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强制执行房产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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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房产纠纷强制执行房产程序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用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而导致的诉讼案件较为普遍。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仍逃避或无其它财产履行生效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需依法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涉及到一个问题: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其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法院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法院法院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的抵押房屋,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其物权的转移应该始于拍卖成交裁定生效之时。

以上就是法院强制执行房产的内容介绍,希望能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法院在对房产进行执行的时候通常是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性原则的。更多法院强制执行方面的内容,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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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4、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5、建议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和拘留。
6、要求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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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吗 可以强制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民事调解书格式 民事调解书,有标题、编号、当事人、案由、事实、理由、协议、落款、日期、书记员等部分。格式与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可以参阅。 民事调解书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标题由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如“案由:离婚”。 4、事实。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 5、理由。调解理由,是指人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 6、协议内容。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 7、注明文书效力。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相关法律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我的一位亲戚在广州工作,前段时间因为工伤住院,现在他的工厂不给赔偿,请问劳动纠纷强制执行有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书强制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情形下,该调解协议书并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另行申请仲裁,或者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官建议,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立即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调解协议书虽无强制力,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管,可以作为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它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拖欠工资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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