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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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工伤认定后确属工伤范围的,此时受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呢?相信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律图小编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 “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某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知,只要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经过工伤认定确实属于工伤范围后,那么劳动者既能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同时也能请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这二者是没有冲突的。更多交通事故工伤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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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到这个案子后,第一时间与公司理赔中心法律岗沟通,让他们准备该案所涉保险的投保单及投保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证据,为免责条款有效作举证准备;同时跟主审法官沟通,陈述我们的代理意见:由于醉酒,交强险只在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并保留追偿权;对于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代理人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多次沟通,阐述我方观点,最终法院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见。
本案中笔者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主要从被告醉酒驾驶和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
一、本案中被告张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只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内赔偿,且享有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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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仅仅是垫付义务,同时赋予了保险公司垫付后的追偿权。
二、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醉酒驾驶也属于免责范围,依据保险合同,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4条第5款之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已尽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该免责条款依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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