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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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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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写清上诉人的具体情况,写出相关案件情况,写出上诉请求,以及提出该请求的相关事实与原因。写出相关法院,文末署名。

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

对于抢劫,很多国家都将其定义为犯罪,在我国更是对于抢劫犯罪有明确的法律惩处制度。对于抢劫罪,法律的量刑有两个判定条件,而对于抢劫犯罪的行为人来说,一份抢劫罪的上诉状也是必不可少的,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份抢劫罪的上诉状范文。

抢劫罪上诉状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模版,法律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公平的,它不放过一个违法犯纪的人,也不会冤枉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希望这份范文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的知识,可以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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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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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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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抢劫案一审已经结束了,但是当事人对于这个结果不满意,要去上诉,那么这个二审抢劫案上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下面是二审抢劫案上诉状的范文: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兄弟因为抢劫罪被拘役了,准备申请上诉了,所以想了解一下抢劫犯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抢劫犯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如下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最近邻居的儿子因为抢劫罪被告上法庭,我想问下有没有抢劫罪刑事上诉状范文可以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抢劫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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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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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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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遭到了抢劫,现在犯人已经抓到了,有谁可以提供一下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
你好,律师,我的弟弟因为被抢劫别人的钱财还受了伤,嫌疑人然后被监控拍到被抓了,我们想要起诉他,我想请问下有没有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二、在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时的注意事项
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这是拟制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公诉意见书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能深刻地
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
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
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6、法理论证,可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也可从法律理论上予以论证。
7、论辩灵活。语言口语化,通俗易懂。
三、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以上便是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如果涉嫌构成抢劫罪,并且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我有个朋友一天无所事事,经常抢劫居民钱财被人报警,公安人员抓获拘留了,现在我想寻求一份关于抢劫罪辩护意见书范文内容。请相关人员为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受区人民法院指定和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刘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刘力华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具体体现在①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父亲生病无钱治疗,是为生计所迫,与用于生活挥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
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
③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
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
本案暴力程度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要轻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枪、刀,对被告人仅造成了皮外伤。
5、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
被告人母亲在其两岁时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自己在14时就辍学在外打工,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在父亲又瘫痪在床,无钱治病。19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大多数同龄人在这时仍是学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与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离。
另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没有赔偿的实际行为,但其父亲及本人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同时被告人未能赔偿的原因是其家庭确实一贫如洗无法赔偿,其与那种有钱不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处罚情节
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具体理由同上。
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
(一)本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
1、被告人属于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本案在确定宣告刑应当考虑的因数
1、被告家庭状况特殊
被告家庭的特殊情况如上已做了叙述,不在赘述。
2、同案同判的原则
根据辩护人收集的案例(1)高新区法院案例:【案号:(2009)高新刑初字第122号】刘强、李明树抢劫案。两被告骗乘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采用殴打威胁方式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抢劫未遂。法院对两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红军抢劫案,被告具有犯罪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金牛区人民法院案例【案号:(2010)金牛刑初字第40号】被告具有抢劫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较为适宜。
五、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
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果对被告科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使被告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维持生命的唯一经济依靠。这样的局面无论如何都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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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起诉书范文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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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的儿子因为缺钱,一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问谁有抢劫罪悔过书范文让他们参考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以下是我提供的抢劫罪悔过书范文。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抢劫了受害人。
事情的经过:本人**与***在火锅城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我见财起意 人***和***抢劫了受害人。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过后并与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承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虽然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在公检法取保候审期间,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我深感惭愧。 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事情发生没有冷静的思考就盲 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在抢劫了。 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综上,恳请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能从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判处本人较轻的处罚,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吸取教训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悔二〇一四年***月***日 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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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还是高中生,但是他把别人的钱偷了别人就直接把她送在公安局里面,他家里面人帮他请了律师,抢劫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是啥,抢劫罪辩护词范文 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王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中,事务所接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所律师韩韫、王松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并维护被告人王某某合法权益的原则,发表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抢劫罪罪名不持异议,仅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出生于1999年7月12日,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2014年9月23日,显然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相继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前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精神。以上就是关于共同犯罪抢劫罪的辩护词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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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的刑事起诉书格式范文怎么写?
首先就是要写明起诉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重要介绍起诉的事情原因,最后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写的申请书作出决定,然后在等待法院开庭,在开庭做出相关指正,以此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罪名,最后等待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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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单位之前有个同事他因为抢劫罪,被判出了两年有期徒刑。后来他上诉,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我想请问一下什么叫做刑事抗诉呢?那是能不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份抢劫罪二审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啊?
[律师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 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 “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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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写抢劫罪公诉词,但不知该怎么写,咨询抢劫罪公诉词应该怎么写,有什么范文?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周某近亲属陶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张仕龙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涉嫌抢劫、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罪轻情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缺乏抢劫的主观故意和抢劫的客观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具体辩护意思如下:

