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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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抵押物保险,包括住宅保险和产权保险。住宅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当住房因不可抗力发生损毁或灭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与补偿。借款人风险包括人寿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抵押贷款保险机构主要为商业保险公司,缺少合适的保险体制和政府管理机构的扶持,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尚未建立。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存在的问题

作为许多购房者来说购房时存在许多问题的,同时作为银行来说也是存在一些风险。因此当下的住房抵押制度不成熟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有哪些呢?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有哪些形式呢?下面律图将为您详细分析。

银行在经营中要权衡风险收益。住房抵押贷款给银行带来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相对于企业逃废债而造成的不良贷款,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可以通过变卖住房获得赔偿,因而风险较小,被很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但抵押住房作为一种能够长期使用的财产,始终存在抵押物风险。

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无意或有意地造成不动产抵押物的灭失,将造成抵押住房价值大部分的损失。同时,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还要承担住房一时难以卖出以及卖房折价损失的风险。所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为了掌握借款人的情况。防范风险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无形中提高了购房者的贷款成本,制约了购房者的借款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一种化解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促进住房抵押贷款热潮的现实选择。

以房地产金融比较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有两种主要的抵押贷款保险。一种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的抵押贷款保险,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另一种是由私人部门提供的抵押贷款保险,作为对政府保险机构的补充,如美国最大的私人抵押保险机构——抵押保证保险公司。

住房抵押贷款的类型有两种:

1) 抵押物保险,包括住宅保险和产权保险。住宅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当住房因不可抗力发生损毁或灭失时由保险公司给与补偿。产权保险是以抵押物的优先索偿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确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处分的权利。

2)借款人风险,包括人寿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抵押贷款保险一方面降低了贷款偿还风险,使银行有条件在利率、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上给与借款人一定的优惠,使购房者受益。另一方面,在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有助于银行更方便的转让债权,分散贷款风险,使银行的资金运用更为灵活和安全。

目前我国抵押贷款保险机构主要为商业保险公司,缺少合适的保险体制和政府管理机构的扶持,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尚未建立。

从我国抵押贷款保险的品种来看,主要有三种形式:

1)房屋财产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新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房屋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这种保险已随着抵押贷款的推广而普遍推行。

2)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新推出的《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房屋财产保险“捆绑”销售,规定抵押贷款人购买财产险时必须同时购买保证保险,期限为整个贷款期限,担保金额为全部贷款,保费一次付清,并且缴纳30%的首付款。

3)住房抵押贷款寿险。

该险种是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保额递减式的人寿保险,购房者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即购买人寿保险。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完全残疾,由保险公司代替贷款家庭偿还所欠的贷款余额。已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品种单一,保险费用较高,付款方式不够灵活,并且实施的城市很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实际需要。

房屋抵押贷款是为了给大众创造更好的生活质量,因此更应该加紧完善,当然这些需要各个方面同力合作才能更快的达到目标。房屋贷款中又需要注意些什么呢?详情请咨询律图,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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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贷款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房屋贷款的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释〔2020〕16号,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第1款规定:第“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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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置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该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将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作为原债务的担保。如果双方就调换后房屋达不成新的抵押合同,拆迁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笔者建议,如遇到上述情况,抵押权人可以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人民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而保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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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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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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