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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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 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一)新《公司法》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新《公司法》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总之,应对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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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若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写进章程。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
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若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写进章程。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
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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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若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写进章程。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
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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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上记载不一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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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哪些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很多,包括股份公司住所和名称、公司设立方式、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解散清算办法等。设立股份公司之前,各发起人必须拟定一份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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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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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第8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根据这一条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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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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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二、相关法律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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