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纠纷案例详析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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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进行登记,所以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尽管张先生于刘女士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王女士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房产产权纠纷案例详析

房产产权纠纷一直是我国房屋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很多时候,在购房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导致购房人并不是产权人,也就因此而产生了后来一系列的房屋纠纷。今天律图为您带来一个房产纠纷案例详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08 年,王亮(男)与纪霞(女)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经协商,由男方家出资购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但由于当时实施限购政策,男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婚后购买,双方就都没有了购买资格。于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以女方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在婚后发放,房产的所有人名字为女方。

2011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1月生下儿子。之后,纪霞因婚外情自2013年5月擅自离家,与王亮分居。王亮多次劝说,但纪霞执迷不悟。无奈之下,王亮诉至法院要求与纪霞离婚

纪霞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住房属于自己。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首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分割房屋时双方产生了分歧。原告王亮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该归男方所有。但被告纪霞坚持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房屋在婚前以女方名义购买,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话, 只能说明房屋是女方的婚前财产。王亮一家人悔不当初,没写下字面的证据,现在有理说不清。在律师的提醒下,王亮的父亲突然想到,购买房屋的房款均从他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支付,是出资购买房屋的直接证明。在这些法律证据下,法院查明,该房是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因为限购原因将名字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是对其儿子(本案原告)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分割的判决。

律师认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房屋是登记人所有的,那么应当是登记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发生实际上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人却是他人, 同时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使用对价,那就说明登记人和实际的所有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案的王女士仅是挂名权利人。

原告举证证明她是隐名登记的真实权利人,王女士仅是挂名权利人,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庭采纳原告的意见。

由于购房款大部分是由首付款和贷款两部分构成,首付款一般数额较大,现金支付应该有收据,银行转账应该有转账凭证,均有据可查。对于偿还贷款实际付款人也应当保留每月支付银行贷款的凭证,这对于判断房屋的实际权利人非常重要,也是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的焦点之一。

以上就是律图为您带来的案列,在我们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选择房屋挂名登记的话,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的,如果确实需要挂名登记,我们建议您应该小心保存所有购房时的单据以及房屋权属的证明,这样,以后如果出现纠纷对您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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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烦恼劳动法,觉得越学越乱,可以请各位律师大大告诉我一下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是什么样子的吗?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合同就自然失去效力或单方可提出提前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对于有过错的劳动者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报纸刊登声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7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企业直接通过公告对旷工职工做除名处理的做法给予了明确的否定。
我最近烦恼劳动法,觉得越学越乱,可以请各位律师大大告诉我一下,北京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样子啊?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合同就自然失去效力或单方可提出提前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对于有过错的劳动者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报纸刊登声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7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企业直接通过公告对旷工职工做除名处理的做法给予了明确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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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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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A起诉称:双方在昌平建委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以向被告借款治病。被告要求原告用其房抵押才同意给付600000元,原告被迫同意。至今,被告从未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据亦未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房产抵押予以解除;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证;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B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3年春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0万元、美金99000元。2008年初,原告主动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以补偿对被告的亏欠。2008年6月,原被告双方因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不得交易,而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先以涉案房屋抵押,等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要求后再将其过户给被告,如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无法过户的,原告应当偿还前述借款。至于合同中借款金额于前述不符的问题,系有关部门告知涉案房屋价值应当低于500000元,所以双方将借款金额改为61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依约超额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对其主张的已将借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指定,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检材《借款合同书》中“程蓬勃”签名与样本中的“程蓬勃”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解除原告程蓬勃与被告程大林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
(2)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程蓬勃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未交付借款,根据举证规则,被告应当承担证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交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被告不能证明担保的债权客观存在,即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持有涉案房屋房产证,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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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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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目前正在参与一个酒业纠纷的案子,由于工作的需要,烦请提供不正当竞争纠纷 酒业方面的案例分析看看!
[律师回复]
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例
原告: ×× 啤酒有限公司,被告: ×× 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 ×× 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 ×× 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 ×× 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
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
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5.以罚款制裁被告;
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规制
法院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原告 ×× 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 ×× 公司的行为,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 ×× 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专用权,损害了 ×× 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圣士丹公司侵权行为给 ×× 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者其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均难以查清,故赔偿数额应视本案具体情况酌定。 ×× 公司请求赔偿的律师费、调查费,所举证据不充分,难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
一、被告 ×× 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各类啤酒上使用原告 ×× 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哈啤”;
二、被告 ××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 ×× 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三、驳回原告 ××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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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黔南跟村里发生了土地承包问题上的纠纷,2017黔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求相关条例案例分析,谢谢
[律师回复]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以上是2017黔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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