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起诉书范文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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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罪起诉书范文应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抢劫罪起诉书范文该怎么写

抢劫犯罪属于法定的公诉案件,因此一般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因此抢劫罪起诉书也就是法律中的抢劫罪公诉词。不过这个起诉状该如何写呢?律图小编带来抢劫罪起诉书范文一份,供你参考。

一、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二、在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时的注意事项

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这是拟制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公诉意见书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能深刻地

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

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

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6、法理论证,可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也可从法律理论上予以论证。

7、论辩灵活。语言口语化,通俗易懂。

三、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如果涉嫌构成抢劫罪,并且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此时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辩护,因为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如果有律师帮助的话,或许可以争取宽大处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抢劫罪起诉书范文,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宜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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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弟弟因为被抢劫别人的钱财还受了伤,嫌疑人然后被监控拍到被抓了,我们想要起诉他,我想请问下有没有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二、在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时的注意事项
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这是拟制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公诉意见书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能深刻地
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
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
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6、法理论证,可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也可从法律理论上予以论证。
7、论辩灵活。语言口语化,通俗易懂。
三、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以上便是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如果涉嫌构成抢劫罪,并且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我有个朋友一天无所事事,经常抢劫居民钱财被人报警,公安人员抓获拘留了,现在我想寻求一份关于抢劫罪辩护意见书范文内容。请相关人员为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受区人民法院指定和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刘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刘力华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具体体现在①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父亲生病无钱治疗,是为生计所迫,与用于生活挥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
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
③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
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
本案暴力程度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要轻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枪、刀,对被告人仅造成了皮外伤。
5、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
被告人母亲在其两岁时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自己在14时就辍学在外打工,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在父亲又瘫痪在床,无钱治病。19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大多数同龄人在这时仍是学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与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离。
另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没有赔偿的实际行为,但其父亲及本人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同时被告人未能赔偿的原因是其家庭确实一贫如洗无法赔偿,其与那种有钱不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处罚情节
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具体理由同上。
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
(一)本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
1、被告人属于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本案在确定宣告刑应当考虑的因数
1、被告家庭状况特殊
被告家庭的特殊情况如上已做了叙述,不在赘述。
2、同案同判的原则
根据辩护人收集的案例(1)高新区法院案例:【案号:(2009)高新刑初字第122号】刘强、李明树抢劫案。两被告骗乘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采用殴打威胁方式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抢劫未遂。法院对两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红军抢劫案,被告具有犯罪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金牛区人民法院案例【案号:(2010)金牛刑初字第40号】被告具有抢劫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较为适宜。
五、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
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果对被告科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使被告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维持生命的唯一经济依靠。这样的局面无论如何都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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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出生于1999年7月12日,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2014年9月23日,显然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相继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前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精神。以上就是关于共同犯罪抢劫罪的辩护词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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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写清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个人具体信息,写出上诉人因何缘故提出上诉。陈述清楚事实和理由,最后表明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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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写抢劫罪公诉词,但不知该怎么写,咨询抢劫罪公诉词应该怎么写,有什么范文?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周某近亲属陶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张仕龙律师担任被告人周某涉嫌抢劫、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罪轻情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缺乏抢劫的主观故意和抢劫的客观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具体辩护意思如下:

(一)、辩护人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发表辩护意思: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行为,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予以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要件看,上诉人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从庭审过程来看,2012年4月12日凌晨在砚山抢劫轮胎的时候,周某并没有在现场,没有具体参与到抢劫行为中来,事先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预谋,没有其他抢劫的协助行为,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事实,不具有务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二、从主观要件分析,被告人周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不能以抢劫来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定义,共同犯罪指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
(一)犯罪主体:必须有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且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各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的犯罪客体(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各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周某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依不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事先没有与其他被告人有预谋抢劫的犯意。黎某当时邀约周某时是说要租他的车到砚山拉货,并没有说去干什么,当时他答应黎福时完全是居于租赁汽车的法律关系。
其次、案发时周某没有在明知他人抢劫仍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周某在案发时听从租车人的调遣,按照租车人的安排行事,这是居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人行为,不能因此就认定周某参与了抢劫。再次、被告人周某是在事后才知道其他人实施抢劫行为,这时他人的抢劫行为已经终了,周某根本就没有所谓与老其协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存在明知他人去抢劫仍予以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说法,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主要表现在:

