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4人
专家导读 1、国外并购基金运作模式,并购基金主要分为控股型并购基金模式和参股型并购基金模式。2、国内并购基金运作模式,通常有两种方式,1、为并购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如过桥贷款,以较低的风险获得固定或浮动收益。
常见的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一、国外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并购基金主要分为控股型并购基金模式和参股型并购基金模式。前者是美国并购基金的主流模式,强调获得并购标的控制权,并以此主导目标企业的整合、重组及运营。后者并不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提供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的方式,协助其他主导并购方参与对目标企业的整合重组,是我国目前并购基金的主要模式。

在欧美成熟的市场,PE基金中超过50%的都是并购基金,主流模式为控股型并购,获取标的企业控制权是并购投资的前提。国外的企业股权相对比较分散,主要依靠职业经理人管理运营,当企业发展出现困难或遇有好的市场机会,股东出售意愿较强,并购人较易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控股型并购可能需要对标的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经营整合,因此对并购基金的管理团队要求较高,通常需要有资深的职业经理人和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创始人。

国外并购基金的运作通常采用杠杆收购,通过垃圾债券、优先贷款、夹层融资等多样化的融资工具提高杠杆率,使得投资规模和收益率随之获得提升。例如美国著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KKR 就专门从事杠杆收购,在1997年对安费诺公司的收购中,KKR 提供资金3.41亿美元,通过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7.5亿美元(3.5亿美元为2004年到期,2亿美元为2005年到期,2亿美元为2006年到期),另外还发售了2.4亿美元的垃圾债券,2007年到期,收益率9.875%。在杠杆收购过程中,由于被收购公司债务急剧增加,原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侵害,为避免原债权人的反对,KKR 同意安费诺公司先行偿还全部的1 亿美元10.45%优先票据和9500万美元12.75%次级债。资本重组后,KKR 拥有安费诺75%的股权,开始对安费诺的生产经营进行改善,随着公司财务状况的好转,KKR开始逐步出售股份,截至2004年 12月实现完全退出。

夹层融资也是杠杆收购中一种常见的方式,收购方自有资金的出资比例通常大约只有10%—15%,银行贷款约占60%,中间约占30%的是夹层资本,即收益和风险介于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资本形态,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由于是无抵押担保的贷款,其偿还主要依靠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流(有时也考虑企业资产出售带来的现金流),贷款利率一般是标准货币市场资金利率(如 LIBOR)加上3—5%,还可能附有认股权证,除此之外夹层资本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等形式。例如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太平洋同盟团体”( PAG)于2006年 1月斥资1.225亿美元,从第一上海、日本软银和美国国际集团手中接手了好孩子集团67.4%的股权,成为好孩子集团的控股股东。在收购资金中,大约只有10%是自有资金,PAG 以好孩子的资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并购金额50%的贷款,然后向股东发行了一笔约为并购金额40%的债券(夹层债券)。即 PAG 只以1200万美元的自有资金,撬动了1.225亿美元的并购交易,完成了10倍杠杆收购。在获得好孩子集团控股权之后,PAG 将通过对公司的经营以及最终包装上市,获得投资回报和退出通道。

二、国内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控股型并购模式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且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投资理念,目前国内的PE市场还相对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控股型并购模式操作比较少见,主要是参股型并购模式。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为并购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如过桥贷款,以较低的风险获得固定或浮动收益,同时可通过将一部分债务融资转变成权益性资本,实现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2013年蓝色光标并购博杰广告的案例中,博杰广告的实际控制人对标的资产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26亿元,成为并购中的障碍性问题。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交易独立财务顾问针对此问题采取了过桥贷款的方式,首先设立了融资平台博杰投资,收购博杰广告25%的股权,然后通过旗下的紫金投资对博杰投资现金注资1亿,认购博杰投资合伙份额,获得19.98%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再以1.3亿元购买博杰投资持有博杰广告36.85%的股权收益权(附回购条款),用于支付博杰投资收购李冰、李萌持有博杰广告7.3%股权形成的2.63亿元应付款,然后由李冰、李萌借给李芃,用于归还博杰广告,清理资金占款。简单来说,就是紫金投资将钱借给占款股东,获得股份,然后占款股东将钱还给标的公司,这个过程中紫金投资拿该有的资金回报。这是国内投行作为财务顾问为并购提供过桥贷款的首次尝试,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一般较短,不超过一年,由于其资金运作的重要性较高,往往会获得较高的回报,且相对于长期融资,风险较容易控制。

