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监督权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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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时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
消费者的监督权指的是什么?

我们作为消费者都享有消费权,消费权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权中主要包括了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安全权以及监督权,在这些权利中的监督权具体指的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有关消费者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对消费者来说,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可以说,消费者产生某种消费欲望,以及真正实施消费行为,是建立在对该商品和服务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花钱去进行一种自己一无所 知的消费,如到商店购买蛋糕,一般都得看看产地、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 ,这便是对商品的了解过程。此外,由于商品品种繁多,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 ,以及与该使用价值相应的特点,即便是同种类型的商品,还区分不同的产地、牌号和生产者,由此带来价格、质量等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且在服务领域中,也不断开发出新的项目,因此,消费者不得不对商品和服务作一定的了解,否则,无法作出消费选择。还有不同的性别、年龄、地区的消费者,在消费层次上有很大的不同,消费需求也不一样,如果在不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活动,则往往与消费者的本来愿望相去甚远,达不到真正追求的消费目的。上述因素表明,保证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是非常重要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 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消费者的监督权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消费者的监督,可以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经营水平,促使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根据本条规定,监督权可具体表现为:消费 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必须明确,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既可以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有关系,也可以毫无关系。消费者购买、使用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时当然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没有进行某种消费的也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另外,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应当是善意的。监督权和无理取闹、恶意诽谤有严格区别 ,消费者不能以行使权利为由做出违法的事情。 经营者的概念及其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有关消费者监督权的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于消费权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对消费权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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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存在问题编辑
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存在“变相用”的问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而基层办案部门普遍把这项措施作为破解“侦查时限瓶颈”难题的制胜法宝,大家都尝到了“甜头”,能用就用。可以说,出发点就错了。在这样错误的逻辑起点上,大用、特用、甚至变相用的问题就出现了。
这也是当前理论界持“废除”观点的专家、学者们比较关注的焦点问题,一种比较尖锐的批评声音是:侦查部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与拘留、逮捕相比,嫌疑人被讯问期间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有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了两条修改法律的建议: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本人或其家属有在当地选择租房的权利;二是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部门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应予规范,特别是禁止以谈话的方式变相讯问犯罪嫌疑人。
2.存在“刻意用”的问题
因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标准规定比较粗糙,办案部门为了达到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目的,存在“主观创造条件”的现象。
比如,在实际办案工作中,“50万元”的标准有很大弹性,这个数额究竟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侦查人员认为可能涉嫌贿赂的数额、还是最终侦查界定的数额,不够明确,这就为办案部门主观创造条件提供了机会。另外,为了达到“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的条件,检察机关还可能刻意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促成异地办案,进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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