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有哪些?股权质押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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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2、联系融资机构。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6、出借方发放资金。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有哪些?股权质押是怎么规定的?

一、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二、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三、股权质押法律规定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文中为大家梳理了关于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有关内容,在进行股权质押操作的时候,比如说有需要联系金融机构、签订股权融资合同等等,想要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股权质押,否则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长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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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二、 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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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审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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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经办人员应按照审批意见,知道客户填写“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对于网点审批的,执行权质设定,贷款发放和贷款结清,解除质权必须换人操作。
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本网点睛班受理调查业务的柜员不得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网点负责人或业务主管应制定其他柜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人员应核对质物凭证“个人质押贷款合同”的相关要素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完成开立账户。划款等账务处理。
4、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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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后管理
贷后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检查内容具体包括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借款人的信息。植物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物冻结的有效性检查;质物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等。
贷款要素变更。贷款发放后,如与基准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一般应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关于贷款展期问题,各家银行视质物的不同,规定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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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流程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流程吗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程序吗
在股权质押实现共有4类方法, 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股权质押中,质押率最高是80%,不够考虑到各种因素,一般质押率在50%。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
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
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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