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争夺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孙旭权律师
孙旭权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690人
专家导读 守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的需要。作为法人公司所负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

离婚股权争夺原则有哪些

出资投资公司的,往往会获得一定的股权,而这部分股权也就可以为所有人带来不少的收益。因此,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关于公司股权的争夺同样也是比较激烈的。那么在离婚股权争夺的过程中有哪些原则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守法原则

公司法》、《证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必要的,这是为了保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利益的需要。作为法人公司所负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公司财产形式之一的股权不得随便转让。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也是如此,同样要受到来自证券法律法规对其在流通方面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对股权转让作了一些规定,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内部股如发起人股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职工所持本公司的股票的转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或者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的方式来实现股票的分配。采取上述几种方式对所持股票进行分割时,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或有市场交易价外,需对转让股票的价格进行评估。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等事项。

(二)协商原则

对离婚案件而言协商调解是必经程序,这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两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转让份额、转让价格是否达成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这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前在社会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后的一种最好的选择。

因为,在目前条件下,似乎还不能找到一个比协商更好的方法来对这种财产分割加以确定。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如果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方享有,而给对方补偿,不但对股东方是一种压力也可能造成其履行不能,同样对非股东一方来说,则是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被剥夺或丧失。

(三)限制干预原则

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硬性剥夺。话虽如此,但在现行的公司法律中,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不允许法院强力判令身为股东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价款,这的确是保护了股东配偶选择加入公司的权利,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认可仍是无济于事,最后还是导致股权无法取得,只不过是变相从其他股东那里取得补偿,从某种程度上更无法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成稳定。

法律规定的交叉引起的这种局限性注定对于婚姻案件中非股东一方共有权保护不足。也因为这种天生的不足,所以,离婚案件股权分割,是适用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作为裁判方的法院更应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而不宜过多干预。

(四)公平、公正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上法院应本着体现正义的理念来处理。因为,从离婚的制度上来看,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分割,而是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补偿问题。所以,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当然,如果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那么应该说这种分割方案也是在符合双方所认同的公平基础上做出的,此时,法院也就无需再以公平公正的理由加以干涉了。如此做法是考虑到,在实际无过错离婚理由的制度下,为了鼓励夫妻为提高整个家庭的利益做出牺牲,应该把这些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作为婚内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

