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李军律师
李军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57人
专家导读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化,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和大范围的内容,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推行。那么,律图小编在下文就和大家聊聊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 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市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1)二级医院补偿额度在5000元以上,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

(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医疗纠纷的评析

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性质;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25%

B段、1—2万元(包括2万元):20%

C段、2—5万元(包括5万元):15%

D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10%

E段、10万元以上:5%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5万元(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第十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0%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5%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0%

D段、10万元以上:15%

一、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额度在2—5万(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3个月,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分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半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第十七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三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5%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30%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5%

D段、10万元以上:20%

第十八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一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2%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7%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2%

D段、10万元以上:17%

第十九条 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30%。

第二十条 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辞退,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第二十一条 停聘、待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卫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大于5万元(指单起,下同)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

第二十三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医院分管院长扣除一年岗位津贴,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应辞职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应辞职,医院院长、分管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10%。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6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效益工资20%,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包括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评析,经查实每发现一起扣考核总分20分。

第二十七条 卫生局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并纳入个人档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纠纷信息来源;

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三、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五、医院的处理意见;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七、院科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

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小组或评析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果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市卫生局。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才是最好的制度。小编在上文推荐了丹阳市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作用。如还有其他疑问,小编建议登陆律图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9.7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7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4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6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5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4****86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7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6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6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5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5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8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丹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丹阳市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然后完成申请鉴定的程序。之后就是需要有医学会组织有关凝学专家,还有就是把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具体的事项来进行鉴定,最后出具鉴定的结果就可以了。
10w+浏览
医疗纠纷
丹阳市十级伤残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丹阳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丹阳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条例当中明确的规定是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或者是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来处理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揭阳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哪些?
揭阳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及辅助器械安装费等,揭阳市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经过工伤认定后,下面就是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保险待遇有很多费用,医疗费用应当是在定点医院产生的,在医保范围内使用药品产生的费用。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丹阳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29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揭阳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揭阳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揭阳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揭阳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丹阳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法律援助 >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