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介绍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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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纠纷诉讼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对因医疗过错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由患者方向人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一系列程序。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介绍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 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 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 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 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原告的身份证明;

2) 被告的主体证明;

3) 起诉状;

4) 医疗病历资料;

5) 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 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 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 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 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 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在诉讼时效内。

5、 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 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6、 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 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 通过司法鉴定

8、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 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 上诉期限

1) 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 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 上诉案件的费用

1) 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 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 上诉请求

1) 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 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 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 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 二审胜诉的关键

1) 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 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4) 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 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 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 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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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
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你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你可以向申请让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
3)准备就绪后,就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则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
4)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
5)开庭时间到了,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被认为你放弃审理,会作为撤诉来处理.到庭后,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
然后进入庭审阶段;
6)开庭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
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
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的机会,如果时间拖长了,那么就可能只有一次了.辩论结束了,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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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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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你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你可以向申请让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
3)准备就绪后,就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则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
4)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
5)开庭时间到了,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被认为你放弃审理,会作为撤诉来处理.到庭后,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
然后进入庭审阶段;
6)开庭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
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
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的机会,如果时间拖长了,那么就可能只有一次了.辩论结束了,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
7)拿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那么你就要写上诉状,
然后提交给审判法官,由他连同你的一审资料提交给二审.你要记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缴纳上诉费,该上诉费用与缴纳时间与方式在判决书上末尾有写明,不会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错过,那么你就无法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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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程序图介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内容范围、时限、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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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六: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七: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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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一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诉讼一审程序如何进行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患者及其家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的告知、调查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议庭,其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在开庭时,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接到相关的文书材料的,应当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诉讼知识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重要的,在庭审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师询问情况。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搞错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开庭三日前会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门口的公告栏中公告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等。为公开开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准备条件。 在法庭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就开始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各项申请、调取的诉讼证据材料。因此,如果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就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如果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知道医疗纠纷情况的被调查人、或者本案的“关键证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时人民在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进行调查。委托外地调查时,会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会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此,从法律的设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诉讼开始前,主审法官就已经明确调查情况,在心中已经有了对于本案的一个大体的印象。其实,有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损害事实比较清楚的,庭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核证据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认定损害的结果,案件的审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3、共同诉讼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死者的家属、患者的家属有很多的,并且每一个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或者不愿意参加到庭审中来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本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确实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声明放弃其权利,判决结果对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开庭审理程序 1、公开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的庭审过程都是公开开庭的。也就是说一般是允许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开庭公开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一般状态,如果新闻媒体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案件很感兴趣的,各个媒体会与法庭的主审法官联系,在得到法官的许可后,就可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甚至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直播”的庭审过程。从言论纠纷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的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想通过新闻媒体介入庭审过程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咨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患者家属、朋友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庭审过程的,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等证件。在的安监、登记部门办理安监和登记后,发给旁听证,就可以旁听庭审过程了。在旁听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允许录音、录像、做记录等等。并且旁听者是没有原告资格的,没有发言权,不允许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争辩。仅仅是旁听者! 另外,诉讼法也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开开庭审理的。这样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许任何人员参加庭审过程。新闻媒体也是不允许介入的。从言论纠纷诉讼实践看,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多一些,其他情况引起的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很少见到。 