第二种参股型并购是向标的企业进行适当股权投资,也可以联合其他有整合实力的产业投资者为主导投资者,共同对被并购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整合重组,在适当时候通过将所持股权转让等形式退出。如2008年 9月 23日,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金融投资机构弘毅投资、高盛和曼达林基金三家投资人,以现金收购的方式从 Magenta 基金和 CIFA 其他股东手中全额收购 CIFA 的股份。此次整体并购总金额为5.1亿欧元,中联重科联合高盛、弘毅、曼达林基金提供了2.7亿欧元股权融资,其中中联重科支付其中的60%,高盛、弘毅、曼达林分别支付12.92%、18.04%、9.04%,另外渣打银行、星展银行和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提供2.4亿欧元债务融资,进出口银行为债务融资提供2亿美元的融资性担保。收购完成后中联重科新设在香港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联合投资方(弘毅、高盛、曼达林)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最终持有 CIFA100%的股权。弘毅等金融资本方将获得有合同条款保证的收益:合同约定,交易完成三年之后,中联重科可随时行使以现金或中联重科股票,购买各共同投资方在香港特殊目的公司B中全部股份的期权,价格为投资价格加一定溢价。并购后无论是发债、借款还是直接持有 CIFA 股份,都将通过一家在香港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B 进行。三家投资人的私募股权投资背景以及与金融机构的密切关系,除直接为中联重科提供资金外,也帮助其做各种融资安排,还提供了政治等资源,使两家存在巨大文化差异的企业可以渐进、有序地在磨合中融合、在融合中整合。

以上是国内外基金运作模式的介绍,中国企业在运作并购基金时,企业需根据中国市场状况以及企业自身条件,选择并购基金运作模式。虽然国外的基金运作模式在目前中国来说比较少见,但是也不妨一试。对于如何选择企业并购基金运作模式,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伊春律师,我们将竭尽为您服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5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常见的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7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6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8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3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2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7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5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1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2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4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8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0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并购基金概念股常见操作模式有哪些
外部募集资金的模式,外部募集的资金来源一般为商业银行等资金方,以贷款等固定收益方式为主,即成立并购基金时会约定固定回报,定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即明股实债模式。一般会签署远期回购协议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网上银行业务的运作模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补充渠道。这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初级阶级的典型形态。这时的网上业务主要表现为传统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介绍银行自身情况,发布的有关金融信息,能完成基本的交易类服务,但是在账务系统,后台处理,市场定位和管理机构等方面还不具备的形态。
  
②虚拟分支机构,这是目前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流行样式。传统银行以其现有银行专用网络系统与因特网联网,提供互联网服务,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资金转帐,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当通过网上渠道提供的业务种类日渐增加多时,要求银行对网上业务群进行整合。在管理上出现了专门的部门机构,在会计和账户处理上设置了虚拟支行。此时的网上金融服务虽然实际上并未有任何经营半自动脱离传统架构,但在成长过程中已体现出网络作为渠道的优越性
  
③的虚拟银行,这是网络银行理想化的未来模型。即没有传统的营业网点,直接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络银行,这是一种虚拟银行的形式
  
④网上金融门户。这是指将银行,证券和保险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整合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一揽了网上金融服务。在服务种类上,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存在直接的物理连接,属于真正的一站服务。
来源于网络
表见代理的代理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具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海外并购基金运作模式有哪些
其通常的运作模式是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股权后,对目标企业进行一系列的业务、管理整合和重组改造,待其盈利提升后再将所持目标企业股权出售,获得增值收益。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跨国并购融资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一、内部融资 (一)内部融资的概念 1、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内源融资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2、内部融资是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筹措所需资金。如果收购方在收购前有充足的甚至过剩的闲置资金,则可以考虑使用内部资金并购。但是,由于并购活动所需的资金数额往往非常巨大,而企业内部资金毕竟有限,利用并购企业的营运现金流进行融资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内部融资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并购融资的主要方式。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企业外源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为主或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 (二)内部融资的优点 1、自主性 内部融资来源于自有资金,上市公司在使用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即可,基本不受外界的制约和影响。 2、融资成本较低 公司外部融资,无论采用股票、债券还是其他方式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比如券商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而利用未分配利润则无需支付这些费用。因此,在融资费用相对较高的今天,利用未分配利润融资对公司非常有益。 3、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 未分配利润融资而增加的权益资本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同时还可以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支持公司扩大其它方式的融资。 4、使股东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如果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少发股利可能引发公司股价上涨,股东可出售部分股票来代替其股利收入,而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一般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 二、外部融资 外源融资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外源融资分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此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属于外源融资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2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简述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行模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补充渠道。这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初级阶级的典型形态。这时的网上业务主要表现为传统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介绍银行自身情况,发布的有关金融信息,能完成基本的交易类服务,但是在账务系统,后台处理,市场定位和管理机构等方面还不具备的形态。
  
