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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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有哪些具体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又有哪些法律问题?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法律上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撤诉,被告也不会反对。小编就这个问题经过对相关法律的查找并咨询了相关的专业律师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些整理。

一、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诉应否准许这个问题,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应该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就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15日的期限内,分别作出移送管辖(审理)或者驳回异议的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也应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审理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启动了对该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的程序,对案件实体上的审理应该先行“中止”。此时,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审理权的问题,其后谈能否自由处分诉权才有意义。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予以准许,否则将不予准许。《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其不能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最终不由受诉法院决定。其不能以原告已提出撤诉便想当然地认为管辖异议自动失效或不成立,再无须进行审查,案件已经可以结案,并可制作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如果不顾及审判权归属问题,受诉法院自主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一旦最终确定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案件已因该裁定而结束,必将造成难以解决的矛盾。

二、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是否可以撤诉

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原告撤诉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的,但是没有相关的程序法的规定,法院也没有裁判撤诉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撤诉被告一般是不会反对的,裁定管辖权异议也是法院的一种审判结果,律图的专业律师给出的建议是,原告在这个期间撤诉法院无法宣判,因此还是要等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再由该法院做出相关裁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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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管辖权异议提起的原则
[律师回复] 1、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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