2、身份审核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 ,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这一系列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及其书记员的宣布,其实,这些相关的宣布就是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拥有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行为都是通过“诉讼权利”来实现的。没有超越“诉讼权利”的法庭权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属所认为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并不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会被及时的制止!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属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患者及其家属看到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在说明情况、表明理由、质证证据时,总是急于与对方进行辩论。急于反驳对方的答辩,将诉讼程序变为“法庭辩论”!而严格的诉讼程序可谓是“钉是钉铆是铆”,什么程序说什么问题,其他程序中探讨的问题在此程序中是不会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诉讼程序的规定,经常“跑题”,也经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审过程前,应当与代理律师充分交流,适当学习诉讼法律知识,不至于经常被法官经常告知“这些问题都某某程序再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实在是不知道诉讼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师发言。患者及其家属起到辅助诉讼的作用,积极配合律师的庭审工作。 3、法庭调查、质证 当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诉讼程序就进入了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答辩;通常情况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宣读书,提出案由、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建议由律师发言,对于事实部分的叙述简明而突出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属不清楚诉讼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统统倒出来。往往叙述的内容繁杂和无条理,对于“关键问题”没有突出重点,对于非重要的问题有过分细致。患者及其家属说了一大堆,法官是“一头雾水”,当发言应经是不知所云的时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断患者及其家属的发言,直接询问案件事实!您想这样发言的效果还不如什么都不说呢!所以,建议该部分内容由代理律师发言,并且在开庭前准备好发言的文书,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 在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进行答辩。通俗将就是反驳原告的、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听不得”对方的“反驳”,就要与对方“辩论”。但是,这个时候就是让双方叙述的过程,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在此时,急于“反驳”对方的叙述,哪怕对方说的是假话。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从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证人直接参与庭审程序的,是很少见到的。往往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这个程序中,往往是宣读证人证言。在此之前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也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在前面向大家介绍的,证据的准备在诉讼前,在平时的观点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头脑中始终树立“证据的观念”处处留心收集证据的,势必对我们的医疗纠纷诉讼起到关键的作用。我代理的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公安干警出身,在其父亲去世后,其他亲属与医疗机构大吵大嚷的时候,他始终是“和颜悦色”的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当他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的时候,给我提交的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过程中,主治医师承认自己医疗过错的录音和录像,这样的证据材料是我没有预料到的!他的话语更为直接,“卧薪尝胆”获取证据资料。至今想起来,我们做律师的都很佩服他的“坚忍不拔”!当然,可能与他本身是“搞司法行当”有关系,但是,我想如果我们普通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律师的指导能够取得“关键证据”同样是十分可喜的,这毕竟是我们普通公民学法用法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所以,希望文明的患者及其家属有充分的“证据观念”。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诉讼案件看,大型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同样是很高的。我在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对方医疗机构出示一段,他们偷录的患者在没有任何辅助人员、没有任何辅助用具的情况下自己走到厕所方便的录像,而本案就是要追究医疗机构钢钉打偏,造成患者不能够自己行走,构成残疾的诉讼。在法庭上对方出示这样的证据显然是对文明十分不利的!所以,在这里提醒我们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要具备“反侦察”的能力。不要给对方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否则,你的代理律师就是“口若悬河”、“巧舌如… ”也不可能否定“板上钉钉”的事实的! (四)、对证据的质证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对方都有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通俗讲,就是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认不认”,或是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比如:伪造、删改的病历资料,虚假证人的证言等等。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对对方的证据叙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该证据资料与本案的事实无关的异议,比如:提出另外一个患者与本案患者情况相同等等的言论,由于与本案没有关系,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同样可以否定作为证据的原因。 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会提出要求做“病历鉴定”确定病历是否是后来修改、伪造的情况。但是,从目前我国“文书鉴定”的技术能够和情况看,往往达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预期想法,在技术上是存在很大的难度的,在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情况看,地方差异很大,鉴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书鉴定”上,否则,将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属维权的初衷。 在质证的过程中,为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会向双方提问,也可以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向相关人员、证人核实证据等等。 4、诉讼中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在诉讼程序期间取得新证据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过从我们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经验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医疗机构应诉也是有代理律师的,对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审的时候在去取证,往往不会取得什么证据。就是能够取得的证据也往往是“擦边球”,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取证在诉讼前,在平时!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证人、鉴定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从诉讼经验看,往往这些人员是不会直接到庭参加庭审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直接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进行质证,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5、鉴定程序 在进行了上诉的程序后,法庭会委托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再进行质证。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不利的,就应当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不过,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够找到鉴定机构明显违反法律事实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同意再次做相关鉴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鉴定上,这样的申请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碍。已经是“下策之选”了! 6、法庭辩论 在上述法庭程序进行完成后,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在医疗技术的事实认定上是通过鉴定来确认的,所以,在这方面双方或是认同,或是不认同,与对方辩论的情况不大。所以,双方的代理律师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责任的分担上。不会出现我们在影视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辩论的场面。 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此程序中,辩论的内容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题”,将自己的感受、心理状态等等,一股脑的倾倒出来。如果可能的话,还是由律师代为发言好。否则,法官将会制作与本案无关的发言! 7、最后意见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这个“最后意见”就是我们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与上面说的情况一样。不要“跑题”。不要“长篇累牍”的诉苦。 8、调解及判决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前还是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如果双方可以调解的在诉讼前,就可以调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为调解不成才进入诉讼程序的。因此,诉讼程序走到这个阶段,双方要求调解的情况很少出现。进入判决程序的情况更为普遍。 上面的叙述就是整个一个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的鉴定描述。在这个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和掌握程序的进行和添加。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 法官的指挥下进行诉讼程序。下面给患者及其家属讲一下,在诉讼程序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及其法律结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出席庭审的情况。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医疗机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庭审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的,可以“全权委托”你的代理律师代为发表意见,进行诉讼程序。 2、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 第 二、四中情况出现的很少。更多的是 第 一、三中情况。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往往在诉讼前,法官会以传票的形式很“严肃”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还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到。因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能够到庭的,是不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他能够按时参加庭审是必须通过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来!最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况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的时候也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策略”上的考虑,作为一种达到其诉讼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时间、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复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程序;合理利用诉讼的规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3、诉讼中止和终结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法官可以决定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这样的情况类同于上面的叙述的情况,也不是太大的问题。不会成为患者家属的诉讼障碍。