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驾的危害,和容易忽略不利于驾驶的日常药品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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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的服用后会出现共济失调,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明显延长,动作协调能力下降,从而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挂挡、方向盘的操作,俗称“手脚不听使唤”。1、感冒药 2、镇咳镇痛药 3、镇静催眠药物 4、抗生素 5、降压药6、降糖药 7、保健品。
药驾的危害,和容易忽略不利于驾驶的日常药品

人们常常知道喝酒后不要开车,酒驾的后果很多人也非常清楚。但常常忽视服用某些不利于驾驶的药物后,依然在道路上行驶。事实上,药驾的危害并不比酒驾小。今天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药驾的危害和关于不利于驾驶却又常常被忽略的药品分类。

一、什么是“药驾”?

所谓“药驾”,是指开车人服用了某些药物后驾车出行。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

二、药驾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这7大类药品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

这些药物,有的服用后可引起头晕、嗜睡、倦怠、大脑思维迟钝,使反应能力显著降低。

有的服用后会出现共济失调,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明显延长,动作协调能力下降,从而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挂挡、方向盘的操作,俗称“手脚不听使唤”。

有的服用后会造成视力、听力减退,注意力分散,不能正常接受灯光刺激反应,甚至不能正确分辨道路上的行驶线、斑马线、岔路口、红绿灯以及其他车辆和行人,极易导致判断失误。

还有的服用后导致兴奋不已、易激惹,往往会因情绪失控而酿成不安全事故等

国外一份有关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的调查表明,在用药后驾车的人群中,服用抗抑郁药物和镇静剂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率高达97%,用药后驾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比未服药、正常状态下开车的司机高出许多倍。国内一份资料显示,药后驾车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10%左右。

众所周知,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药后驾车危害最大的,我国对这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人是很难接触到的。而那些易得、含有某些影响驾驶成分的常用药却往往容易忽视。

三、和容易忽略不利于驾驶的日常药品

1、感冒药

常用感冒药中多含有抗组胺成分,它是人体内的一种活性物质,在过敏原的刺激下,机体释放出组(织)胺,造成种种过敏症状。抗组胺药,是用来抗过敏的。过敏药物除扑尔敏外,还有息斯敏、苯海拉明(苯那君、可他敏)等抑制中枢神经的药物也可引起嗜睡、上腹部不适等反应;富马酸酮替芬的嗜睡、反应迟钝、头晕、头痛、目眩、倦怠等反应明显;赛庚啶被不少人当做“助眠药”应用;茶苯海明(乘晕宁、晕海宁)是苯海拉明与茶碱复合物,可引起嗜睡、口干、调节紊乱、泪腺分泌减少、心动过速等不良反应。

2、镇咳镇痛药

a、可待因,是从罂粟属植物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天然阿片类生物碱,易于通过血脑屏障,具有镇咳、镇痛和镇静作用。含有可待因的止咳药会导致服用者视觉障碍和突然疲倦;有些止痛药还会引起感觉功能紊乱。

b、其他镇咳药,如“咳必清”、“咳快好”等,也是中枢性镇咳药,有致疲劳倦睡作用,可能影响到思维与操作的敏捷性。

c、其他镇痛药,有鸦片,吗啡、盐酸古碱等,作用于中枢神经,会产生幻觉,精神松怠,平衡感丧失等。

3、镇静催眠药物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广泛的抑制作用。如,安定、氯硝安定、佳静安定等苯二氮药物,该类药物也常用于抗焦虑药。 苯巴比妥,偶尔用于顽固性失眠,但醒后往往有疲倦和嗜睡等后遗效应,并且可持续多日,停药后短时间内也不宜驾车。 中药成分麻黄碱具有中枢兴奋作用,常见失眠、情绪不安、眩晕、头痛和心悸等不良反应症状,也应注意。

4、抗生素

长期使用链霉素,可出现头痛、眩晕、耳鸣,感到周围物体发生旋转性或波浪性运动,致使平衡失调。

5、降压药

降压药造成的问题是降压药选用不当。如,心得安、利血平、硝苯地平等,有引起嗜睡、头痛、眩晕和低血压反应等,不利于驾驶安全。再则,在服用降压药物的初期,机体处于适应调节阶段,较易出现低血压等不良反应,这时应慎重驾车。

6、降糖药

如果降糖药选用不当,或偶然因素引起的低血糖,也会影响驾车安全。因此,驾车时,要谨防出现药物性低血糖反应,如心悸、头晕、多汗、虚脱等。

7、保健品

人参、西洋参制剂有明显的抗疲劳作用,但大剂量长期使用时,容易出现欣快、烦躁不安、头痛,甚至意识混乱等神经系统症状。所以,驾驶人员在行车疲劳时应注意中途停车休息,而不要过分相信提神醒脑药物的功效

看完这篇文后,是否对药驾有了新的认知呢?是否清楚的知道药驾的危害了呢?在日常生活里,我们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既不不酒驾,也不要药驾,对生命负责。如果您在生活里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律图的平台上咨询我们团队的律师。我们团队时刻准备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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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如何计算各家公司却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犹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属例外,如投连险。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将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期满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期满利益”条款通常是捆绑在两全险上的,投保人需要弄清楚“期满利益”,是返还累积缴纳的保险费还是返还保额是有息返还还是无息返还等等。当然,如果是返还保额那就是最划算的,因为大部分投保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所以投保人在选择重大疾病险时需要先弄清“期满利益”条款。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的是如果超过保险费缴纳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保单持有者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做出理赔而保单持有者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了解一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条款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如何计算各家公司却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犹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属例外,如投连险。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将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期满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期满利益”条款通常是捆绑在两全险上的,投保人需要弄清楚“期满利益”,是返还累积缴纳的保险费还是返还保额是有息返还还是无息返还等等。当然,如果是返还保额那就是最划算的,因为大部分投保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所以投保人在选择重大疾病险时需要先弄清“期满利益”条款。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的是如果超过保险费缴纳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保单持有者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做出理赔而保单持有者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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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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