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法律知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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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法律知识

说到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是否合法化,有没有什么注意事项,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和重视。很多人会害怕自己的钱打水漂。今天,律图的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的相关知识。

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

农民房,在有些地方也叫小产权房集资房,主要指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起来的房产。由于农民房所依附的宅基地是村民申请而来的,不需要像商品房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那样支付高额的地价,农民房的成本就比商品房便宜很多。因此,在买卖过程中,农民房的价格就会比周围相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很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规和政策是不允许农民房买卖的,除非是同一集体组织的村民。因此,农民房买卖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该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深圳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强制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2、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3、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人是本地集体组织户口的村民,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买房人是城镇户口居民或者非当地户口的村民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在福田区下梅林集资兴建农民房的一个案例中,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后均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为下梅林某村村民郑某的宅基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买卖,也不能通过集资建房的形式进行流通,故买方陈某与郑某签订的《集资兴建楼房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陈某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最终判决陈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郑某。

因此,购买农民房的法律风险非常大,如果买房人觉得房屋价格确实比周围商品房的价格便宜很多,应当慎重权衡自己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风险。实践中这种房产买卖合同,公证处一般不给公证,卖房人一般会找律师认证。但律师的认证,只起到一个证明作用,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力、买受人是否取得房产产权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2009年深圳司法局明确发文,严禁律师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见证服务,律师对这种合同见证,本身也是违规的。

以上,就是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的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农村房屋买卖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建房买卖的政策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大家在进行交易之前,了解相关政策,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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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制。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使农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则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要尽量减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好现有耕地。既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作为农村村民就要十分珍惜和保护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得转让、出租、出卖。否则,再申请宅基地时,政府不予批准,最终导致自己失去栖身之处。
二、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准为违法建造和购买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国土资源部也连续发出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居民应该懂得,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是不能买的,否则,过不了户,办不了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农村住房不能抵押贷款。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仅不能出让、转让、出卖给城市居民,而且农村村民本身还不能用作抵押贷款。《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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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也早已作了相应的规定。再则,前面提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就不难看出,既然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作抵押,那么农村村民的住宅也同样不能用作抵押,这是因为农村住宅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说,失去了住宅,也就等于失去了宅基地,相反,得到了住宅,也就得到了宅基地。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许农村住房可以设定抵押贷款,那么,一旦债务到期,抵押权人因未受清偿而要求实现抵押权时,用作抵押的农村住宅就必须用以抵债,这样一来,负债的农村村民就将失去住宅而无栖身之处。
《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的有关规定,不仅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切身利益的保护,而且也告诉人们,农村宅基地同其他动产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是要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再次明确了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村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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