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贾帆律师
贾帆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15人
专家导读 ①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细则②桩基工程监理细则③主体工程监理细则:钢筋工程监理细则、模板工程监理细则、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砌体工程监理细则等④楼地面工程监理细则⑤装修工程监理细则;玻璃幕墙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分向细则

①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细则;

②桩基工程监理细则;

③主体工程监理细则:钢筋工程监理细则、模板工程监理细则、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砌体工程监理细则等;

④楼地面工程监理细则;

⑤装修工程监理细则; 玻璃幕墙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⑥防水工程监理细则:地下室防水、外墙防水、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及房屋四周防水处理等;

⑦水电安装工程监理 细则;

⑧采暖通风工程监理细则;

⑨电梯工程监理细则;

⑩消防工程监理细则;

二、人员分工

1、监理项目部见证人员: 负责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负责收集和统计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审核所需的合格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试验合格文件; 填写“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审核工作台帐”。

2、专业监理工程师: 对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报审资料和工程质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在监理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不合格 使用以及不合格的工程实物,复查整改结果。

3、总监理工程师: 定期检查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审核监理工作质量; 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核查工程质量试验结果; 负责处理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工程质量事故。

三、 材料监理 基本规定

1、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单。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2、对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 凝土构件、墙体材料、管道、门窗和防水材料应审查材料准用证明,对消防产品应审查消防产品认可手续;

3、 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鉴定证明材料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四、工程材料 /构配件 /设备进场审核监理工作要点

1、水泥应由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

2、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

3、水泥复试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

4、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项目; 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 28天强度为准;

5、水泥试验单要由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6、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相一致。

7、凝结时间:初凝不得早于 45 分钟,一般为 1— 3 小时, 终凝不得迟于 12小时,一般为 5— 8小时。

五、工程质量试验审核检查监理工作要点

(一)水泥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强度试验

1、凡结构工程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 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施工中如材料有变化时,应有修改配合比的试验资料;

2、混凝土抗压、抗折强度试验

a、应有按规范规定组数的 28天标养试块抗压强度;

b、有按验评标准进行强度统计评定资料;

c、现浇结构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

d、如果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的、应有钻芯试压报告和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e、 如果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请设计验算时,应有设计人员签署的验算资料和处理意见,并附上原抗压试块试验资料。

2、混凝土耐久性试验 凡设计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 除必须有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应有按有关规定组数的抗渗、抗冻试验报告单;

3、使用商品混凝土,应以现场制作的标养 28 天的试块抗压强度作为评定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抗折抗渗、抗冻都以同条件养护试件为准),并应在试块强度试验单上注明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合同编号;

4、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混凝土施工记录及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抗渗强度试验报告。

(二)砂浆强度试验

1、砌筑用砂浆必须有按部位规定组数的强度试验报告,砌筑主要结构部位的配合比由试验室试验确定。有砂浆配比通知单;

2、砂浆标号以标准养护龄期 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3、有砂浆强度评定资料;

4、预应力混凝土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3组的 7.07乘7.07乘7.07的立方体试块;

5、凡砂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由鉴定处理意见,并经设计部门签认,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6、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砂浆施工记录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的资料,希望大家能够作为参考,并且在人员分配上能够合理明确,在选材上把握准确,利用最低的成本创造最高的效益,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多多注意安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亚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2千字,阅读时间约1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0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3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4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8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4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8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6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63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4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4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6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0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2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5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则
墙体防裂措施:1、砌筑中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墙梁和拉结钢筋。2、根据水电管件、线盒位置布置空心砖的排砌。3、已经砌好的空心砖块不得随意撬动,如砌筑后砖块被移松动,须铲除原有砂浆重新砌筑。
10w+浏览
朋友从事的建筑行业的工作,平时经常需要在工地上干活,比较危险,幸好公司购买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请问一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201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2015年6月1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
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五)变更
1、参保企业或项目部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人员上岗前及时将参保花名册等变更信息报送给社保征缴机构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2、参保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征缴机构备案。
二、工伤认定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参保项目工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本起事故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公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结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学鉴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3、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医学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情简单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在总承包单位依本办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出具。 总承包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费率
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办法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建筑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费率浮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缴费主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缴费主体。
五、缴费方式
总承包单位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复印件等,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处填写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经审核后,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凭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参保期限
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工程延期竣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合同工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并申报延长期限。

七、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hng期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八、参保人员管理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存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还应提交相应合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其上岗前及时报送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参保花名册。
因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工人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九、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
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这一标准且在法定上限以内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宣传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人社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三、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应如实申报工伤认定,凡伪造工伤事故现场、提供虚假证言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住建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五、管理和监督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通过建设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各地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筑工程测量监理细则内容是什么?
1、工程概况。2、监理依据。3、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目标。4、监理工作内容1、准备阶段2、施工阶段。5、监理工作流程。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方案。3、审核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监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第二条 本《样板引路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要求和实施流程,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的样板引路管理模式,促进公司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和创优全覆盖工作的有序推进。第三条 《样板引路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城房屋产权登记处理违章建筑的原则
[律师回复]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这一原则也是《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所确立的原则,是解决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包含违章建筑在内)的基本原则。故此,在处置违章建筑时应当查明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妥善处理。 2.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依法行政的两项原则,应当贯穿于处理拆迁问题的始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9号)进一步明确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向申请裁决。故此,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及相关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针对违章建筑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和手段。 3.宽严相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由于形成违章建筑的原因比较复杂,且在实际生活中,违章建筑已成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成为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故此应当分门别类,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30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一个建筑工程承包过来,需要相关的许可证,在这之前要问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
(一)、
(二)、
(三)、
(六)、
(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13〕405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朋友是一名监狱的建筑师,因为帮助一名犯人逃跑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想要保释,请问律师,监狱建筑师保释可以吗
[律师回复] 在我国没有没有保释这个概念,保释在中国被称为取保候审。如果和其他国家(譬如说,英国)对比的话,区别在于:
①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而取保候审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②具体程序不一样。与我国逮捕必然导致羁押的做法不同,英国警察实施逮捕后,须决定是羁押、无条件保释还是有条件保释,在决定羁押的,必须在24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内提交治安法官。开庭后,法庭仍须考虑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保释。在我国,拘留、逮捕后就必须关押,取保候审是对拘留、逮捕措施的补充,而不是先决考虑。
③权利不一样。在国外,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司法部门首先必须优先考虑,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拒绝。
在我国,取保候审主要体现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力的象征。取保候审的适用不是司法机关优先考虑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才能够同意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换而言之,保释在国外是首要条件,是自然而言就存在的权力;而在我国,取保候审是自主争取的条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管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投资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简称“四控、工程概况。一协调”的详细措施,监理组织机构,两管、工程质量、进度。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