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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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时间不同:1、确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的证据规则,使人们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2、确立使用传来证据须极为谨慎的证据规则。传来证据在经过中间环节时可能出现信息失真,因此对传来证据应格外慎重,需将它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后才能使用。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是最具有法律权威的,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他的关键作用,有时候传来证据的效用和原始证据也是一样的。那么,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下面,就跟着律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传来证据

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二、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三、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区别如下:

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般情况下,自己亲眼看到的是原始证据,听其他人说的则是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研究的出发点就在于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尽管立法上很少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作单独规定,还是有必要了解、研究诉讼证明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情况及其原理或技术。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

以上便是小编通过收集相关资料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具体区别,希望能够解决大家心中的疑惑,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的运用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实践中,原始证据在证明力上面是要比传来证据强一些的。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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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什么意思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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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据,就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那些些材料。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所谓原始证据,就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常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合同原件、现场物证等等,通常别认为比派生证据更可靠。
而传来证据则是指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手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
而这区分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主要看起来源。
这是对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支持。
一般而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为可靠,因此客观性更强,证明力相应也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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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哪些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是在理论上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
我国证据法上传来证据包容的证据面比较大,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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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丢失怎么办?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是第一手还是第二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般情况下,自己亲眼看到的是原始证据,听其他人说的则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研究的出发点就在于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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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显示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被普遍采用,中国和世界各国读承认传来证据的效力。
传闻证据是显示着遗留的野蛮愚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予承认,在中国仍在使用。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的。
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证据的保存方式。
如死尸,属于原始证据,尸体检验报告,属于传来证据。
受伤的身体,属原始证据,诊断证明,属传来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属于原始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属于传来证据。
垂危病人的陈述,属于原始证据,陈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传来证据。
被砸毁的汽车,原始证据,汽车的照片,传来证据。
被烧毁的房屋,原始证据,现场的照片,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证据保存的一种方式,传来证据便于向法庭出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来证据会逐渐增多。
开庭时应当尽量出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便在法庭出示(如尸体、汽车、被樵的保险柜、有毒的猪肉)或者不能在法庭出示时(如火灾现场、有撬痕的门窗、墙上喷溅的血迹),才可以以传来证据代替。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是法官和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证人所作的证词。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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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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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很少出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据警方的询问笔录定案。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
任何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法官判案依据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而不是依据检察官、辩护律师交叉询问取得的证言。法官拒收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是杜绝非法取证的最效有效手段。
保障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是法制的要求,我国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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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
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二、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
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就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甚至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从法律上承认了证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当然,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是否允许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权力赋予了法官,并且是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例外予以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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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
在司法活动中,并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只能说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大于传来证据。因为不管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它们的来源都必须合法。来源不明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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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形式不同,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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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区别在于:
1、原始凭证主要审核其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凭证本身是否完整、正确、及时。
2、记账凭证主要审核凭证的编制质量,包括内容是否真实、凭证本身填写的项目、科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具体说明
1、原始凭证是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是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审核原始凭证的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其审核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真实性。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作假。

2)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腐化等行为。

3)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

6)及时性。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凭证的填制日期。
2、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其审核内容主要是对记账凭证编制的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如下:(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规范。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6)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是否已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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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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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儿因为不服行政处罚结果,局部执行行政处罚,被起诉到法院拘传了,拘传证和据传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在很多情况下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才能查清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因此需要传被执行人到庭。如对于表面上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或单位,必须找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以便要求其说明情况。但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的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仅以传票传唤不足以使其到庭,要求执行人员总是登门“拜访”也不是办法,而且易于遭受围攻殴打等。法庭是专门用来查明案情的场所,是执法的特定场所,有其威严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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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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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24小时的起算时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时刻开始计算,不能单纯从调查询问的时间开始计算,应当把在途时间也计算在内。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区别在于:
1、原始凭证主要审核其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凭证本身是否完整、正确、及时。
2、记账凭证主要审核凭证的编制质量,包括内容是否真实、凭证本身填写的项目、科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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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实性。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作假。

2)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腐化等行为。

3)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

6)及时性。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凭证的填制日期。
2、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其审核内容主要是对记账凭证编制的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如下:(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规范。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6)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是否已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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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吗
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也不能认为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往往是直接证据,但不一定是原始证据(原始载体)。再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是原始证据,但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留下的,不一定是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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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区别之
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区别之
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区别之
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区别之
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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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区别在于:
1、原始凭证主要审核其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凭证本身是否完整、正确、及时。
2、记账凭证主要审核凭证的编制质量,包括内容是否真实、凭证本身填写的项目、科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具体说明
1、原始凭证是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是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审核原始凭证的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准确。其审核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真实性。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作假。

2)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腐化等行为。

3)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

6)及时性。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凭证的填制日期。
2、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其审核内容主要是对记账凭证编制的质量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如下:(
1)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2)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3)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4)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5)书写是否规范。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文字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6)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是否已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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