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介绍,该如何解决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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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C女士入住Y医院妇产科待产,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经治疗无效患儿9时30分心跳消失。C女士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1医院应当对医护人员开展思想道德培训工作,加强医风医德的建设培养具备高技能的同时责任心强2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3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医患沟通交流平台。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介绍,该如何解决纠纷?

一、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

2009年8月9日,C女士入住Y医院妇产科待产,双方签订了《住院病人同意书》,医院交待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当日12时5分,C女士查体正常。下午04时10分胎膜破,06时20分宫口开全。下午08时15分,医院考虑到产妇过期孕,先露下降延缓,从外形观察胎儿较大,决定行剖宫手术分娩,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进行了说明。下午08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决定胎吸助产。下午08时55分,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助娩一男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张力,紧急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症状无好转。经治疗无效,患儿于9时30分心跳消失。C女士及丈夫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Y医院在C女士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为C女士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书签订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与患者解除手术分娩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原因分析

该起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患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由于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剖宫产手术而是选择了合同以外的方式,即使使用的方式是更为合理的,是符合妇产科医疗原则的,却违反了经由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不是医疗事故,却已经是造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案例充分的显示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性,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必须基本的法律常识,掌握与自己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建议

1、医院应当对医护人员开展思想道德培训工作,加强医风医德的建设,培养具备高技能的同时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医护人员,为此医院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责任心和业务水平,妇产科必须为各类可能的意外制订预案,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学知识的科普宣传,让全民了解分娩的高风险性,帮助民众端正就医观。

2、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把握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转变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在没有发现问题时要有危机风险意识,做足所有预防工作。有小问题时,不能置之不理,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

3、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医患沟通交流平台。

总而言之,从上述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来看,医院医护人员的医德是引发问题的关键,但并不是所有时候都是院方的问题,有时也会出现患者自身原因导致问题的产生。我们在面对此类问题时首先要分清主要责任在于哪一方,如果是因为院方关系,可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医患双方的沟通对于解决问题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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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姐姐难产,和三甲医院产生 了一点医疗纠纷,我想问一下妇产科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篇二 :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出现医患纠纷,经科内解释患方不能接受的,应告知患方到投诉接待办反映情况,投诉接待办负责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患方意见,详细记录纠纷经过。
2、事实经过明确,医方行为未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释,事实经过不清及医患双方存有争议的,向相关科室发放医疗纠纷调查表。
3、相关科室接到医疗纠纷调查表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待办。
4、投诉接待办将调查结果上报,经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
5、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6、经调解处理形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不能调解的通过市调解中心或法律途径解决。
调查要求
一、调查内容:
1.纠纷发生的准确时间。
2.涉及当事人的姓名、职称、职务。
3.主要经过。
4.重点情节。
5.核实患方提出的问题。
二、初步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依据。
1.有否为医疗缺陷,有无差错或事故的倾向。
2.属于服务态度问题。
3.患方无理取闹。
4.费用负担。
5.患方对政策、规定不理解。
6.各种并发症引起的纠纷。
7.多种因素造成,为主的是什么?
三、材料的收集整理
1.双方的材料。
2.原始病历或复印件。
3.当事人书面的经过和认识。
4.科室讨论分析的意见。
5.调查的书面材料。
6.正反两方面的取证材料。
7.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
其他要求
1.一般情况下接患方正式投诉后3天内完成上述
一、
二、三项工作。
2.医务处应及时将纠纷的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
3.接到患者首次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意见反馈给患者。
4.对已调解或结案的医疗纠纷,科室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将处理意见上报医院。
5.若患方坚持要医院诊治经过结论,则应经科主任、医务处同意后再发,必要时经院领导同意,严禁医务人员私自给患者或家属医疗材料。
6.需调解的由医务处准备调解协议书。
7.医院定期召开院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医务处应书面报告纠纷发生、调查及处理情况,由医疗纠纷评析小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及大小。
8.医务处根据院评析小组评析的结论,提出对责任人处理的建议,并上报院领导批准。性质、责任明确者或法院确定的责任,医务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9.经院领导研究后最终的处理意见交医务处存档。
篇三 : 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纠纷投诉方法
1、医务科电话
2、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
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
6、派出所电话:
四、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五、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3、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考试,大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并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内据实补齐。
【程序】
提出申请?→?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医务处保管?→?抢救病历6小时内补齐
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有很多问题都不是很明白,谁能给我讲一个抚养权纠纷案例啊,我想这样的话,可以更好的理解
[律师回复] 郭女士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原被告离婚,3周岁的婚生女萱萱(化名)由原告郭女士抚养,被告张先生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萱萱18岁时止,同时判令郭女士允许张先生每月探视女儿2次,每次8小时。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先生未按判决给付抚养费,郭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张先生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张先生称:由于郭女士也没有依据判决书允许他探视孩子,所以见不到孩子就不给钱。法院向张先生释明,对于判决中的义务部分,其必须履行;对于权利部分,如郭女士不允许探视,张先生也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但郭女士不允许张先生探视女儿不能作为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扣划了张先生的工资。抚养费案件执行完毕,张先生就探视权另行申请了强制执行。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义务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其也有选择放弃该民事权利、不申请执行的权利。互负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应当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郭女士不让其探视女儿,张先生可以另行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均为分期履行的义务,如张先生2010年1月未给付抚养费,郭女士对该笔抚养费应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过期申请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我给你找的一个抚养权纠纷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
朋友学医的,博士毕业后进了医院工作,现在很害怕出现医疗纠纷,问下产科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产科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妇产科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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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纠纷案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纠纷案由是劳动争议,需要先劳动仲裁 发生工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不能解决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员工违规操作能否属于工伤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在落实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因此,如果企业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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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如何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如何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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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介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介绍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
一般情况下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一)诉讼时效是权利经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产生权利丧失的制度。《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有以下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自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
2、身体受到伤害、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品丢失或损害四种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
3、因主张权利、对方同意、提讼三种行为引起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4、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人应当高度重视。
(二)经过三年,就不能讨要了吗?这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交易双方签署对帐单、还款协议,或者一方出具收货单、借据、等手续只能证实双方权利义务产生。此时权利尚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然不能计算,更谈不上两年之后就不能主张权利。但履行期限届满后,人仍未履行义务或者明示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防诉讼时效超过。
二、借款纠纷应提供什么证据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故证据意识必须贯串于日常经营活动之中。
1、订立、履行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和“君子协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2、口头订立或变更合同后,应当及时采用书信、备忘录、会议纪要、录音、录相等方式补充与完善证据;
3、合同书、欠条、收据等文书资料应当专人整理与保管,防止人事变动导致证据遗失
4、遵循举证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或者仲裁机关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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