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陈希律师
陈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70人
专家导读 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注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在派 生分立方式下,本公司继续存在,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
我国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有关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我们知道公司还有合并的情况,而公司分立正是与公司合并相对立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我国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方式:

1、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公司分立有两种方式。其中,新设分立后是存在多个新的公司,而派生分立后原公司法人资格还在,同时设立了多个新公司。但不管是哪种分立方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分立之前都要先通知债权人。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4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我国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6****15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1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8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0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5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4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3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2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5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3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我国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1、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在人民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18.监护人被指定后,可以将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第二款中
(一),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适用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委托监护和指定监护三种方式关于监护问题、子女。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此类案件,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法定监护、
(二)、孙子女,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经济条件。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分别审理。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代理其进行诉讼。擅自变更的。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外孙子女。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不得自行变更,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父母、
(四),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负连带责任,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人民不予受理,包括配偶。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兄弟姐妹。23.夫妻一方死亡后、祖父母,应当认定指定成立。逾期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外祖父母,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14.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指定人不服的、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三)项或第十七条
第一款中的
(一),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21.夫妻离婚后,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人民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哪三种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在人民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18.监护人被指定后,可以将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第二款中
(一),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适用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委托监护和指定监护三种方式关于监护问题、子女。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此类案件,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我国监护人的设立有法定监护、
(二)、孙子女,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经济条件。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分别审理。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是,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代理其进行诉讼。擅自变更的。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外孙子女。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不得自行变更,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父母、
(四),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负连带责任,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人民不予受理,包括配偶。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兄弟姐妹。23.夫妻一方死亡后、祖父母,应当认定指定成立。逾期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外祖父母,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14.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指定人不服的、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三)项或第十七条
第一款中的
(一),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21.夫妻离婚后,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人民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我国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了两种。1、发起设立。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我舅妈昨天来找我,问我可不可以帮她问问怎么才算有劳动关系存在,国家规定怎样确立正式劳动关系的?
[律师回复]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如送货单、签收单等。
3、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4、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5、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6、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了两种。1、发起设立。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几种
1、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2、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企业分立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立方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企业分立程序 与公司合并一样,分立也属于公司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有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合同成立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确认书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确认书分为简式、繁式两种,繁式确认书实际上与合同没有差别。 (3)批准成立。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成立。 由国家授权审查批准的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与其他涉外合同,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相比,具有期限长、连续性强、内容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紧密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有的还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必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有效成立。因此,这些合同的成立日期,不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日期,而是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
设立公司的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一)发起设立 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募集设立 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二、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比较: 1、发起设立比较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设立程序较为简单,社会影响性小,像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可以选择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往往只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我国子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有哪些?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合同的订立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状态。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4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中国死刑的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决定的。 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 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个别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合同订立的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状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变更 > 我国公司分立方式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