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各阶段的诉讼费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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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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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2、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

交通事故诉讼中,各阶段的诉讼费标准

重大的交通事故通常要经过诉讼阶段,那么诉讼的费用是有谁来收取,发生事故又谁来支付相关费用,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中,各自的诉讼费用又是多少?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按照财产案件比例收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δ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

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就是不同类型诉讼以及不同诉讼阶段中应给付的费用。了解诉讼阶段应该给付的费用能使诉讼当事人更清楚诉讼的程序内容。那么诉讼当事人应该向谁缴纳费用呢。如果您还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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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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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现分为两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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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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