(一)、辩护人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发表辩护意思: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行为,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予以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要件看,上诉人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从庭审过程来看,2012年4月12日凌晨在砚山抢劫轮胎的时候,周某并没有在现场,没有具体参与到抢劫行为中来,事先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预谋,没有其他抢劫的协助行为,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事实,不具有务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二、从主观要件分析,被告人周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不能以抢劫来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定义,共同犯罪指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
(一)犯罪主体:必须有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且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各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的犯罪客体(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各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周某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依不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事先没有与其他被告人有预谋抢劫的犯意。黎某当时邀约周某时是说要租他的车到砚山拉货,并没有说去干什么,当时他答应黎福时完全是居于租赁汽车的法律关系。
其次、案发时周某没有在明知他人抢劫仍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周某在案发时听从租车人的调遣,按照租车人的安排行事,这是居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人行为,不能因此就认定周某参与了抢劫。再次、被告人周某是在事后才知道其他人实施抢劫行为,这时他人的抢劫行为已经终了,周某根本就没有所谓与老其协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存在明知他人去抢劫仍予以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说法,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主要表现在:

一、对于周某在侦察机关关于其知道他人来抢劫的供述,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其有罪的证据。因为本案发生的时间在2012年4月12日,而侦察机关作笔录的时间是在2012年5月9日。据周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他是在其他人抢轮胎返回广西的路上知道抢劫的事实的。所以当公安机关对他作笔录时,他在笔录中才会承认他主观上知晓他人抢劫的事实,但他的笔录只能证实他在公安机关作笔录时知道他人抢劫,但并不能证明案发之时或者之前他知道他人抢劫的事实。其
二、其他被告人关于周某知道他们来抢劫的供述也不能作为证实周某知道其他人抢劫的证据使用。因为其他两个同案犯被告人的供述都是他们的主观推测,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观猜想不是能作为定案依据。其
三、本案被告人周某没有参与了分赃行为,他收取的三千元人民币系黎某支付给他的租车费,如果要是他具体参与抢劫行为,从其他人所分得钱财的金额来看,如果周某参与到抢劫中来,就不会才拿到区区三千元;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某有罪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轻处罚。
依据侦察机对被告人周某所作笔录来看,被告人周某的合同诈骗行为是在侦察机关还没有掌握之前,主动如实向侦察机关交代的,而合同诈骗罪与抢劫罪又不是同一罪名,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关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各罪行行,以自首论的规定。被告人周某对于合同诈骗罪供述应构成自首,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将赃物追缴并退回受害人手中,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诈骗的财物数额11万余元,其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没有其它严重和恶劣的情节。被告周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赃物信息和动向,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物赃款,并退回给受害人,其诈骗所得6万元现金交给侦察机关,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对于其合同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合同诈骗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自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予与配合,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行为,也没有明天他人实施抢劫仍予提供帮助的主观主意,依法不应构成抢劫罪,应无罪判决。对于其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望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法庭与予考虑。谢谢。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以上是抢劫罪公诉词的范本
关于抢劫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有可以参考的吗?因为一个朋友要去处理相关的事情,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亲属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且研究了济南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济公槐预诉字(2009)323号起诉书。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杨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如何对本案定性,不应仅仅依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证据,庭审情况综合来看,否则法庭庭审就失去了意义。飞车抢夺定性为抢劫关键在有没有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夺取被害人财物,庭审中,两被告人都不予认可公诉人指控的抢夺行为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尽管最后另一被告人杨某某最后认可了抢夺行为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但从他的认可的过程来看,也可以说不得不认可了这一说法。但从他庭审中“整个抢夺行为在
2、3秒中完成的”的回答可以看到事情的真实情况。杨某作为抢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最清楚事情的真相,相反杨某某没有亲力亲为。这里我们应当依据杨某的回答来对案件定性。所谓飞车抢夺,在被害人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一夺而过,整个过程都是在
1、2秒间完成,不可能有强拉硬拽的相持过程,相反就不符合飞车抢夺的客观规律。当然在抢夺过程中,可能会有被害人下意识的反抗行为,如果依据这点把所有的抢夺行为都定性为抢劫,那“抢夺”这一罪名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所有的抢夺行为都应定性为抢劫。
