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探视权行使会有障碍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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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视权执行之障碍有如下情形:1、探视权内容不明确。2、当事人亲属不协助。3、被探视者拒绝探望。4、执行尺度把握难。

为什么探视权行使会有障碍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探视权的行使有很多的障碍,并引发纠纷,本文就探究一下这些障碍和纠纷产生的原因。

探视权执行之障碍有如下情形:

1、探视权内容不明确。实践中表现为两个相矛盾的方面:其一,执行内容的规定不明确,缺少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少,但顺利执行的几乎没有。执行法官一般认为,其问题结症就是三难:探视时间确定难;探视权地点确定难;探视权执行难。可见,由于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权利实现方式、权利行使时间的长短及地点选择等问题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造成法官不但在判决时面临着自由裁量与解释等两个问题,而且在执行时仍会遇到这两个棘手问题,况且在执行时尺度更难以把握。其二,执行的变更缺乏原则规定,缺少柔性。探视权的行使在遇到特殊问题时,能否在时间、地点与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变更,还是必须经过司法裁判才能变更,这可能又会令法官感到柔性不足。

2、当事人亲属不协助。当事人亲属不协助类型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与被探视子女的关系可分为被探视子女父或母不协助与其他亲属不协助两类,如被探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按不协助的外部表现可分为直接不协助与间接不协助,前者如直接阻挠、藏匿子女,让子女换姓、转学搬家等,后者如唆使、威胁子女拒绝探望等。

3、被探视者拒绝探望。主要有三种具体情形:其一,是因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的行为引起的,如唆使、威胁等。其二,是因不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的不良行为而导致的,如吸毒、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其三,是被探视者本身的拒绝,被探视者在抚养方及其家人的教育或在社会各种环境的影响下,导致被探视者对不与其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印象很差或极度陌生,从而拒绝被探视。其四,是父与母的共同行为,如双方的争吵等。这些情况下,法官既要尊重已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意见,又要依法保证探望权人探视的权利,为此常令法官左右为难。

4、执行尺度把握难。其一,解释尺度把握难。由于探视权内容的不明确,这就需要执行员对执行依据进行具体解释,对解释尺度的准确把握成为执行的第一关。其二,结案时间确定难。探视权案件执行几次算结案?由于法院判决探视权案件较多的情形是一月三次,或一月一次等。如果一次执行完毕就算结案,则造成了案件还未报结,第二次探视又到期需再次执行的情形。其三,执行措施尺度把握难。尽管对负有协助义务的被探视者的父或母在拒不履行其协助义务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不当时,最终的受害者总是未成年子女。其四,认定违规难,即当事人举证难。

实践中,探视权纠纷通常大量体现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申请追索抚养费案件、离婚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因憎恨对方,把不让对方与子女见面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有的人甚至认为离了婚就断绝了一切关系,因而不允许对方看望子女,引起纠纷。

2.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子女随谁居住就由谁负担抚养费,负担方认为对方对子女的生活、成长没有负任何责任,子女与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因而不允许对方探视子女,引起纠纷。

3. 法院在审理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时,认为婚姻法没有对探视权作出具体规定,不便在判决书和调解书上反映有关探视权的内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以判决书、调解书没有规定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也是探视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 有 的法院虽依照婚姻法第29 条第2 款的规定,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原则性确立了探视权,但由于该条款未规定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及实现探视权的方式,也无司 法解释,供审判实践操作。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确认的探视权没有具体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当事人之间因缺少实施探视权的具体方案而产生矛盾, 引发纠纷。

5.对单纯就探视权引起的纠纷,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只作一般信访处理,通过做工作,帮助制定探视方案等解决临时问题,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缺乏强制力作保障,当事人容易反悔,导致探视权纠纷反复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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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2、商标检索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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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他们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或巩固自己独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抢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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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浅议探视权的行使与维权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制度正式确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该规定保证了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有利于弥合因家庭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视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向我诉说她们无法行使探视权的苦恼,向我询问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在此撰文一并作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探视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给人民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那些在离婚大战中结下怨恨的离异夫妻,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判决,但审判人员不可能也没有精力每星期或每个月陪同探望权人前去探望。对于子女本人不愿见探望权人的情况,也无可奈何,强制探望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笔者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时,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保护孩子的前提下切实地、正常地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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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浅议探视权的行使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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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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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何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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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如何探明注册商标查询障碍
[律师回复] 1、探明注册障碍:
(1)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若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2、商标检索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
3.发现抢注商标。商标抢注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某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销路也不错;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抢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
抢注者往往有三类:
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他们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或巩固自己独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抢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
第二类是“搭便车者”,即企图利用被抢注商标的良好商誉,有意识造成消费者误认而获取不当利益,这类人通常也是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三是商标掮客,即纯以诈取被抢注人商标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为目的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抢注人自己并没有使用抢注商标的意图。
后一种人在抢注后往往主动出击,在适当的时候对被抢注人进行要挟,以勒索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而前两种人则往往在注册后按兵不动,并不急于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抢注的事实。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发现商标抢注,减轻、避免及挽回损失,具有重大意义。如果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尚在申请阶段,还未获得注册,就可及时在异议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否则,抢注商标注册后再申请撤销就会麻烦得多。
4、了解申请进展
在多数国家,商标申请在经过实质审查被审查官认为可以注册后,审查官将发出核准通知,告知该商标申请已被接受注册,将刊登在异议公告上。但也有个别国家,审查官在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不发核准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商标查询也许是了解申请进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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