②虚拟分支机构,这是目前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流行样式。传统银行以其现有银行专用网络系统与因特网联网,提供互联网服务,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资金转帐,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当通过网上渠道提供的业务种类日渐增加多时,要求银行对网上业务群进行整合。在管理上出现了专门的部门机构,在会计和账户处理上设置了虚拟支行。此时的网上金融服务虽然实际上并未有任何经营半自动脱离传统架构,但在成长过程中已体现出网络作为渠道的优越性
  
③的虚拟银行,这是网络银行理想化的未来模型。即没有传统的营业网点,直接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络银行,这是一种虚拟银行的形式
  
④网上金融门户。这是指将银行,证券和保险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整合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一揽了网上金融服务。在服务种类上,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存在直接的物理连接,属于真正的一站服务。
来源于网络
企业并购的八大模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并购八大方式: 1、购买企业与购买企业财产 2、购买股份 3、购买部分股份加期权 4、购买含权债券 5、利润分享 6、资本性融资租赁 7、承担债务模式 8、债权转股权模式 二、常见三种方式: 1、整体收购目标公司 整体收购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与后果是收购方吞并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并购行为完结时,目标公司不复单独存在而成为兼并方的一部分。兼并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与无形)、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然后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 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因为目标公司一旦移交给并购方,这些债务就会成为并购方的债务,由收购方承担。如若事先不清,事后被证明是有一大笔债务要由兼并方承担,那兼并方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得不偿失。 2、收购目标公司资产 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商誉、专利、许可、商号、商标、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诀窍等,以及向政府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经由收购目标公司资产形式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续存下去,经营下去,也可以在其认为缺少必要的资产并了结了企业的债权债务而不必或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时,即刻解散。无论目标公司是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 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不必担心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会对收购方带来什么影响,因为依这种形式并购方取得的只是目标公司的一些物,物本身只不会承担什么债权债务的。但是并购方需注意所收购的物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标公司先将抵押或出售限制的问题解决了,再进行并购事宜。 3、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 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而起的则是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为了公司的盈利,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应该制定正确的战略实现公司的最大盈利和价值,这可以让公司不断壮大还可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并购其他有价值的公司。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并购基金的运作模式是怎么样的
不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是通过提供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的方式,协助其他主导并购方参与对目标企业的整合重组,是我国目前并购基金的主要模式。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贵州运输合同常用版模板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2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赣州供货合同常见版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
简述网上银行业务的四种运行模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补充渠道。这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初级阶级的典型形态。这时的网上业务主要表现为传统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介绍银行自身情况,发布的有关金融信息,能完成基本的交易类服务,但是在账务系统,后台处理,市场定位和管理机构等方面还不具备的形态。
  
②虚拟分支机构,这是目前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流行样式。传统银行以其现有银行专用网络系统与因特网联网,提供互联网服务,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资金转帐,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当通过网上渠道提供的业务种类日渐增加多时,要求银行对网上业务群进行整合。在管理上出现了专门的部门机构,在会计和账户处理上设置了虚拟支行。此时的网上金融服务虽然实际上并未有任何经营半自动脱离传统架构,但在成长过程中已体现出网络作为渠道的优越性
  
③的虚拟银行,这是网络银行理想化的未来模型。即没有传统的营业网点,直接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络银行,这是一种虚拟银行的形式
  
④网上金融门户。这是指将银行,证券和保险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整合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一揽了网上金融服务。在服务种类上,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存在直接的物理连接,属于真正的一站服务。
来源于网络
简述网上银行业务的四种运行模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补充渠道。这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初级阶级的典型形态。这时的网上业务主要表现为传统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介绍银行自身情况,发布的有关金融信息,能完成基本的交易类服务,但是在账务系统,后台处理,市场定位和管理机构等方面还不具备的形态。
  
