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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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其中资不抵债是独立破产的唯一事由
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什么?

一、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

在我挂现行法律中,独立破产的事由只能是不能清偿和资不抵债。

二、内资公司清算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进行清算);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院裁决解散的(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董事会决议解散(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出席会议的一致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五、外资企业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阅读完以上小编提供的资料,大家可以了解到清算中公司的独立破产事由是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其中资不抵债是独立破产的唯一事由。同时大家还可以了解到,内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的破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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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时只个人独资企业,如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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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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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立企业清算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哪些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所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清算方式。 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和投资人的义务和惩戒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程序 (1)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程序。 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⑦税款; ⑤其他债务。 (3)用于清偿的财产来源及顺序。 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⑨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责任消灭制度。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5)注销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独立账号,独立财务,独立报税,独立报税
[律师回复] 分公司可以核算财务,所有收支单独记帐,单独在当地报税。分公司是不是核算由公司自由决定。核算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核算可以开基本账户,开户需要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证、地税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是法人,还需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5、公司公章及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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