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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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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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1、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尚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发生牵连关系。第2、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当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自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应当遵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别向各自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

在合伙债务清偿的过程中会有三大基本制度,分别是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以及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有条件禁限制度。关于这三大制度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准备好了有关文章,请大家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制度关系到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益,是合伙制度消极责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厘清合伙债务清偿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司法实践对合伙纠纷的解决能力。现在分别介绍合伙债务清偿的三大基本制度:

第一、企业与投资人财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制度。从责任承担顺序而言,合伙债务清偿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尚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发生牵连关系。在不涉及企业清算时,合伙人自身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相对独立的,企业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应直接针对的义务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人,也不能同时向二者一并主张。进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牵涉到合伙人连带责任的启动应根据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能力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当合伙企业“资可抵债”的情形下,则对其债务应以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并应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金、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法定的股权比例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不能清偿”指得是企业在“资不抵债”时所导致的责任能力瑕疵情形下的客观不能,而不是指企业未按约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迟延清偿现象。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清偿责任。之所以在合伙企业的正当运行期间不涉及投资人消极责任的启动,是由于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已经赋予了合伙企业以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虽然其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容否认。

第二、存在债权竞争时的分别优先权制度。当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自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应当遵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别向各自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跨过合伙企业而直接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涉诉。反之,合伙人的债务人也不得直接向合伙企业主张用该合伙人的股权份额进行清偿。

但是,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并存时可能产生两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竞争情形,尤其是在各自所对应的直接债务人的责任能力存在不足时这种冲突会更为严重。此时,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债权到底何者应当优先受偿?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分别优先权”规则。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相对于合伙人的债权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体系中享有优先权;合伙人的债权人相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合伙人的财产体系中享有优先权。一方优先权用尽后有剩余财产的,另一方享有补充求偿权。分别优先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由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商事主体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各自的债务产生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所致。

第三、对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的有条件禁限制度。当某第三人既是合伙人的债权人又是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来对其所负的合伙企业债务行使抵消权。但该债务系由为执行合伙事务或与合伙企业直接相关的事由而所产债务除外。也即,第三人抵消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是否与合伙企业直接相关这一条件的限制。否则,无条件地行使抵消权等于使其在合伙人处所享有的债权受到了全额清偿。这在该合伙人存在多个债权人且其偿债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对其他债权人会产生不公,同时也损害了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正当利益。

上述内容就是对合伙债务清偿基本制度的详细阐述,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合同企业的债务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通过今天小编的详细解答,相信大家对此都会有所了解。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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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清偿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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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偿合伙债务?
[律师回复] 一、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应当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合伙企业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1957年最高人民第1480号文件曾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1990年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该《解答》明确规定: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比例清偿。从债权人的角度讲,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分别得到满足并且合伙人还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合伙债务的前提条件下,合伙的债权人才能求偿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反,合伙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俱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的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合伙人共有财产还有剩余的条件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才能就该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主张求偿权。在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在合伙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来偿还债务;在合伙人的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贵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某个或某些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所欠货款或者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偿还所欠货款。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债务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三、合伙企业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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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基本制度
经济仲裁,指的其实是当经济纠纷发生时,可以一种较为和平地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方法,如果双方的当事人在已经签订了经济合同的情况之后,又发生了争议之时,在双方协商也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愿意主动将争议的问题交托给双方一致同意的第三方,由第三方根据相应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并且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约束力的有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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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伙债务怎么清偿
[律师回复]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三、合伙企业解散程序: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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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度的基本流程有哪些,合同制度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注重建立公司内部的,规范化公司内部的运作。故依据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能有效的管理公司。下面是小编为你编写的,请阅读下文。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二、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三、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四、的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五、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六、的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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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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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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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律师回复] 一、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应当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合伙企业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1957年最高人民第1480号文件曾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1990年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该《解答》明确规定: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比例清偿。从债权人的角度讲,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分别得到满足并且合伙人还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合伙债务的前提条件下,合伙的债权人才能求偿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反,合伙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俱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的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合伙人共有财产还有剩余的条件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才能就该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主张求偿权。在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在合伙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来偿还债务;在合伙人的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贵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合伙企业的某个或某些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所欠货款或者要求各合伙人共同偿还所欠货款。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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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个人合伙债务怎么办理,个人合伙债务清偿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清偿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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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基本工资制度:有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薪级工资等薪酬构成元素。具体的内容如下:在企业薪酬管理实践中,根据薪酬支付依据的不同,有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薪级工资等薪酬构成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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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合伙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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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及时,仲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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