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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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权,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4、和29条的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来说: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怎么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很多医疗纠纷的当事人都会因为最后的赔偿问题而闹上法院,但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个。接下来,律图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权,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4、和29条的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来说: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医疗单位设在外地的分部、医疗点,若该分部、医疗点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书,由分部、医疗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分部、医疗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由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军队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现有法律医疗损害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定。

对游医或因差错事故而逃逸的个体行医者,由游医、逃逸个体行医者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联合办医或协助办医的,由发生差错事故的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个体行医者,由个体诊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管辖,先受理立案的人民法院为实际管辖法院。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是不排除根据当地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标的额而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况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而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医患之间只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然而,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医疗损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可见,在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该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因此,只有当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仅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如果当患者选择违约作为诉因,即以医疗机构违约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可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否则,如果不分情况只要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就简单地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仅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当然也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好起诉的法院,同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不知道该如何打官司的话,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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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管辖。当一方到没有管辖权的后,另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以离婚后提起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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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损害赔偿
1、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
离婚纠纷案由本身包括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离婚的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在此情况下适用的是“离婚纠纷”案由。
2、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
在登记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才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则无法适用“离婚纠纷”这一案由。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在“离婚纠纷”案由之外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为的第案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人民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对此,最髙人民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髙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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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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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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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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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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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管辖,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如何管辖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如何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地有: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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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的管辖确定是怎样的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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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 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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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的管辖确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医疗诉讼的管辖由医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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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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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的,应作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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