夫妻离婚争夺公司股权的时候,需要先考虑公司章程中对该股权有没有特殊规定,比如,不允许外人获得公司股权,那么此时就只能作价赎买夫妻一方手里分得的股权。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千字,阅读时间约1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股权争夺原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8****0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1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8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6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7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4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7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0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4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6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3****76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8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6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离婚争夺儿子抚养权原则是什么?
离婚一般发生的问题都是在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的纠纷上面,对于抚养权有两种方式,协议或者是去法院打官司。对于去法院打官司肯定是需要争夺抚养权。争夺抚养权的原则在孩子两周岁的时候是母亲抚养,但是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可以抚养,但是需要看双方的抚养能力还有子女的意愿来确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想问一下针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哺乳期内"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未成年子女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我的一个表姑,她去年就离婚了,当时孩子判给了对方,现在我表姑准备起诉法院要回抚养权,我想帮忙给问一下离婚在怎么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判决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原则都有哪些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夫妻离婚导致家庭破碎,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所以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就成了离婚时孩子抚养问题的关键。2、哺乳期内孩子归女方的原则。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丈夫在外面有一份比较好的工作,但是他嫌弃带我出去丢他的面子,所以现在他就想要和我离婚。离婚是可以的,但是我要孩子的抚养权,协议离婚第三方争夺孩子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会遵从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女方争夺抚养权可以怎样争夺?
如果小孩是在两周岁以下那么女方自然而然就想有小孩的抚养权,但如果孩子已经两周岁以上,女方想要争夺抚养权,可以从小孩的未来生活条件谈起,给法院证明小孩跟着女方成长,是更适合小孩的身心健康发展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是多个股东合伙的公司,如今公司需要变更法人需要作出重大表决,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的表决原则是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在资合性的现代公司,股东依出资额享有权益,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平等、资本民主原则,而非现代人合性的民主社会中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17世纪初,英国东印度公司实行了股东大会制度,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对于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负相应的有限责任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国公司法普遍确立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一股一票,资本多数通过。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30条又强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换言之,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与其股份数同样数额的表决权,这就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一股一权,多数通过。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不是指每个股东享有同样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等额的出资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是股东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的数量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么争夺宝宝抚养权 抚养权如何争夺
证明由己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4、有表达能力子女的意见相当重要。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股权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持股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持股会的所有会员。 二.职工持股标准管理 持股会会员按岗位和职务,规定其持股量。 各级持股标准为: (1)工人 万股至 万股; 一般职员 万股至 万股; 中级职员 万股至 万股; 高级职员` 万股至` 万股; 公司领导 万股至` 万股。 持股会可以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调整职工持股标准。 三.初始认购 凡属认购范围的职工,均有权认购规定额度的持股会股权。 职工入股需填写入股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缴纳股金,办理入股手续。 职工入股额应达到要求所持股标准的下限。 持股会会员应占全公司应入股人数的 %以上。 四.凭证管理 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不印制股票,出资证明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证号、出资证明证号; (2)发证明日期和注意事项; (3)理事长签章。 出资证明不得载明会员的出资额。 2.出资证明不得涂改,应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或遗失,应及时与持股会、理事会联系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出资证明不得在社会上流通。 3.公司向会员发放职工股份凭证,内部职工股份凭证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内部职工股股份总额和出资日期; (5)内部职工股出资证明编号、核发日期; (6)董事长签章。 4.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5.持股会建立会员持股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公司特定股份的依据。会员持股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证号;住所、出资证明号; (2)持有股份总数、股份分类及份额、会员出资金额; (3)股份变动记录; (4)理事长、会员、经手人签章。 6.会员使用出资证明,并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工作证,可以查阅会员自身持股档案,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分红、退股手续。 五.股份持有限制条件 1.持股会会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 年(如3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新人员,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持有(认购或受让)公司股权。新进职工在本公司服务 年方能持有,持有途径为: (1)在持股会增资扩股时; (2)其他职工转让股份时; (3)持股会尚未募足的额度内。 3.对公司晋升或降级人员,其须通过买进或卖出部分股权,以达到相应的不同级别持股标准。 4.职工入股后一律不得退股,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1)死亡; (2)退休; (3)辞职; (4)除名; (5)辞职; (6)调动; 5.职工股份没有继承权,职工之间不能相互赠予。公司因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持股会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而可根据有关法律,在公众股10%额度内另购内部职工股,按规定上市交易。 六.股权交易管理 1.股权交易的供方。 (1)特殊的退股; (2)因增资扩股的份额; (3)尚未募足的额度和结存股份; (4)因降级需减持股份; (5)转配股。 2.股权交易的需方。 (1)公司新人员所需; (2)因晋级需增持股份; (3)配股。 3.交易管理机构。由持股理事会负责股权交易管理。 4.交易规则。 (1)交易的价格。以交易时每股净资产为基准价格。 (2)交易时间。 a.可采取定期交易(每年定期几次); b.不定期交易,当供需双方积累股份金额达到某个标准时,交易1次; c.随时交易,每当有交易要求时就进行交易活动。 持股会可采取其中某种方式。 (3)交易撮合规则。 a.按申请的职工职位高低优先; b.按申请交易的时间优先; c.按申请交易的价格高低优先; d.按申请交易量大小优先; e.按交易的原因重要性排序。 通过组合 a~ (5) e生成撮合操作细则,进行交易。 5 .交易费用。 对股份交易成交的双方按成交金额各征收 ‰的手续费。 6.股份不能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的交易结果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负。扰乱持股秩序的,取消持股资格;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送配股管理 1.持股会可以因公司公积金转成注册资本而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持股会按职工持股份额同比例放大其持股量,在职工持股名册记录。 2.持股大会可以用其相应的分红基金购买其他股份而扩大持股比例。各会员同比例放大其持股量,在职工持股名册记录。 3.公司增资扩股,要求持股会配股时,会员可以放弃配股权,该配股权可在公司内有偿转让交易。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持股会理事会解释。 2.本办法经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正案亦需会员大会通过。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3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原则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按照规的程序,以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离婚股权争夺原则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