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什么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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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遵守原则有:使用原则、注册原则、混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什么原则

普通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获得了商标权后,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那么大家知道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呢?而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什么原则?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

(5)应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未经注册,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什么原则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三、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在取得商标权的时候应当遵循三方面的原则,包括混合原则、注册原则以及使用原则。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同时律图小编还为大家提供了商标权取得的条件和方式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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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准自首的处罚只规定“以自首论”,却不加以区别对待,势必混淆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之间所固有的区别和更深层次的内涵,从而影响到刑法原则和精神的正确贯彻执行。因而,对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应当区别于一般自首。从原则层面讲,在同等条件下,对一般自首的处罚要轻于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反之,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要重于对一般自首的处罚。
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对于不属于特别自首但符合准自首的,应当按照准自首进行处理。从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和刑事处罚的社会、法律效果考虑,如果只有单纯的视为自首的情形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般自首行为,则不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当然,现行刑法分则对特别自首犯的处罚规定,即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和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则属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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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检制,即自捡、交接检、专检。自检:每道工序完成后,工长应组织作业层(外施工班组)进行自检,按照质量标准对实物质量进行观感和实测检查,符合要求后送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评定。交接检:前后工序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包括质量、工序完成后清理以及成品保护等项内容。交接检应由工长组织,必要时请质量检查员、技术员等有关人员参加。专检:专职质量检查员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每个验收批的质量进行评定,确定实物质量确实达到预控指标要求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例行检查制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顿及清退等措施。

2)样板制项目经理部应贯彻样板引路的方针,对主要分项要先做分项样板,装修期间还要制作样板间和样板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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