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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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雇主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一,雇工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第二,雇工行为造成自身的损害。不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雇主都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雇主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责任

一、雇主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雇主对雇工行为的侵权法律责任,可根据雇工行为的侵害对象分为两类。第一,雇工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第二,雇工行为造成自身的损害。不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雇主都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雇主可以不负责任?

雇主应对雇工的行为承担责任。然而,雇主能否对雇工的行为无条件的负责呢?如果雇主对雇工在任何情况下从事的任何行为绝对地承担责任,这样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所以,雇主可因以下原因,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雇工非职务行为。

雇主对雇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雇工行为是在履行职务或完成雇主交付任务过程中实施的;如果不是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或者超出职务 范围雇工实施的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如某甲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雇用乙,乙在砸墙时不慎将砖头崩到窗外,此时,恰逢某丙从此路过,这块砖正好落到丙的头上,造成某丙重伤。本案某丙的伤害,应由某甲承担责任。但假设某乙在砸墙过程中吸烟,吸完后将烟头扔向楼下,造成某丙的伤害,某甲则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某乙吸烟并不是某甲交付其工作的一部分,与职务行为无关。

(二)不是为了雇主利益的行为。

维护雇主的利益是雇佣关系的核心,一般来说,履行职务就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但雇工也会因各种原因在履行职务时,损害雇主的利益。

如某甲雇一保姆某乙照看自己的孩子。某日,保姆某乙带孩子在外面玩,保姆只顾与他人闲聊,没有看到孩子已跑到马路上,一辆车急驶而过将孩子当场撞死 。这一法律后果应完全由保姆自己承受。因为某乙没有尽到维护某甲利益的义务。

(三)雇工与雇主意思不一致。

雇佣合同的内容是由雇工执行雇主的意志,即雇工在雇佣合同成立后其职务行为的意思,必须与雇主委托的意思一致,否则雇主不应承担责任。雇工雇主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有两种:雇佣合同没有成立或雇佣合同解除后雇工的行为;雇工对雇主的意志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如某甲外出把自家的房门钥 匙落在屋内,其住在四楼,为了能尽快进屋,某甲雇某乙取钥匙。某乙在察看某甲房间周边情况后,打算从某甲家楼上住户阳台顺绳入窗。但某甲预感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便告知某乙太危险钥匙不取了。而某乙为了得到酬金不听劝阻,结果坠楼致残。本案中,对某乙的伤害后果,某甲不应负责赔偿。因为,某乙坠楼是在某甲解 除雇佣合同后发生的,此时某乙的行为应视为单方行为,其结果也应由某乙自己承担。

(四)受害人的故意。

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某甲雇某乙开出租车,一日在某乙开车途中,某丙故意斜穿马路,某乙避让不及撞伤某丙。这种情况,涉及到加害人、受害人双方行为的结合,作为加害人的抗辩事由必须是受害人的损害完全缘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加害人并无过错。上述案件的结果就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五)紧急避险。

雇工紧急避险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雇主可免除法律责任。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在航运中,船员为了船上全体人员的安全 ,而将船上所载货物扔到海里,对货主的损害,承运人(船主)可拒绝承担责任。雇主基于上述事由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雇主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雇主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雇主对雇工行为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的必要补充。

如今,雇主与雇工的侵权责任是很多人所关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雇主应对雇工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并不是所有情况,雇主都对雇工的行为无条件的负责。以上就是对“雇主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的解答,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辽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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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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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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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情】2013年2月,鸿河公司雇用谢某清扫其施工地段的路面。同年5月,齐某驾车撞上了正在清扫路面的谢某,致其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70%的责任,鸿河公司负30%的责任。谢某了解到齐某难以负担高额赔偿费,遂鸿河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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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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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被雇员侵犯第三人,雇主可否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2013年2月,鸿河公司雇用谢某清扫其施工地段的路面。同年5月,齐某驾车撞上了正在清扫路面的谢某,致其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70%的责任,鸿河公司负30%的责任。谢某了解到齐某难以负担高额赔偿费,遂鸿河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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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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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的车祸负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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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雇员被第三人侵权,雇员能否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2013年2月,鸿河公司雇用谢某清扫其施工地段的路面。同年5月,齐某驾车撞上了正在清扫路面的谢某,致其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70%的责任,鸿河公司负30%的责任。谢某了解到齐某难以负担高额赔偿费,遂鸿河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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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1、意外事件。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人。4、犯罪是不能正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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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第三人的侵权,雇员可否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2013年2月,鸿河公司雇用谢某清扫其施工地段的路面。同年5月,齐某驾车撞上了正在清扫路面的谢某,致其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70%的责任,鸿河公司负30%的责任。谢某了解到齐某难以负担高额赔偿费,遂鸿河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谢某要求鸿河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鸿河公司30%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除应承担过错责任外,其与齐某之间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鸿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鸿河公司可以向齐某追偿。【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齐某与鸿河公司对谢某的伤残结果均有责任,只不过责任承担比例不同。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谢某可以单独齐某,也可以单独鸿河公司。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说明了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作用在于衡平地对债权人施以救济。其主要特征有:
1.雇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主体既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雇主。
2.对雇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方式。
3.雇主超出责任份额进行赔偿的,超出部分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上述特征中第二项设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只要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就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损害本身存有过错,则就其分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普通赔偿责任,此普通赔偿责任并不妨碍雇员继续要求雇主对第三人的赔偿份额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当然,假如雇员自己也有过错,对应的过错责任应由雇员自己承担。综上所述,雇员一旦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可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
雇主责任在侵权案件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雇主责任在侵权案件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某甲雇某乙开出租车,必须与雇主委托的意思一致。
(四)受害人的故意。
(三)雇工与雇主意思不一致,而加害人并无过错:雇佣合同没有成立或雇佣合同解除后雇工的行为。维护雇主的利益是雇佣关系的核心;如果不是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或者超出职务范围雇工实施的行为雇主对雇工行为的侵权法律责任。
第二。雇工雇主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有两种。雇工紧急避险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雇主可免除法律责任,可根据雇工行为的侵害对象分为两类,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受害人双方行为的结合。什么情况下雇主可以不负责任。
第一,一般来说。上述案件的结果就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雇主对雇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雇工行为是在履行职务或完成雇主交付任务过程中实施的,雇工行为造成
第三人的损害。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履行职务就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否则雇主不应承担责任,某乙避让不及撞伤某丙。
(二)不是为了雇主利益的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损害雇主的利益,雇工行为造成自身的损害、财产权益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作为加害人的抗辩事由必须是受害人的损害完全缘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这种情况;雇工对雇主的意志有重大误解的行为,某丙故意斜穿马路、他人或本人的人身。
(五)紧急避险:
(一)雇工非职务行为。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涉及到加害人,一日在某乙开车途中,但雇工也会因各种原因在履行职务时,即雇工在雇佣合同成立后其职务行为的意思。雇佣合同的内容是由雇工执行雇主的意志,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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