②虚拟分支机构,这是目前传统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流行样式。传统银行以其现有银行专用网络系统与因特网联网,提供互联网服务,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资金转帐,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当通过网上渠道提供的业务种类日渐增加多时,要求银行对网上业务群进行整合。在管理上出现了专门的部门机构,在会计和账户处理上设置了虚拟支行。此时的网上金融服务虽然实际上并未有任何经营半自动脱离传统架构,但在成长过程中已体现出网络作为渠道的优越性
  
③的虚拟银行,这是网络银行理想化的未来模型。即没有传统的营业网点,直接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络银行,这是一种虚拟银行的形式
  
④网上金融门户。这是指将银行,证券和保险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整合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一揽了网上金融服务。在服务种类上,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存在直接的物理连接,属于真正的一站服务。
来源于网络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并购基金怎么设立及其运行模式
并购基金有公司制的,也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合伙制的形式居多。通常有两种方式,1、为并购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如过桥贷款,以较低的风险获得固定或浮动收益,同时可通过将一部分债务融资转变成权益性资本,实现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跨国并购有什么好的融资模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一、内部融资 (一)内部融资的概念 1、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内源融资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2、内部融资是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筹措所需资金。如果收购方在收购前有充足的甚至过剩的闲置资金,则可以考虑使用内部资金并购。但是,由于并购活动所需的资金数额往往非常巨大,而企业内部资金毕竟有限,利用并购企业的营运现金流进行融资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内部融资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并购融资的主要方式。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企业外源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为主或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 (二)内部融资的优点 1、自主性 内部融资来源于自有资金,上市公司在使用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即可,基本不受外界的制约和影响。 2、融资成本较低 公司外部融资,无论采用股票、债券还是其他方式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比如券商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而利用未分配利润则无需支付这些费用。因此,在融资费用相对较高的今天,利用未分配利润融资对公司非常有益。 3、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 未分配利润融资而增加的权益资本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同时还可以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支持公司扩大其它方式的融资。 4、使股东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如果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少发股利可能引发公司股价上涨,股东可出售部分股票来代替其股利收入,而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一般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 二、外部融资 外源融资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外源融资分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此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属于外源融资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2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理念与模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适应现代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本站力推“全程团队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该项服务模式突破了传统常年法律顾问模式,将法律顾问服务定时、定量、定质,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组建资深专家团队,参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系统、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将所服务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方面的管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灵活、经济的服务方式:我们在充分考虑到各公司企业的性质、规模、特点的不同以及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在对企业的整个运营机制和行业特点了解、分析的基础上,特别制订出针对各种公司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我们提供以下不同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服务方式一:计时制服务方式计时制服务方式是指公司企业无需支付固定费用,律师以实际工作时间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RMB1000元起(涉外法律服务为每小时RMB1500元起,目前仅限于英语语种)。该服务方式对于法律事务不能事先确定,而且工作量较少,仅需律师提供不定期法律服务的小型公司企业特别适合。例如,公司企业一年内共要求律师提供了10次咨询(时间共计2小时),起草、审查了3份合同,参与2次会议或者谈判,该律师总计工作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8小时,费用为8万元左右,而传统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模式一般为每年3万元,所以对于小型公司企业而言无需支付固定费用的计时收费制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况且公司企业将要发生的法律事务一旦可以确定,就可以和律师协商变更服务方式以控制成本支出。公司企业遇有法律事务临时聘请律师与采用计时制服务方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别:律师与公司企业建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后,一般会要求客户尽快提供下述信息:客户所知晓的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类详细情况,以及相关的各类书面文件和信息的影印件等材料;客户的真实想法和客户需要达到的最终合理目标,以及客户可能产生的特殊要求。律师在客户充分提供信息的基础上,与客户以及相关主体会面,进一步理解客户以及相关主体的意愿,根据客户业务的特性开展详细而专业的法律分析,确定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运作计划,并通过各类方式与客户以及相关主体时刻保持紧密的联系与沟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公司企业遇有法律事务临时聘请律师由于缺乏上述准备工作,无法与客户保持长期有效的沟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常年法律顾问相比根本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服务方式二:月费制服务方式月费制服务方式是指公司企业与律师约定每月具体的法律事务服务时间和费用,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约定的计时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服务方式对于法律事务能够事先确定,而且工作量较为稳定,需要律师提供定期法律服务的中小型公司企业较为适合。服务方式三:年费制服务方式年费制服务方式又称费用包干服务方式,是指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每年的法律事务服务范围和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解决的法律事务类型,安排不同专业律师集中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该服务方式对于法律事务较为复杂而且工作量大,需要律师提供系统法律服务的大中型公司企业较为适合。