一、对于周某在侦察机关关于其知道他人来抢劫的供述,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其有罪的证据。因为本案发生的时间在2012年4月12日,而侦察机关作笔录的时间是在2012年5月9日。据周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他是在其他人抢轮胎返回广西的路上知道抢劫的事实的。所以当公安机关对他作笔录时,他在笔录中才会承认他主观上知晓他人抢劫的事实,但他的笔录只能证实他在公安机关作笔录时知道他人抢劫,但并不能证明案发之时或者之前他知道他人抢劫的事实。其
二、其他被告人关于周某知道他们来抢劫的供述也不能作为证实周某知道其他人抢劫的证据使用。因为其他两个同案犯被告人的供述都是他们的主观推测,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观猜想不是能作为定案依据。其
三、本案被告人周某没有参与了分赃行为,他收取的三千元人民币系黎某支付给他的租车费,如果要是他具体参与抢劫行为,从其他人所分得钱财的金额来看,如果周某参与到抢劫中来,就不会才拿到区区三千元;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周某有罪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轻处罚。
依据侦察机对被告人周某所作笔录来看,被告人周某的合同诈骗行为是在侦察机关还没有掌握之前,主动如实向侦察机关交代的,而合同诈骗罪与抢劫罪又不是同一罪名,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关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各罪行行,以自首论的规定。被告人周某对于合同诈骗罪供述应构成自首,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将赃物追缴并退回受害人手中,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诈骗的财物数额11万余元,其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没有其它严重和恶劣的情节。被告周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赃物信息和动向,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物赃款,并退回给受害人,其诈骗所得6万元现金交给侦察机关,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对于其合同诈骗行为供认不讳,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合同诈骗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自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予与配合,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行为,也没有明天他人实施抢劫仍予提供帮助的主观主意,依法不应构成抢劫罪,应无罪判决。对于其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望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法庭与予考虑。谢谢。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某某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以上是抢劫罪公诉词的范本
我们单位之前有个同事他因为抢劫罪,被判出了两年有期徒刑。后来他上诉,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我想请问一下什么叫做刑事抗诉呢?那是能不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份抢劫罪二审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啊?
[律师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法刑字第74号判决,对被告人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 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 “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
××市××区人民检察院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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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的刑事起诉书格式范文怎么写?
首先就是要写明起诉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重要介绍起诉的事情原因,最后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写的申请书作出决定,然后在等待法院开庭,在开庭做出相关指正,以此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罪名,最后等待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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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下班回家被抢劫,对方已被逮捕,请问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具体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本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案 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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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兄弟因为抢劫罪被拘役了,准备申请上诉了,所以想了解一下抢劫犯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抢劫犯上诉状的具体范文如下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你好律师,我朋友前段时间因为抢劫罪被警察抓起来了,找了律师帮忙辩护,但是不知道抢劫罪律师意见书要怎么写,你们知道吗
[律师回复] 贵安新区公安局:
我们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接受朱某国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朱某国本人的同意,担任朱某国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朱某国,依法为朱某国提供法律帮助,并听取了朱某国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的陈述。根据朱某国的陈述,他与四川遂宁县驾驶员刘某是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朱某国在刘某的坚持下,为息事宁人,自愿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1200元,后朱某国的舅子吴某武、儿子朱某军先后赶到,后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敲诈,对朱某国与刘某原先达成的赔偿意见不服,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斗殴。殴打过程中,刘某受轻微伤。在双方的争执中,与刘某一起的另一驾驶员见状担心事情恶化,将朱某国支付的1200元赔偿款返还给朱某军。
刘某受伤后,入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刘某住院期间,朱某国家属对其进行了精心护理,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费等。刘某于2013年8月8日返回四川遂宁。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安案件。在案发的前一阶段,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争议,经协商朱某国赔偿刘某1200元。吴某武、朱某军来到后,对赔偿数额反悔。这完全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民事赔偿争议;在后一阶段,双方因对赔偿问题再次发生争议并导致斗殴,致刘军轻微伤。其性质转化为治安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朱某国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朱某国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从本案来看,1200元钱本来就是朱某国的,虽然陪给了刘军后又反悔,也只是对赔偿协议的反悔。并不意味着他要想非法占有刘军的财物;
其次,朱某国客观上不是因非法占有刘某财物而使用暴力。本案中,朱某国一方虽然使用了暴力,但这是双方因赔偿发生争执以后,由于语言上发生冲突,升级为斗殴,而不是为非法占有刘某的财物而使用暴力;
综上,辩护人认为,朱某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需要声明的是,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无法查阅有关材料,以上观点,其事实根据的来源为朱某国的陈述。恳请侦查机关详查,真如朱某国本人所述,则其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刘某财物目的,客观上个人没有实施抢劫刘某财物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既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此,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以上法律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
此致
贵州省贵安新区公安局
辩护人: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以上是抢劫罪律师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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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
写清上诉人的具体情况,写出相关案件情况,写出上诉请求,以及提出该请求的相关事实与原因。写出相关法院,文末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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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爸爸在检察机关上班,今天回家他说有有关共同犯罪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不知道哪位律师可以提供2018年湖南共同抢劫罪判决书范文,谢谢
[律师回复]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3月3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湖南省龙山县看守所,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桥南开发区某某制衣厂西侧草坪上,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中天手机1部及现金35元,共计价值530元。
  2.2008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桥南开发区某某制衣厂西侧小路上,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阮某、王某丙的天时达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及现金300元,共计价值1143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阮某、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抢劫所得尚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这个就是共同犯罪刑事判决书范文。
领居因为下岗自己孩子又生重病, 没钱治病一时想不开就去抢劫了, 像这样的抢劫罪不知道能否申请轻判的, 抢劫罪轻罪辩护意见怎么写写好, 有没有范文可以参考的, 请教一下!
[律师回复]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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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先生/女士: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谢谢您多年来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我公司的________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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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堂弟为来赚取钱财,就参与入室抢劫了,从别人家中给抢劫到三万块了,钱已经用在花销上了,后来被抓要审查起诉的,对于抢劫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怎样写?
[律师回复] 一些案件在审查处理中,会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下文就是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公安分局: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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