2、被害人母某的两次询问笔录存在着矛盾之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在2009年9月6日询问笔录中:“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男的伸出右手猛拽我挂在电动车左侧车把上的皮包,我意识到他要抢我的包,我就使劲拽着包的提带,不让他抢”而在2010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却是:“我的包带比较长,突然感到有人用手拽住了我的包带下方,这时我的电动车仍缓慢行驶,我下意识的用左手拽了一下。摁住了搭在车把上的手提包包带。”一个使劲摁住不让抢,一个是下意识的拽了一下,互相矛盾。2009年9月6日的笔录:“抢我包的衣着我记得,我还看到抢我包的人的侧面了,我可以辨认的出来”我们知道辨认嫌疑人是依据正面照片,我们不得不怀疑被害人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违背客观规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母某说看得清楚两被告人的面貌,作为抢夺事件中的被害人,当时正打电话,被告人从后面追来,一把抢过东西,飞驰而过,在当时情形下,被害人惊慌失措,不可能看清楚被告人的外貌。更何况在深夜零时左右?
4、受害人的辨认笔录也同样违背客观规律,在庭审中,两被告人都说到:当时看到的是被害人的背面,没有看清楚被害人的面貌。在当时情况,被告人抢包一夺而过,时间短暂,再加上被告人心虚害怕,没有时间也不可能看清被害人的面目。这里我们认为同辨认笔录同样有失真实,和客观规律相违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首先杨某具有自首情节
1、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当时抢包行为已实施完毕,没有被害人指认,公安巡警也是因为两被告人形迹可疑才让被告人停下询问的。而杨某到公安机关(适用的传唤手续而非强制措施详见 2009年9月6日的询问笔录后就主动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这时杨某才在传唤阶段。这里杨某应视为自首。
2、杨某不仅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同案犯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杨某提供的信息才到杨某某的家中,这促使了杨某某几天后的自首行为。这虽然构不成立功但希望法庭酌情考虑杨某在杨某某自首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从轻量刑。
三、本案法律程序上有诸多违法之处
程序违法导致实体的错误,程序合法才能做到实体的公正。本案法律程序上有以下违法之处。第
一: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超期传唤,从2009年9月5号23时50分到9月6号18时10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不能超过12小时的规定。第
二:本案被告人的拘留时间是在2009年9月6号,而逮捕时间是在2009年10月13号。被告人杨某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此处使用最长的逮捕期限存在严重违法。
四、讯问笔录内容不全
公诉人在庭审中,屡次提到被告人的四次讯问笔录,但在庭审中,我们只看到一次,我们不仅要问为何我们看不到其他几份讯问笔录?其他笔录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仅依据一份讯问笔录
这样会影响我们对案件整体、全面的把握。
五、被告人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其认罪态度
本案中,杨某到庭后,实事求是的交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被公诉人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杨某只是实事求是的交代案情,对案件性质做了辩解,这恰恰说明他对法律的尊重,对案件事实的尊重。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对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到对他认罪态度的认定。
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的提议是杨某某,杨某只是酒后一时意气用事,跟随实施了错误的抢夺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员伤亡,财产也及时的返还到被害人手中,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这里希望法庭酌情减轻对杨某的处罚。
七、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之前一直老实本分,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热爱公益事业。富有爱心,从他的义务献血行为就说明这点。这次走上犯罪道路,也是酒后一念之差,受他人唆使。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希望法庭给他次机会。
八、本案被告人的妻子刘某患有重度白血病,已病入膏肓,生命垂危。患者最大的愿望就是在生命的最后时间里能和被告人度过。“法不外乎人情”希望法庭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被告人杨某的量刑。成全一位无辜患者的遗愿。
九、法律的作用惩罚犯罪,但更重要的是教育为主,宽严相济。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已羁押半年之久,已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吸取了教训。希望法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抢夺。而此次的抢夺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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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抢劫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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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抢劫被抓,还被查出以前也抢劫过别人,但他都是别人教唆的,他自己不想的,现在家里人在帮他做辩护,想问一下有没有多次抢劫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多次抢劫罪辩护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刘某抢劫罪一案,是 法院指定,受 指派,由我 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 , 本案被告人刘某抢劫罪 名成立 , 但是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刘某出生于 1994年 4月 24日,在 2011年 3月 的五次犯案中,年仅 17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刘某适用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供述一 致,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试 行 )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 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 采纳。
2、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 全,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 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 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 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因此, 特请求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 判处被告人刘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系未成年人,初犯,主观 恶性较小,并具有良好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具备法 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 轻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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