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患者家属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进行诉讼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某些民办医院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了。往往是对方见到情况不妙,“卷铺盖”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不是中止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终结诉讼,就是下面我们叙述的情况了!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法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医疗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将面临无法得到判决结果的问题。就是有判决结论,患者及其家属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往往是“诚信极差”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好在,上述两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都不高!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这在法律上不会成为什么重大的障碍。有相关的执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庭审笔录的形成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想通过上诉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的,二审会调取一审的庭审笔录,审查一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患者及其家属要在签字前,阅读和审查庭审笔录的内容。 5、宣判的形式和时间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 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 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6、关于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的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关的审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诉讼程序中,鉴定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到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上面的时限是“纯庭审”的时限,不包括鉴定的时间,因此,这样计算过来,一个诉讼阶段下来,患者及其家属得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会在十个月到一年的时间上。可以说医疗纠纷诉讼是一个“持久战”,是一次“旷日持久”的不断提交材料、进行程序、说明事实、开庭、开鉴定会的过程。对于患者及其家属和代理律师来将都是一个非常劳心、劳力的过程。因此,在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患者家属同时要做好时间、精力、金钱的准备。 (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针对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的事实,我国诉讼法也规定,对于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口头。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对方完全承认的案件。实践上这样的案件更多的就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一个问题。否则在认定事实这一个方面就要走鉴定程序,时间就会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简易程序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的,还是为六个月的审理期限。 7、判决书的形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前面我们说过,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递交的上诉状中有对一审判决、审理法官、对方当事人不满意的叙述,因此,在上诉状的递交上不愿意直接递交到原一审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审法官的手中,其实这是对诉讼程序的误解。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因为,这关系到之间的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原审是必须对上诉案件写出法律意见提交到二审的。也就是说一审法官是必须看到上诉状的。在这个问题上患者及其家属不要“绕道求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你的身边有代理律师的,这都会成为问题。哪怕是该律师没有医疗专业背景,对于诉讼程序还是很熟悉的。律师代理案件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8、判决书的生效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期为十五天,从患者及其家属接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只有经过了上诉期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可以申请的执行。 扩展阅读: 医疗纠纷的处理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流程详细介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由于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点医疗差错,为了保障患者和院方及医护人员的合法利益,而要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设定严格的程序: (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单位应及时按级上报。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使上级主管部门与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给予正确的指导,有利于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病员的痛苦和损害程度,从而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善后处理。 (二)对医疗过失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发生事故后,应尽最大的可能减轻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轻事故的最终后果。 (三)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非常重要。要避免争执使矛盾激化,要引导病员及其家属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的保存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封存、妥善保管原始病案及有关资料,不得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要对现场实物及时封存留样,以备检验。 (五)尸体解剖检验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病员家属对死因有争议的,必须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尸检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死者家属或医疗单位拒绝或措施时间超过规定期限而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六)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家属工作单位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人基础上要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避免反覆,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七)查处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事件,要立即组织调查,经过分析作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病员及其家属,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性经济补偿,对当事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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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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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的介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受理发出公告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五、利害关系人享有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六、公示催告程序功能体现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如何理解医疗纠纷诉讼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介绍卖淫罪的认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介绍卖淫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 二、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凡是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仅一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如果一次只介绍了一人,那么也就是两次就构成了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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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官司案例的相关介绍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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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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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医疗纠纷怎样进行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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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参与度案例参考介绍
“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赔偿医学为法学上确定因果关系而研究发展的新概念。这是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就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因为医患的要求由专业的鉴定组织为受到医疗事故伤害的一方进行鉴定,主要就是鉴定受到医疗伤害的原因与医院有多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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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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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的案件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1、 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规定期限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规定期限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规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规定期限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医疗纠纷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状; 4)医疗病历资料; 5)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原告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诉讼费:根据原告标的大小而不同; 2)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诉讼时效内。 5、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有损害后果。 6、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司法鉴定。 8、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 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 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二审案件 1、上诉期限 1)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上诉案件的费用 1)应当缴纳给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上诉请求 1)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二审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新增的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 4、二审胜诉的关键 1)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4)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二审的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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