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发生工伤事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41.2元,被诉人只按1000元支付本人工伤期间工资,因此被诉人仍应支付本人工伤期间工资19782.8元。
前次工伤期间工资只支付至8月份,因此被诉人仍还应支付本人工伤期间2008年9月和10月工资4082.4元。
4。本人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上30天班,三班倒(8:00-16:00,16:00-24:00,24:00-8:00),每三天倒一次班,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直至发生工伤之日,本人仍在加班,本人发生工伤完全是因为劳累过度所引起,但被诉人从未向本人支付加班费。本人请求被诉人支付2004年3月29日至2007年1月26日加班费共计17859.6元,夜班津贴5280元。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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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