通过对以上我们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详细了解,公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和付费制,在服务方式和服务费用上真正做到灵活多样,给公司企业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若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模式与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适应现代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本站力推“全程团队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该项服务模式突破了传统常年法律顾问模式,将法律顾问服务定时、定量、定质,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组建资深专家团队,参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系统、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将所服务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方面的管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灵活、经济的服务方式:我们在充分考虑到各公司企业的性质、规模、特点的不同以及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在对企业的整个运营机制和行业特点了解、分析的基础上,特别制订出针对各种公司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我们提供以下不同类型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服务方式一:计时制服务方式计时制服务方式是指公司企业无需支付固定费用,律师以实际工作时间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RMB1000元起(涉外法律服务为每小时RMB1500元起,目前仅限于英语语种)。该服务方式对于法律事务不能事先确定,而且工作量较少,仅需律师提供不定期法律服务的小型公司企业特别适合。例如,公司企业一年内共要求律师提供了10次咨询(时间共计2小时),起草、审查了3份合同,参与2次会议或者谈判,该律师总计工作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8小时,费用为8万元左右,而传统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模式一般为每年3万元,所以对于小型公司企业而言无需支付固定费用的计时收费制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况且公司企业将要发生的法律事务一旦可以确定,就可以和律师协商变更服务方式以控制成本支出。公司企业遇有法律事务临时聘请律师与采用计时制服务方式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别:律师与公司企业建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后,一般会要求客户尽快提供下述信息:客户所知晓的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类详细情况,以及相关的各类书面文件和信息的影印件等材料;客户的真实想法和客户需要达到的最终合理目标,以及客户可能产生的特殊要求。律师在客户充分提供信息的基础上,与客户以及相关主体会面,进一步理解客户以及相关主体的意愿,根据客户业务的特性开展详细而专业的法律分析,确定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运作计划,并通过各类方式与客户以及相关主体时刻保持紧密的联系与沟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公司企业遇有法律事务临时聘请律师由于缺乏上述准备工作,无法与客户保持长期有效的沟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常年法律顾问相比根本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服务方式二:月费制服务方式月费制服务方式是指公司企业与律师约定每月具体的法律事务服务时间和费用,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约定的计时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服务方式对于法律事务能够事先确定,而且工作量较为稳定,需要律师提供定期法律服务的中小型公司企业较为适合。服务方式三:年费制服务方式年费制服务方式又称费用包干服务方式,是指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每年的法律事务服务范围和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解决的法律事务类型,安排不同专业律师集中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该服务方式对于法律事务较为复杂而且工作量大,需要律师提供系统法律服务的大中型公司企业较为适合。通过对以上我们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详细了解,公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和付费制,在服务方式和服务费用上真正做到灵活多样,给公司企业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若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国式并购基金运作的模式解析
1、“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的运作模式,并购基金采取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PE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兼任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在2%以内。上市公司的出资比例通常为10%以上2、上市公司与PE的合作动因分析,“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为上市公司与PE的合作提供了新路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人员,在组织的精神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2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诈骗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如何预防合同诈骗 一、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二、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 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三、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四、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 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五、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六、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 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合同诈骗的形式有哪些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我一个好朋友由于家中出事,所以想向周边的人借点钱,所以想问下民间借贷运作模式都有哪些以及哪种运作模式最有保障?
[律师回复]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民间借贷中介
的名称主要有:民间借贷代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
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
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这些公司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主要的经营方式有:

桥梁型:撮合借贷双方成交,收取服务费。由中介机构介绍借贷双方会面、共同磋商借贷数额、
利率、
借期、担保形式等,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
证并履行,并作为见证人签章。中介机构以借款数额
为基数从借款人处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数额为借款数额的2%一6%不等。

担保型:中介机构直接以本公司名义为借款人提
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放款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受托放款型:放款人将款项存于中介机构,委托
中介机构寻找合适的借款人并对外放款。中介机构如果发现合适借款人即通知放款人前往订立合同。

吸款放贷型:中介机构与放款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从放款人处收取款项后
对外放贷。在此类模式中.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没有
联络,放款人将款项交与中介机构,从中介机构获取
利息,中介机构选择并确定借款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运作模式的类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常见的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