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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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和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律图小编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立案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7)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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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高利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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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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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构成要件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转贷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本条所说的“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率。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4)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怎么区别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构成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转贷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本条所说的“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率。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4)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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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如何构成高利转贷罪?
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要件有: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贷款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客观上表现为套取贷款或者转贷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违法事实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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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2、客观要件
高利转贷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7)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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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构成要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转贷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本条所说的“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率。
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4)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2、客观要件
高利转贷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7)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高利转贷罪共犯要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实行行为
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必须是两人共同实施的,虽然不是同一个行为,但必须是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如果是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共犯,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但是如何某人联合银行内部人员或能贷款的人让其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不参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只起到组织的作用,但也属于共同犯罪,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也视为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四)帮助行为
某人无法申请贷款,但是通过银行人员的帮助申请到了贷款,这是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才能解决犯罪问题。如贷款申请下来去无法通过其他途径高利转贷给他人,但某人却为了私利给其推荐了要贷款的人,这样的行为也是共犯。
(1)实施高利转贷罪共犯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人是无法构成共犯的。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当然也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2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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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多久
1、自然人犯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单位犯犯高利转贷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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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共犯要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利转贷罪共犯要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实行行为
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必须是两人共同实施的,虽然不是同一个行为,但必须是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如果是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共犯,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但是如何某人联合银行内部人员或能贷款的人让其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不参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只起到组织的作用,但也属于共同犯罪,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也视为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四)帮助行为
某人无法申请贷款,但是通过银行人员的帮助申请到了贷款,这是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才能解决犯罪问题。如贷款申请下来去无法通过其他途径高利转贷给他人,但某人却为了私利给其推荐了要贷款的人,这样的行为也是共犯。
(1)实施高利转贷罪共犯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人是无法构成共犯的。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当然也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2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高利转贷罪共犯是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观方面的认定
(一)实行行为
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必须是两人共同实施的,虽然不是同一个行为,但必须是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如果是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共犯,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但是如何某人联合银行内部人员或能贷款的人让其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不参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只起到组织的作用,但也属于共同犯罪,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也视为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四)帮助行为
某人无法申请贷款,但是通过银行人员的帮助申请到了贷款,这是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才能解决犯罪问题。如贷款申请下来去无法通过其他途径高利转贷给他人,但某人却为了私利给其推荐了要贷款的人,这样的行为也是共犯。
2、主观方面的认定
(1)实施高利转贷罪共犯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人是无法构成共犯的。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当然也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共犯的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共犯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时候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关于高利贷以及涉及到的与高利贷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相信大家也有时会运用此类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深入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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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能否治安处罚,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放高利贷能否治安处罚,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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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共犯要要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利转贷罪共犯要要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实行行为
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必须是两人共同实施的,虽然不是同一个行为,但必须是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如果是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共犯,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但是如何某人联合银行内部人员或能贷款的人让其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不参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只起到组织的作用,但也属于共同犯罪,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也视为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四)帮助行为
某人无法申请贷款,但是通过银行人员的帮助申请到了贷款,这是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才能解决犯罪问题。如贷款申请下来去无法通过其他途径高利转贷给他人,但某人却为了私利给其推荐了要贷款的人,这样的行为也是共犯。
(1)实施高利转贷罪共犯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人是无法构成共犯的。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当然也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2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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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务员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高利转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构成特征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数额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九、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公通字[202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
6.
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第2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戒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
放高利贷犯罪吗,放高利贷属于犯罪行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放高利贷犯罪吗,放高利贷属于犯罪行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虽然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放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行为,那么放高利贷犯罪吗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在借高利贷的同时,可能会要求签订一份借条,那么这个借高利贷的借条是否有效呢以下是对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放高利贷犯罪吗
(一)一般而言,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认定高利贷要注意下面三个问题:
1、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实践中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从界定高利贷的标准上看,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本身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但是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法律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另外,如果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1、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以高利转贷罪论处。我国《刑法》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二、高利贷借条是否有效高利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关于“放高利贷犯罪吗”的问题,严格说来,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但要是以转贷为目的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钱来放贷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此时就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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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多少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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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高利贷高出多少犯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利贷高出多少犯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高利贷高出多少利率属于违法
高利贷既然是贷款给他人,
然后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行为。
(一)高利贷利息是多少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24%,超过24%到36%的人民不予支持,超过36%的利息无效。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
(二)高利贷利息怎么算
高利贷是利息高于36%的借贷。借的越多利息越高,这也正是很多人因为借高利贷倾家荡产的原因。
二、个人放高利贷违法吗
一般没有听说过谁因放高利而被判刑的。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
1、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2、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3、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超过多少高利贷,因无法律,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无论分歧多少,这三种观点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因此,个人放高利贷在刑法中没有相关刑罚条例,也就不存在判刑,但会给与一定的行政处罚。
三、如何防范高利贷风险
防范高利贷风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与守法意识,从法律层面引导规范正当民间融资行为。
其次,要进一步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覆盖与优化金融服务,减少或铲除高利贷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民间借贷引导与规范性建设,先行先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渠道、规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踪;并进一步向信贷征信系统登记转变,
最后实施报告备案制。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秩序。
第四,要加强中介监督。建立非持牌融资、垫资、配资、转贷服务等金融中介与活动的监管中心,将种类繁多的融资中介及其活动都纳入监管。
第五,要建立民间借贷“黑名单”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门高利贷者实行民间金融市场禁入。
第六,要加强预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资金来源与用途结构、借贷利率、借贷规模流量,并定期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同时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以准确研判民间金融市场的风险度。
第七,要做好应对高利贷风险突发的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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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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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
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
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
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
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来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做到不枉不纵。不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关于本罪追诉及量刑的标准,我们都可以看出,对本罪的处罚依据就是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这也是判断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对“高利”的要求规定过严,或者不利于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打击,或者也会扩大打击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可能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进行转贷,但因转贷额小,其违法所得仅数千元,这种情况属“高利而违法所得较少”;而有些行为人可能以仅高于银行贷款很小的利率转贷他人,但其转贷数额特别巨大,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甚至远大于本罪的量刑起点,这种情况属“低利而违法所得较大”。如果按贷款利率较高即认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对前一种情况就存在扩大打击面的风险,而对后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则无法定罪,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本罪设立的立法初衷。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本罪的“高利”,那么“高利转贷”这一罪名就会形同虚设。因为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与其付出如此高的贷款利息接受转贷,同时还要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借款者不如直接从民间获得借贷,违反民事法律的成本远小于犯罪的成本。
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要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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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
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
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
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
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来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做到不枉不纵。不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关于本罪追诉及量刑的标准,我们都可以看出,对本罪的处罚依据就是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这也是判断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对“高利”的要求规定过严,或者不利于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打击,或者也会扩大打击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可能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进行转贷,但因转贷额小,其违法所得仅数千元,这种情况属“高利而违法所得较少”;而有些行为人可能以仅高于银行贷款很小的利率转贷他人,但其转贷数额特别巨大,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甚至远大于本罪的量刑起点,这种情况属“低利而违法所得较大”。如果按贷款利率较高即认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对前一种情况就存在扩大打击面的风险,而对后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则无法定罪,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本罪设立的立法初衷。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本罪的“高利”,那么“高利转贷”这一罪名就会形同虚设。因为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与其付出如此高的贷款利息接受转贷,同时还要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借款者不如直接从民间获得借贷,违反民事法律的成本远小于犯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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