求人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而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将举证责任归于被请求人,是因为在该类纠纷中,不当得利的发生不是基于特定目的的给付行为,而是因为事实行为、事件、法律规定等情由,如让请求人举证排除各项原因的合理性,则明显加大了请求人的举证难度,容易导致程序和实体的不公正。因其情形多样,在此不予赘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诉讼 > 交通事故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